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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工程     ASCE7-02(9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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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結構     LRFD2-1993(87、96、99)  ASD13-1989(87、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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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結構     鋼構造設計便覽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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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20201220
美國工程規範、日本工程規範、中國工程規範及電腦應用技術
結構可靠度通用原則    ISO2394-1973, ISO2394-1986, ISO2394-1986(1988a), ISO2394-1998
結構載重         ASCE7-1970, ASCE7-1976, ASCE7-1982, ASCE7-1988, ASCE7-1993, ASCE7-2002, ASCE7-2010, ASCE7-2016
地震工程         UBC-1970, UBC-1976, UBC-1982, UBC-1988, UBC-1994, IBC-2000, IBC-2006
鋼結構          AISC ASD-1969, AISC ASD-1978, AISC ASD-1989, AISC LRFD-1986, AISC LRFD-1993, AISC LRFD-1999, ANSI/AISC 360-2005, ANSI/AISC 360-2010, ANSI/AISC 360-2016
鋼筋混凝土        ACI318-1971, ACI318-1977, ACI318-1983, ACI318-1989, ACI318-1995, ACI318-2005M
基礎構造         建築基礎構造設計指針-1988
結構可靠度(建築結構)  GB50068-2001, GB50068-2018
結構可靠度(工程結構)  GB50153-1992, GB50153-2008
結構載重         GB50009-2001(2006a), GB50009-2012, GB50009-2019
地震工程         GB50011-2001, GB50011-2010, GB50011-2010(2016a)
鋼結構          GBJ17-1988, GB50017-2003, GB50017-2017
鋼筋混凝土        GB50010-2002, GB50010-2010(2015a)
地基基礎         GB50007-2002
有限元素分析軟體     SAP90, ABAQUS, ANSYS, SAP2000, STAAD.Pro, ETABS, PKPM
水利分析軟體       HEC-RAS, SWMM
數學軟體         Mathematica, SageMath, Maxima
統計軟體         R
數值軟體         MATLAB, Octave
繪圖軟體         AutoCAD, SolidWorks, AutoCAD Civil3D, SketchUp
專案軟體         GanttProject, MS-Project
結構化程式語言      ANSI C, C99, C11
物件導向程式語言     C++98, Java
FORTRAN系統    FORTRAN77, FORTRAN95
VB系統         QuickBasic, Visual Basic, Visual Basic.NET, AutoCAD VBA, MS-Word VBA, MS-EXCEL VBA
組合語言         MASM
網頁語言         HTML4, HTML5, VBScript, JavaScript

上次更新:20220416
社會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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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日 星期五

有關於土木技師之考試資格

  近日,臺灣大學土木系主任發文批評考試資格審查,以《土木系生竟沒資格考土木技師》為題,對此向考選部表示強烈不滿。若是考選部確定要通過該項措施,系主任僅需告知有意報考土木技師之在校生,加選營建管理和工程施工課程,即可使土木系學生擁有報考土木技師之資格。根據《法律溯及力原則》,法律在溯及既往必須考慮對當事人有利之原則,此乃是公務人員高普考考試科目《法學知識》,其考試範圍涵蓋之「基本法律常識」,例如:《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本年六月(含)以前畢業之土木專業人士,在其學習期間並未獲知考試資格新制之規定,「不適用」考試資格新制之有關規定。否則,難道以往不認為是犯罪之行為,一旦立法為犯罪行為後,即欲展開大規模逮捕行動嗎?合情合理之人民廣泛性說法,乃是「我不知道這是犯罪行為啊!」法律乃是在頒布之後,才能夠適用於普羅大眾,在法律向前溯及力方面,亦是以有利原則作溯及既往,而不具有不利原則之溯及既往。因此,考選部該項新制規定之實施對象,僅限於2012年以後畢業之土木專業人士。臺灣大學土木系主任以其身分和地位,乃是為維護土木專業人士之權益,此乃是理當有所作為之舉。考選部之行政人員皆通過公務人員考試,其中一門考試科目乃是《法學知識》,不會連個基本法律常識都沒有,其實系主任無須為此多慮。

