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英語語系國家來說,在其思考邏輯裡,是透過製造業(Manufacturing)來生產東西(Goods),然後透過商業(Commerce)來進行銷售和售後服務(Service)…等。其中,製造業、商業、服務業及許多產業,皆包含在Industry,亦即Industry之中譯不是指工業。很快地會發現,在英語語系國家裡,不存在中文語系國家所指之「工業」,筆者所指乃是找不到「中文定義=英語定義」之「工業」英語詞彙。不同語系國家之人,「用詞」和「邏輯」根本就是完全不一樣,尤其是「邏輯」本身不一樣,因而導致之語言差異尤其明顯。在此原則之下,前人乃是使用「近似用詞」來表示「他們的某個詞=我們的這個詞」,其中必然有許多問題夾雜其中。
有讀者反映表示,筆者所言乃是強詞奪理,何來之有?試想,從小到大,不就是「老師教你什麼,你就認為什麼。」從來沒有人會去質疑老師教我們什麼,也從來不會去懷疑「這真的是這個意思,而那真的是那個意思嗎?」每一本書、每一本字典及每一個人,都認為「這就是這樣,那就是那樣。」於是,不同於書、字典或眾人說法,即被認為是反常態之舉,而以斥責之態回應之。有人問:「這些英語最早的定義,一定都是由英語很好的人來訂的,怎麼有可能會訂錯呢?」筆者舉一個簡單之例,即可讓讀者易於了解最早中英詞彙對照情形:
英國人甲:「This is a book.」(英國人甲手上拿著一本書。)
中國人甲:「我知道了,他說:『我手上拿著一本書。』」(完全不懂英語,純猜測。)
中國人乙:「對,我同意你的說法。」
英國人乙:「This is a pen.」(英國人乙手上拿著一支筆。)
中國人甲:「我知道了,他說:『我手上拿著一支筆。』兩句話,都有this is a。」
中國人乙:「我想,this is a的意思是『我手上拿著一個』。」
中國人甲:「對喔!應該是這樣。」
中國人甲:「This is a 桌子.」(中國人甲用手扶著一個桌子。)
英國人甲:「Oh! I see. This is a desk.」
中國人乙:「我知道了,desk就是桌子。」
…
在上述例子中,可以得知this is a在語意上翻譯錯誤,誰改掉這個錯誤?後人逐步發現前人錯誤之處,循序漸進修改詞彙對照錯誤,尤其近代有位知名文學家─梁實秋(1903-1987),遠東英漢字典仍是掛上其大名在販售。筆者小學畢業時(1992),獲代表會主席獎贈送第一本英漢字典,即是梁實秋主編之《遠東最新英漢辭典增訂本》(曾內兒科診所贈)。然而,仍然有許多錯誤詞彙,存在於目前使用之中文譯文之中,尚包含各行各業之專業領域。舉例來說,許多英語詞彙往往有兩個以上之中文譯名,甚至於筆者在學生期間,亦曾聽教授提過:「這個名詞以前叫做XXX,現在一般都稱為YYY。」讀者原先以為,是英語專業人士在定義原始詞彙,但是在最早根本就沒人懂英語時,誰是讀者所指之英語專業人士呢?答案是「中文專業人士」,而且在那時是沒人看過英語字母。舉英語為例,似乎感受不明顯,因為讀者應該都懂英語。若是筆者舉阿拉伯文為例,應該比較容易讓讀者理解筆者所要表達之意,例如:若有一位阿拉伯人,向讀者說:「النظام القتالي للانسان ألي」筆者想問讀者:「你知道這位阿拉伯人,他是在指什麼意思嗎?」多數讀者比較熟悉字母語言,筆者再舉一個字母語言之例。若有一位俄羅斯人,向讀者說:「Многослойная защита от проникающего оружия」筆者想問讀者:「你知道這位俄羅斯人,他是在指什麼意思嗎?」原始語言互譯過程,形同此理。
