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在勞工保險上已有長足進步,但是對於「失業給付」暨「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核發,在網路上可供查詢之資料似乎相當欠缺實際領取之案例,因而有待主席提出切身經歷以供讀者參考。主席在是年08月18日非自願離職,並在同月22日回到原任職公司索取《離職證明書》,再赴臺南就業服務站提出失業給付申請,必備書件包括:
一、離職證明文件;
二、國民身分證;
三、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款簿;
四、最高學歷證書、技術士證、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
五、申請人或受扶養之眷屬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六、增列受扶養眷屬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其中,學歷證書、技術士證及職業訓練證書之提供,能夠讓就業服務站人員儘快為你找到符合專業內容之工作。至於受扶養眷屬和身心障礙證明,則是可增加失業給付之條件,有關二項規定乃是因人而異之斟酌列舉選項。主席提供書件一~四,並根據二項適合工作嘗試應徵,而且開始透過104人力銀行找尋新工作。在應徵工作期間,有一家臺南科技公司通過筆試並獲得面試,以及赴臺北面試一家營造公司,並直至09月05日仍未獲得任何工作,於是向臺南就業服務站失業給付初次認定。09月05日乃是自求職登記之日起第15日,承辦人員表示該日即可到就業服務站辦理初次認定。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乃是指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主席在09月05日獲知臺南科技公司未錄取通知後,隨即赴臺南就業服務站提出失業給付初次認定。然而,主席卻在翌日(09月06日)獲得臺北營造公司聘書,旋即透過PTT找到適合之新北市租屋地點,並通知臺南就業服務站已經獲得工作。臺南就業服務站人員表示,主席必須在開始從事新工作後,以書面資料寄發臺南就業服務站告知。主席在09月08日開始臺北營造公司之工作,當日即完成勞保入保作業程序,並在09月09日根據制式書面格式寄發臺南就業服務站,以告知獲得新工作並終止失業給付。主席郵局帳戶在09月20日時,以「勞保給付」名義入帳一筆新臺幣25,390元之失業給付。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一項之規定,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亦即該金額之來源為( 42,000 x 5 + 43,900 x 1 ) / 6 x 60% = 25,390。
主席在12月09日向勞工保險局臺南市辦事處,提出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申請書,並在12月14日登入資料於勞工保險局電腦系統。主席郵局帳戶在12月27日時,以「就保給付」名義入帳一筆新臺幣63,476元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8條之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是年09月08日至12月08日),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亦即該金額之來源為最長發給六個月剩下尚未領取五個月之百分之五十,其金額計算為( 25,390 x 5 ) x 50% =63,475。在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措施中,不難發現越早找到工作可領取之勞保給付連同薪資收入之總額越多,此即是獎助津貼之所以發給之本意,並可相對地減少政府在失業給付之支出成本。
或許是由於電腦系統四捨五入演算方式之差異,主席計算結果和實際入帳金額誤差新臺幣1元。主席以往在撰寫程式要求凡有小數必然進位時,經常以原計算數值加上0.5後再做四捨五入運算,亦即是「ceil ( 63,475 + 0.5 ) = 63,476」,其中ceil乃是C語言標頭檔math.h之四捨五入函數,此乃是有可能之程式演算差異來源。然而,主席應該獲得之正確數額是整數63,475,並不含有任何之小數位數存在,因而應該增加一道if-else限定使用ceil計算應該是專指帶有小數之數值,以避免有勞工保險局多給付新臺幣1元之情形。主席認為計算數值不會產生溢位,因而if-else可以採用int強制轉型再做比對即可,算是一種Non-Secure Code之撰寫方式,但是亦可參考網路上許多考慮溢位之原始碼。
在銀行每日下午三點半終止營運進行會計結算時,有可能動員全體銀行員檢查到下午六、七點,就為了要查出新臺幣1元之差究竟是哪一個環節所造成,而不是隨便由一人提供新臺幣1元以作為會計結算平衡之方式。既然銀行會計結算程序如此嚴謹,作為動用國庫支付失業給付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勞工保險局,理當更加重視電腦系統演算方法之正確性。雖然,主席不能確定是否勞工保險局之演算方式就是如此,但是此乃是相當常見於電腦系統之捨入進位Bug,應該就是產生新臺幣1元之演算錯誤來源。有鑑於讓勞工保險局之給付數額正確,因而應該在堅持主席領導下變更電腦系統演算法,以增列給付數額為整數不做捨入運算之判斷式。