  以美國專業工程師(PE)考試為例,土木工程師考試分為五類,包括建造工程、大地工程、結構工程、交通工程及水資源與環境,但是在考試資格之限定上,並未有類似考選部考試資格新制之學科審查條款,而是僅以持ABET認可之學校學歷,即可報考美國專業工程師考試。若是臺灣仿照此法審核認可之學校,必然將導致某些學校不具有考試資格。因此,考選部採取學科承認之措施,其適用性乃是較為廣泛和具有彈性之方式。尤其,非土木專業人士僅需選修七門課,即可獲得專技高考之考試資格,將能滿足非本科專業人士之報考需求。美國專業工程師考試之精神,乃是認為專業工程師是一種養成教育過程,所以特別重視其學歷和學習過程。然而,臺灣學非所用之人士眾多,以致於原本學習土木專業人士從事其他領域工作,而其他領域專業人士卻來從事土木領域之工作。因此,考選部乃是考慮臺灣特有國情下,不得不以學科審查作為考試資格之認定方式。

  臺灣執照考試之問題方面,除了特有之考試資格審查外,在考試內容上其實有相當多問題。在臺灣工程界,有許多人士乃是沒有執照,然而卻在從事工程設計工作,其工程簽證乃是以受雇為由來完成,臺灣業界俗稱「租牌」或「借牌」。在彼岸之工程界亦有該類行為,其業界稱呼為「掛靠」。若是沒有人願意代為工程簽證,其實不會有無執照卻在從事工程設計之行為。然而,之所以有人願意工程簽證,是因為實際從事工程設計者,確實有能力完成工程設計工作,符合持有執照者簽證之工程設計標準。工程簽證其實是一種背書之行為,以表示工程設計由簽證人負責,因而實際從事工程設計者之工程設計,必須滿足持有執照者簽證之工程設計標準。若是有能力從事工程設計,然而卻無法通過執照考試,問題癥結點出在考試方法和考試內容。有關於簽證和執照考試問題,或許讓考試內容貼近工作內容,即可解決執照考試之問題。

  筆者學淺,以上僅就淺薄所知和個人見解作出陳述,期能獲得有關人士參考。

參考資料
  1. 呂良正(2011.06.28)土木系生竟沒資格考土木技師,蘋果日報(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488924/IssueID/20110628)
  2. PE exam, NCEES(http://www.ncees.org/Exams/PE_exam.php)
  3. ABET(http://www.abet.org/)

2011年6月29日 星期三

性別歧視和工作權

  在全球各地之多數地區是父系社會,然而仍有少數地區是母系社會。在母系社會裡,從事勞動工作者乃是女性,其工作內容包括農耕、種植、紡織、家務、…等,男性在母系社會中沒有地位,女性擁有大大小小事務之決定權。相對地,父系社會僅是主導性別之不同,其基本涵義近乎完全相同。性別歧視乃是根源於優越感,認為自我之性別優越於另一性別。由於全球各地多數地區為父系社會,所以性別歧視主要乃是男性歧視女性。事實上,性別歧視乃是男性擁有主控優勢,以致於歧視欲爭奪性別平等之女性,其實解決之道即是讓女性從事男性主導之工作崗位,讓男性和女性都能從事完全相同之工作。

  在母系社會中,之所以女性能夠獲得崇高之地位,乃是因為複雜、困難、辛苦、…等工作,皆是由女性親自擔綱完成,其地位乃是來自於其貢獻。在父系社會中,女性若要爭取性別平等,將必須從事複雜、困難、辛苦、…等工作,以取得男性對女性貢獻之認同,即可消弭男性對女性之性別歧視成見。若是女性不願或不敢從事複雜、困難、辛苦、…等工作,然而卻意圖爭奪男性之工作機會,並意圖要劃分較為簡單、容易、輕鬆、…等工作,不僅不會獲得男性對其貢獻之認同,反而會加深對女性之性別歧視觀感。若要追求真正之性別平等,其實就是讓女性從事男性工作,即可獲得男性對女性之肯定,自然不會再有性別歧視之觀念存在。

