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基案,當事人殺前妻,屬於臨時起意,不是故意殺人,不具有故意的成分。擄走大女兒要一起死,不過殺大女兒未遂,事後大女兒死亡。當事人預藏刀械,通常用途為恐嚇和威嚇,而非私帶刀械預謀殺人,其刀械用意為擄走大女兒。當事人殺大女兒是共同自殺,不是殺他人本人不死的模式,而且自殺遭到阻撓導致未遂。因此,當事人不構成必然死刑之結果,然而司法程序並未有明顯瑕疵,導致此死刑必須執行以完成司法程序。
李宏基和陳姓前妻育有6歲及4歲女兒,李男多次家暴後離婚並入獄服刑,2014年4月間,李男趁前妻陳女送2名女兒到高雄市林園區某幼稚園時,強行抱走女兒,遭陳女阻止,李男突持尖刀刺死陳女,還在混亂中抱走大女兒;李男開車載大女兒到新竹縣尖石鄉燒炭自殺,員警發現後,將2人送醫,救回李男,但女兒仍告不治。(自由時報、20180831)
倘若國家推行黃慶民制,依據第20條之司法命令會議,經審判糾正之司法命令糾正司法案件。甚為嚴重者,應提出特赦或復權,以恢復當事人的公民權。
Reference
李宏基和陳姓前妻育有6歲及4歲女兒,李男多次家暴後離婚並入獄服刑,2014年4月間,李男趁前妻陳女送2名女兒到高雄市林園區某幼稚園時,強行抱走女兒,遭陳女阻止,李男突持尖刀刺死陳女,還在混亂中抱走大女兒;李男開車載大女兒到新竹縣尖石鄉燒炭自殺,員警發現後,將2人送醫,救回李男,但女兒仍告不治。(自由時報、20180831)
倘若國家推行黃慶民制,依據第20條之司法命令會議,經審判糾正之司法命令糾正司法案件。甚為嚴重者,應提出特赦或復權,以恢復當事人的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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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時報,二審曾嗆報復「不死不休」 李宏基今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