或許有人會認為一次非自願失業,竟然可以獲得新臺幣25,390 + 63,476 = 88,866元,是否有勞保失業給付過頭之虞呢?主席失業給付之所以如此高,乃是因為主席勞保投保金額高,亦即是主席要繳交之「勞保費比較高」,理當會獲得比較高之失業給付金額。以不正當之方式試圖取回勞保費,即是每隔幾年就在工作職場上擺爛被遣散,再透過些許手段在十四日內無法被推介工作,即可輕易獲取初次認定及其衍生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主席認為此舉會引發三項顧慮,有必要做縝密之思考再為之,包括:
一、涉嫌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由於原公司累計之年資必須重新計算,以致於《勞動基準法》第38條保障之特休假將全無;
三、新工作之薪資起算點未必能相比於原工作,尤其《就業保險法》第13條第一款要求申請人,必須接受工資高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之工作。
以客觀之立場觀之,主席認為現行《就業保險法》尚稱合理,尤其對於二年內第二次提出者之失業給付減半,乃是甚為恰當之政府管控措施。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五項之規定,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使得失業給付僅剩新臺幣1萬元左右,該金額遠低於臺灣基本工資之標準,亦將由於不敷臺灣多數都市之日常生活使用,而強迫失業者必須找工作就業(含打工性質工作),以避免有依賴政府過生活之情形。此外,主席認為《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一項之規定,乃是認定基本工資是生活所需之門檻,雖然是屬於較為嚴格性之管制措施,但是尚稱得上是合理之舉,有其可供落實之基礎。
在《就業保險法》第13條第一款之要求上,雖然就業服務站人員會考量申請人原有工作之薪資水準做工作推介,但是失業給付數額顯然遠低於申請人原有工作之薪資水準。《就業保險法》乃是考量有工作就應該優先去工作,而並非是在等待政府進行社會救濟措施,否則就不應該向政府領取失業給付。綜合多方觀點,主席認為《就業保險法》第13條第一款之落實,應該將工作機會分為多個等級以根據原有薪資水準,來提供其做適當之推介工作選擇,方可最大限度地避免強迫失業者接受低薪資工作之問題。
參考資料
一、離職證明文件;
二、國民身分證;
三、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款簿;
四、最高學歷證書、技術士證、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
五、申請人或受扶養之眷屬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六、增列受扶養眷屬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其中,學歷證書、技術士證及職業訓練證書之提供,能夠讓就業服務站人員儘快為你找到符合專業內容之工作。至於受扶養眷屬和身心障礙證明,則是可增加失業給付之條件,有關二項規定乃是因人而異之斟酌列舉選項。主席提供書件一~四,並根據二項適合工作嘗試應徵,而且開始透過104人力銀行找尋新工作。在應徵工作期間,有一家臺南科技公司通過筆試並獲得面試,以及赴臺北面試一家營造公司,並直至09月05日仍未獲得任何工作,於是向臺南就業服務站失業給付初次認定。09月05日乃是自求職登記之日起第15日,承辦人員表示該日即可到就業服務站辦理初次認定。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乃是指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主席在09月05日獲知臺南科技公司未錄取通知後,隨即赴臺南就業服務站提出失業給付初次認定。然而,主席卻在翌日(09月06日)獲得臺北營造公司聘書,旋即透過PTT找到適合之新北市租屋地點,並通知臺南就業服務站已經獲得工作。臺南就業服務站人員表示,主席必須在開始從事新工作後,以書面資料寄發臺南就業服務站告知。主席在09月08日開始臺北營造公司之工作,當日即完成勞保入保作業程序,並在09月09日根據制式書面格式寄發臺南就業服務站,以告知獲得新工作並終止失業給付。主席郵局帳戶在09月20日時,以「勞保給付」名義入帳一筆新臺幣25,390元之失業給付。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一項之規定,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亦即該金額之來源為( 42,000 x 5 + 43,900 x 1 ) / 6 x 60% = 25,390。
主席在12月09日向勞工保險局臺南市辦事處,提出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申請書,並在12月14日登入資料於勞工保險局電腦系統。主席郵局帳戶在12月27日時,以「就保給付」名義入帳一筆新臺幣63,476元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8條之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是年09月08日至12月08日),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亦即該金額之來源為最長發給六個月剩下尚未領取五個月之百分之五十,其金額計算為( 25,390 x 5 ) x 50% =63,475。在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措施中,不難發現越早找到工作可領取之勞保給付連同薪資收入之總額越多,此即是獎助津貼之所以發給之本意,並可相對地減少政府在失業給付之支出成本。