  不管是歐美國家或亞洲國家,幾乎自古以來都是父系社會,因而女權運動或女性主義,乃是在女性對社會貢獻度較低之情況下,意圖提高女性地位或追求性別平等,以致於男性心生不滿而加劇歧視女性之觀念。其實,男性除了有體型上之優勢外,在個人能力方面之所以勝女性,乃是女性普遍因襲傳統思想下,由於缺乏責任、膽識及魄力,而無法委以重任擔綱重要職位,是造成男女工作不平等之主要原因。若是女性願意同男性,從事相同之工作內容,相信再也不會有所謂之性別歧視。在社會上,有許多工作機會不是不願意提供給女性,而是女性不願意從事該類工作,並因而間接限縮女性自我之工作機會,造成女性欲爭搶簡單、容易、輕鬆、…等工作,以致於和男性發生有關工作權之糾紛。

  在母系社會中,可以得知女性何以在社會中取得地位;在父系社會中,女性仍然可以循此管道獲得社會地位。性別歧視和工作權,其實不完全在於能力本身,而是在於女性之「傳統觀念」,導致女性不敢從事許多工作,也就無從建立女性之社會地位。否則,女性刻意追求性別平等,反而會造成性別不平等,因為其本質上乃是在打壓男性或剝奪男性之合法權益,將造成男性更加以歧視之態度來對待女性。若是女性有意追求真正之性別平等,應該逐步去擴大從事男性主導之工作,以獲得男性對女性「貢獻」之肯定。筆者學淺,以上僅就淺薄所知和個人見解作出陳述,期能獲得有關人士參考。

參考資料
  1. 中央社楊盈譯(2011.06.21)史上最大性別歧視案 沃爾瑪勝,法新社(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21/19/2torb.html)
  2. Ninja(2011.03.31)沃爾瑪性別歧視案或賠數百億美元,世界商業報導(http://biz.icxo.com/htmlnews/2011/03/31/1430435_0.htm)
  3. 蕭承訓、蕭博文(2011.06.07)警政署:女警多抗拒外勤 影響調度(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07/4/2susm.html)
  4. Wikipedia, Matrilineality(http://en.wikipedia.org/wiki/Matrilineality)

觀審制僅適用重大案件是錯誤之方向

  司法院推重案觀審制,其目的乃是限縮法官自由心證之任意性,並有意藉此避免恐龍法官和娃娃法官之問題。觀審制乃嘗試透過其在臺灣之訴訟實踐情形,來用以評估陪審制是否為可行之過渡制度。其實,陪審制隱含之問題甚多,已有諸多國外書籍指出其問題所在。筆者暫且不論陪審制之問題,以下乃針對觀審制作進一步之適用性探討。

  由於司法院規劃之案件類型以重大案件為主,以致於該類案件可能為新聞媒體競相報導,致使觀審員易受社會輿論和新聞媒體影響,甚至於缺乏對於證據效力之法律認知,而以傳聞證據作為證據在論斷案件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在民國九十二年,立法院增訂是法第一五九之一~一五九之五條,以確切就該條款所指「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之範圍作限定。傳聞證據在已規定之範圍外,並不具有任何得供審判依據之證據效力。然而,人民多是受新聞媒體隨風起舞,亦無法律基本觀念和知識,難以判斷傳聞證據之法律效力。

