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駭客提供工具程式是幫助犯,那麼賣刀之人亦是幫助犯嗎?若是賣刀是幫助犯,那麼賣筆之人亦是幫助犯,亦或是販賣任何尖銳物品者皆可為幫助犯。筆,快速桶入他人身體,即可構成傷害他人之結果,賣筆之人即是傷害罪之幫助犯,合理嗎?眾所周知,網路玩家多數不具備撰寫工具程式之能力,駭客提供工具程式本身即是幫助犯,此乃無須爭議之事。駭客提供之工具程式,本意上並非限定提供給網路警察,其意圖即是供應網路犯罪工具,此乃理所當然之事實。
既然賣刀、賣筆、賣槍、…之人,不能限定他人對於工具之使用,何以視其乃不違背本意而論定是否為幫助犯呢?簡而言之,提供之項目非日常用品,在使用上具有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者,構成他人用以作為犯罪之結果即可視為幫助犯。由此可以明確區分,賣刀和賣筆之人,乃不同於賣槍或賣其他武器之人。但是,美國可以允許買賣槍枝,又該如何定義呢?根據美國法律之規定,買賣槍枝是合法行為,目的是用於自我防衛之用。然而,以自衛名義進行殺人或傷害行為者亦是有之,此類問題該視其是否有防衛過當之虞而定。槍枝買賣在美國是視其為日常用品,此乃法律觀念之不同所致,原則上買賣槍枝在美國不構成幫助犯。
筆者曾監控過臺灣網路警察,以了解網路警察如何進行網路犯罪偵查,初步了解得知網路警察亦是採用駭客提供之工具程式,以進行網路犯罪行為之偵查活動。筆者並無違法之意圖,純粹是試圖了解網路警察之犯罪偵查模式。筆者認為,網路警察應該自行開發工具程式,亦或是向駭客取得原始程式碼後進行功能改良,以擁有工具程式之國家軟體版權,方能避免自身亦成為縱容幫助犯之一員。網路上隨手可得之工具程式,根據筆者自我在過去之測試結果顯示,多數含有得為供應之駭客反向監控程式碼,此乃使用之網路玩家所應有之自知之明為是。簡而言之,供應工具程式之駭客,即是最佳之網路警察人選。
筆者對於駭客提供之工具程式乃詳加解釋,目的是希望有關之違法工具程式應該避免持續供應,以使網路購物、網路銀行及網路刷卡等網路活動,能夠隨著網路技術提升暨網路犯罪率降低後,而得以蓬勃發展成為如同日常經濟活動之新經濟市場。
既然賣刀、賣筆、賣槍、…之人,不能限定他人對於工具之使用,何以視其乃不違背本意而論定是否為幫助犯呢?簡而言之,提供之項目非日常用品,在使用上具有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者,構成他人用以作為犯罪之結果即可視為幫助犯。由此可以明確區分,賣刀和賣筆之人,乃不同於賣槍或賣其他武器之人。但是,美國可以允許買賣槍枝,又該如何定義呢?根據美國法律之規定,買賣槍枝是合法行為,目的是用於自我防衛之用。然而,以自衛名義進行殺人或傷害行為者亦是有之,此類問題該視其是否有防衛過當之虞而定。槍枝買賣在美國是視其為日常用品,此乃法律觀念之不同所致,原則上買賣槍枝在美國不構成幫助犯。
筆者曾監控過臺灣網路警察,以了解網路警察如何進行網路犯罪偵查,初步了解得知網路警察亦是採用駭客提供之工具程式,以進行網路犯罪行為之偵查活動。筆者並無違法之意圖,純粹是試圖了解網路警察之犯罪偵查模式。筆者認為,網路警察應該自行開發工具程式,亦或是向駭客取得原始程式碼後進行功能改良,以擁有工具程式之國家軟體版權,方能避免自身亦成為縱容幫助犯之一員。網路上隨手可得之工具程式,根據筆者自我在過去之測試結果顯示,多數含有得為供應之駭客反向監控程式碼,此乃使用之網路玩家所應有之自知之明為是。簡而言之,供應工具程式之駭客,即是最佳之網路警察人選。
筆者對於駭客提供之工具程式乃詳加解釋,目的是希望有關之違法工具程式應該避免持續供應,以使網路購物、網路銀行及網路刷卡等網路活動,能夠隨著網路技術提升暨網路犯罪率降低後,而得以蓬勃發展成為如同日常經濟活動之新經濟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