或許是由於電腦系統四捨五入演算方式之差異,主席計算結果和實際入帳金額誤差新臺幣1元。主席以往在撰寫程式要求凡有小數必然進位時,經常以原計算數值加上0.5後再做四捨五入運算,亦即是「ceil ( 63,475 + 0.5 ) = 63,476」,其中ceil乃是C語言標頭檔math.h之四捨五入函數,此乃是有可能之程式演算差異來源。然而,主席應該獲得之正確數額是整數63,475,並不含有任何之小數位數存在,因而應該增加一道if-else限定使用ceil計算應該是專指帶有小數之數值,以避免有勞工保險局多給付新臺幣1元之情形。主席認為計算數值不會產生溢位,因而if-else可以採用int強制轉型再做比對即可,算是一種Non-Secure Code之撰寫方式,但是亦可參考網路上許多考慮溢位之原始碼。
在銀行每日下午三點半終止營運進行會計結算時,有可能動員全體銀行員檢查到下午六、七點,就為了要查出新臺幣1元之差究竟是哪一個環節所造成,而不是隨便由一人提供新臺幣1元以作為會計結算平衡之方式。既然銀行會計結算程序如此嚴謹,作為動用國庫支付失業給付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勞工保險局,理當更加重視電腦系統演算方法之正確性。雖然,主席不能確定是否勞工保險局之演算方式就是如此,但是此乃是相當常見於電腦系統之捨入進位Bug,應該就是產生新臺幣1元之演算錯誤來源。有鑑於讓勞工保險局之給付數額正確,因而應該在堅持主席領導下變更電腦系統演算法,以增列給付數額為整數不做捨入運算之判斷式。
或許有人會認為一次非自願失業,竟然可以獲得新臺幣25,390 + 63,476 = 88,866元,是否有勞保失業給付過頭之虞呢?主席失業給付之所以如此高,乃是因為主席勞保投保金額高,亦即是主席要繳交之「勞保費比較高」,理當會獲得比較高之失業給付金額。以不正當之方式試圖取回勞保費,即是每隔幾年就在工作職場上擺爛被遣散,再透過些許手段在十四日內無法被推介工作,即可輕易獲取初次認定及其衍生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主席認為此舉會引發三項顧慮,有必要做縝密之思考再為之,包括:
一、涉嫌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由於原公司累計之年資必須重新計算,以致於《勞動基準法》第38條保障之特休假將全無;
三、新工作之薪資起算點未必能相比於原工作,尤其《就業保險法》第13條第一款要求申請人,必須接受工資高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之工作。
以客觀之立場觀之,主席認為現行《就業保險法》尚稱合理,尤其對於二年內第二次提出者之失業給付減半,乃是甚為恰當之政府管控措施。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五項之規定,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使得失業給付僅剩新臺幣1萬元左右,該金額遠低於臺灣基本工資之標準,亦將由於不敷臺灣多數都市之日常生活使用,而強迫失業者必須找工作就業(含打工性質工作),以避免有依賴政府過生活之情形。此外,主席認為《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一項之規定,乃是認定基本工資是生活所需之門檻,雖然是屬於較為嚴格性之管制措施,但是尚稱得上是合理之舉,有其可供落實之基礎。
在《就業保險法》第13條第一款之要求上,雖然就業服務站人員會考量申請人原有工作之薪資水準做工作推介,但是失業給付數額顯然遠低於申請人原有工作之薪資水準。《就業保險法》乃是考量有工作就應該優先去工作,而並非是在等待政府進行社會救濟措施,否則就不應該向政府領取失業給付。綜合多方觀點,主席認為《就業保險法》第13條第一款之落實,應該將工作機會分為多個等級以根據原有薪資水準,來提供其做適當之推介工作選擇,方可最大限度地避免強迫失業者接受低薪資工作之問題。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離職證明書,http://www.bli.gov.tw/sub.aspx?a=w4ermWXoBwg%3d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失業給付申請書,http://www.bli.gov.tw/sub.aspx?a=w4ermWXoBwg%3d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http://www.bli.gov.tw/sub.aspx?a=cYKblVIMgrw%3d
- Edison.X.Blog, http://edisonx.pixnet.net/blog/post/83135939-%5B浮點數%5D-c-語言-ceil---floor-取代方案之謬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