  在法律用詞方面,「法律術語」和「國文常識」之觀念略有不同,不能以口語之認知觀念作為觀審之判斷,例如:故意、過失、…等。法律術語和訴訟文書,是以略帶文言之用詞撰寫,並不易於為完全不懂法律之人所閱讀和理解。因此,筆者認為觀審員需要對於《刑法》第一至九十九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至二一九條,作基本刑事法學知識之考核,以確保觀審員擁有基本法律常識,有能力在觀審過程作出正確之判斷,以及提供法官有意義之建議。否則,人民缺乏法律專業知識,亦缺乏法律專業素養,在法庭上觀審給出之意見,不僅會使觀審制流於形式,甚而可能屢遭法官糾正錯誤之法律觀念。

  若是有實際之法庭旁聽經驗之人,不難發現法庭審判過程其實相當枯燥乏味,甚至於會聽到一半想要中途離席。法官在整個案件審判過程中,並不能對於案件審判過程向外界(例如:新聞媒體)作出個人意見之陳述,觀審員亦應該循此原則進行觀審程序。其實,除非是真心期望自己能夠透過觀審程序,來伸張法庭上之公平和正義,否則多數觀審員應該都是抱持著「我是XX案件觀審員」、「我在法庭上有發言權」、「我應該被社會大眾所尊重」、…等。若是司法院納入小案件也涵蓋於觀審制內,是否願意觀審一輩子名不見經傳之小案件,卻偶然觀審一件為社會大眾所關注之重大案件呢?筆者認為,司法院以重大案件為其範疇,是完全錯誤之觀審政策,而是應該將全部案件納入考量,否則觀審制極易淪為有心人士所利用之工具。筆者認為,願意觀審小案件方能觀審重大案件,否則必然不是為伸張公平和正義,而來法院擔任觀審員一職。

  司法院欲建立觀審制,其目的不外乎是要避免法官獨斷。根據《法院組織法》第三條之規定,除地方法院小案件是獨審外,一律採取合議行之,法院審判過程已大幅降低法官獨斷之問題。筆者認為,改善法官素質之關鍵,應該是改進法官晉用程序。

參考資料
  1. 程平(2011.06.29)司院推重案觀審制 邱毅:人民期待陪審制(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29/1/2u59w.html)
  2. 趙國涵(2011.06.29)人民當法官!最快明年 觀審制上路(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29/8/2u5n0.html)
  3. 司法院,人民觀審制度研議(http://www.judicial.gov.tw/revolution/judReform03.asp)

2011年6月28日 星期二

守舊

  臺灣人行事相當保守,因循守舊乃是臺灣人之天性。也許是受新聞媒體之影響,近年不斷地在倡導「創新」和「設計」之價值,使得設計學科頓時成為莘莘學子第一志願。然而,即便政府大力發展文化創新產業,其產值佔總體GDP之比例將仍舊相當地低。臺灣研發設計產業一直無法推動成功之主因,在於臺灣人畏懼於投資不能立竿見影之研發設計,以致於至今仍然是向國外購置生產製造機器,然後在臺灣接收訂單進行生產作業活動。

  近來,電子業乃欲透過工研院作技術移轉、交流及整合,有助於臺灣產業結構之轉變。電子業乃是屬於高科技製造業,其欲尋求產業轉型將為臺灣之未來帶來一道曙光。事實上,臺灣仍然以製造業為主體,但是卻一反常態地以環保議題,來反對臺灣維持經濟發展所需之製造業設廠。若是臺灣不以從事研發設計產業為主,臺灣仍然必須重拾製造業老本行,相對地亦必須接受製造業所將會對環境所造成之衝擊。

  若是臺灣真有那麼一天成為臺勞,臺灣人才必然往中國大陸移動,因為臺灣人英語能力普遍不好,沒有能力在中文語系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工作。事實上,該問題亦反映出臺灣外語教育之隱憂,並將致使臺灣勞動人口之外移受侷限性。若是有朝一日臺灣人才大量外移至中國大陸,臺灣亦將完全失去政治上之對話優勢。筆者認為,臺灣不應持續維持守舊之觀念,否則守舊將同時衝擊臺灣經濟和政治,使得臺灣終將無法維持時下小康局面。

參考資料
  1. 林憲祥(2011.06.19)林明儒:台灣只顧吃老本10年後...人民變台勞,工商時報(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19/4/2tkio.html)
  2. 王志煌(2011.06.27)電子業轉型 工研院願撐腰,工商時報(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27/4/2u08d.html)

狗仔跟追釋憲案

  本月16日,爭議已久之「狗仔跟追釋憲案」終於展開辯論庭,廣大之社會大眾正等著大法官釋憲。之所以有狗仔之出現,是因為人們好知他人隱私,以致於狗仔不斷地透過揭發他人隱私,以滿足人們之慾望和劣根性。狗仔問題乃是出自於人們之好奇心作祟,以及好揭他人隱私之劣根性使然,因而希臘神話中有《打開潘朵拉盒子》之經典故事,象徵人們由於無法抗拒好奇心誘惑,終將導致人類必須遭受疾病、禍害及災難之降臨。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該條文之規定,乃是對於國家安全人員、司法人員及調查人員授予權力之重要規範。根據《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警察法》第九條第一款、《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十四條及《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第七條第一、二款、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除承辦案件之檢察官、警察、調查員(視同司法警察)、國家安全局第三處及特種勤務指揮中心國家安全人員擁有監聽和監視之權限外,其餘人等並不得有監聽或監視他人之行為。《刑事訴訟法》第三一九條第一項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然卻未對被害人提起自訴賦予證據蒐集之監聽或監視權,亦顯示其權限在不觸犯《刑法》之範疇為是。狗仔跟追他人之行為,誠然已觸犯《刑法》第三一五之一條妨礙秘密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由於狗仔跟追乃是現行法令之違法行為,倘若欲使該行為合法化,應該統籌管理全國狗仔,並且授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權力,以有效管制其實際權力之使用範圍。由於狗仔合法化事關體大,有待全國公民根據《公民投票法》作出決議,來授予狗仔合法擁有爭議之權力。

  「狗仔跟追釋憲案」乃是狗仔欲獲得司法權,然而在全球各地尚未有前例可循之下,筆者並不認為光靠幾個大法官作決議即可拍板定案,而是應該透過全國公民以公民投票之方式來進行決議。筆者學淺,以上粗淺解釋個人觀點,期能獲得相關人士之參考。

2011年6月27日 星期一

論中國讓利之說

  去年二月下旬,中國總理溫家寶提出《讓利說》,但是在上週臺灣鋼鐵公會卻提出反駁之說。有關於中國讓利之說,是否真有其事呢?若非中國大陸阻撓,臺灣以國家名義加入東協,其實根本不需要ECFA,也不需要FTA,根本不需要有讓利之說存在。然而,屈就現實環境所逼,臺灣不得不與中國大陸簽訂ECFA,否則進入東協之機會將會十分渺茫。

  根據筆者瀏覽數本仿間書籍,以及兩岸官方資料來做個人之評斷,ECFA並沒有實際讓利之事實。然而,在臺灣和其他東協國家簽訂對等條約上,為何會有諸如阻撓FTA之問題存在呢?根據臺灣出口貿易對象顯示,臺灣對中國大陸出口貿易量,早在三年前(2008)即已逾出口總量之26%,中國大陸已是臺灣最大出口對象。臺灣對大陸出口量大,除語言溝通容易為主因外,大陸臺商乃是構成雙邊貿易量大之主因。筆者並非認為出口量大不好,而是臺灣有過度依賴中國大陸市場之嫌。

  筆者認為,中國大陸有意將臺灣塑造為「中國內需地區」,並刻意縮減臺灣對外貿易自由度,致使臺灣來日缺乏對外貿易之靈活性,以達成透過經濟制衡政治之目的。因此,中國大陸願意在其管轄地區內做到讓利,但是不願意讓臺灣在東協擁有對等之零關稅直接貿易,使得臺灣產業無法對東協國家產生多邊貿易行為。自金融海嘯以來,臺灣對歐美國家出口貿易量銳減,以致於若是仍無法開拓東協貿易機會,將造成臺灣必須完全仰賴中國大陸市場,並導致經濟不自主之單向傾斜貿易行為。

  筆者認為,多數人並未到過中國大陸,沒有閱讀過中國大陸報章雜誌,並不知曉中國大陸有所謂之「大中華經濟區」之構想,其目的即是中國大陸欲透過政治力量限制臺灣對外貿易行為,並且釋出中國大陸市場之利益以供臺灣進行單向貿易行為,來達成臺灣經濟結構由「無區域限制出口導向」轉變為「中國大陸導向」之經濟體。臺灣一旦成為中國大陸導向經濟體,將由於無經濟自主力導致政治力量衰減,並將因此而縮減在國際上之影響力。所謂國際上之影響力,除了有核子彈可稱得上是有影響力之國家外,能夠為國際所認同之影響力其實是經濟力。若是臺灣失去經濟自主之能力,臺灣亦將間接失去國際上之影響力。

  筆者認為,臺灣和中國大陸簽訂ECFA是錯誤之政策,此外臺灣必須堅持和東協各國簽訂對等之零關稅條約,否則臺灣來日將失去經濟自主之能力,往後之政治影響力將會每下愈況。筆者學淺,僅就有限所知和淺薄見解作扼要陳述,期能供有關人士參考。

參考資料
  1. 新華網北京電(2010.02.27)溫家寶:臺灣同胞是兄弟 我們可以做到讓利,新華網(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2/27/content_13063169.htm)
  2. 林朝億(2011.06.19)鋼鐵公會:中國作梗,台新FTA難簽,新頭殼newtalk(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19/135/2tl3f.html)
  3. 經濟統計指標,經濟部統計處(http://2k3dmz2.moea.gov.tw/gnweb/Indicator/wFrmIndicator.aspx)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

  筆者在晚間透過電視新聞得知,臺北市政府對Google開罰有關於APP之銷售,其問題之爭議點乃在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該條款指出「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筆者認為,問題之癥結點在於「銷售生命週期短暫之商品或服務」,不能適用於該條款規定之七日有效期間內,而是同比縮減商品或服務之試用期或鑑賞期,以合理化生命週期短暫之商品或服務之開發者權益。

  在社會上幾乎多數之工商服務業,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生命週期大多不少於七日,因而若確實有意購買使用者,將不會有惡意退費之行為發生。然而,對於生命週期短暫之商品或服務而言,例如:手機遊戲或服務、電影、音樂、電子書、…等,都是能夠在七日內完成使用之目的,並可透過退費方式來償還已付費用,並重新訂購下一筆商品或服務,然後再行退費以避免自我需要給付費用。筆者認為,生命週期長短是必須視商品或服務之特性而論,而非一概而論地以相同期間之週期來進行規範。若是不考慮商品或服務之生命週期問題,將間接衝擊臺灣相關產業之發展。筆者認為,對於生命週期短暫之商品或服務而言,合理之試用期或鑑賞期應為其生命週期之1%,舉例來說:某款手機遊戲50小時可以破關,則其試用期或鑑賞期可訂為30分鐘。

  筆者認為《消費者保護法》過度注重消費者權益,相對地忽略保障相關產業之開發業者之利益,將致使業者無法生存而必須退出市場,最終受害者仍然是消費者本身,因為消費者有錢也沒商品或服務可供其消費。筆者始終認為:「法律是一種社會運作之規則,試圖違反其合理性將引致社會不和諧。」以上筆者淺見,期能夠獲得有關人士之參考和採用,以獲得消費者和業者之雙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