在中文語系國家中,專利法規定之內容和實際審理情形大相逕庭,主要乃是因為對於原始譯文所導致之認知錯誤,使得審查員根本上認為「專利都和工業有關」,縮小專利法對於專利之定義,因為中文語系國家對於Industry一詞解讀錯誤,即便不是PCT申請案,亦早已對此觀念根深蒂固。邏輯上,就是改不過來,反而會認為:「我們為什麼要照外國的規定來審啊?我們用我們的方法來審,我們不認為是專利就不是專利,不行嗎?」筆者對於此種觀念,僅能簡單而述:「這才是強詞奪理,因為中文語系國家之專利法,完全相同於外國專利法。審查方法不同,是受個人認知所產生之結果。」專利一詞不是出自於中文語系國家定義,刻意以此方式進行專利審查,對於外國人申請中文語系國家專利而言,是不公平之結果。因而,筆者很早即發現,在中文語系國家中,幾乎不存在非工業用途之專利,然而,非工業用途之專利大量存在於外國專利局之中。有此情形,並非外國人不向中文語系國家申請,而是中文語系國家審查員,在觀念上縮限用途必須是工業用途,實際上應該是Industry之用途。
筆者再次補述前文,期能「有助於讀者,質疑語言中理所當然之事,以讓知識和技術之傳播更加正確。」
有讀者反映表示,筆者所言乃是強詞奪理,何來之有?試想,從小到大,不就是「老師教你什麼,你就認為什麼。」從來沒有人會去質疑老師教我們什麼,也從來不會去懷疑「這真的是這個意思,而那真的是那個意思嗎?」每一本書、每一本字典及每一個人,都認為「這就是這樣,那就是那樣。」於是,不同於書、字典或眾人說法,即被認為是反常態之舉,而以斥責之態回應之。有人問:「這些英語最早的定義,一定都是由英語很好的人來訂的,怎麼有可能會訂錯呢?」筆者舉一個簡單之例,即可讓讀者易於了解最早中英詞彙對照情形:
英國人甲:「This is a book.」(英國人甲手上拿著一本書。)
中國人甲:「我知道了,他說:『我手上拿著一本書。』」(完全不懂英語,純猜測。)
中國人乙:「對,我同意你的說法。」
英國人乙:「This is a pen.」(英國人乙手上拿著一支筆。)
中國人甲:「我知道了,他說:『我手上拿著一支筆。』兩句話,都有this is a。」
中國人乙:「我想,this is a的意思是『我手上拿著一個』。」
中國人甲:「對喔!應該是這樣。」
中國人甲:「This is a 桌子.」(中國人甲用手扶著一個桌子。)
英國人甲:「Oh! I see. This is a desk.」
中國人乙:「我知道了,desk就是桌子。」
…
在上述例子中,可以得知this is a在語意上翻譯錯誤,誰改掉這個錯誤?後人逐步發現前人錯誤之處,循序漸進修改詞彙對照錯誤,尤其近代有位知名文學家─梁實秋(1903-1987),遠東英漢字典仍是掛上其大名在販售。筆者小學畢業時(1992),獲代表會主席獎贈送第一本英漢字典,即是梁實秋主編之《遠東最新英漢辭典增訂本》(曾內兒科診所贈)。然而,仍然有許多錯誤詞彙,存在於目前使用之中文譯文之中,尚包含各行各業之專業領域。舉例來說,許多英語詞彙往往有兩個以上之中文譯名,甚至於筆者在學生期間,亦曾聽教授提過:「這個名詞以前叫做XXX,現在一般都稱為YYY。」讀者原先以為,是英語專業人士在定義原始詞彙,但是在最早根本就沒人懂英語時,誰是讀者所指之英語專業人士呢?答案是「中文專業人士」,而且在那時是沒人看過英語字母。舉英語為例,似乎感受不明顯,因為讀者應該都懂英語。若是筆者舉阿拉伯文為例,應該比較容易讓讀者理解筆者所要表達之意,例如:若有一位阿拉伯人,向讀者說:「النظام القتالي للانسان ألي」筆者想問讀者:「你知道這位阿拉伯人,他是在指什麼意思嗎?」多數讀者比較熟悉字母語言,筆者再舉一個字母語言之例。若有一位俄羅斯人,向讀者說:「Многослойная защита от проникающего оружия」筆者想問讀者:「你知道這位俄羅斯人,他是在指什麼意思嗎?」原始語言互譯過程,形同此理。
在中文語系國家中,專利法規定之內容和實際審理情形大相逕庭,主要乃是因為對於原始譯文所導致之認知錯誤,使得審查員根本上認為「專利都和工業有關」,縮小專利法對於專利之定義,因為中文語系國家對於Industry一詞解讀錯誤,即便不是PCT申請案,亦早已對此觀念根深蒂固。邏輯上,就是改不過來,反而會認為:「我們為什麼要照外國的規定來審啊?我們用我們的方法來審,我們不認為是專利就不是專利,不行嗎?」筆者對於此種觀念,僅能簡單而述:「這才是強詞奪理,因為中文語系國家之專利法,完全相同於外國專利法。審查方法不同,是受個人認知所產生之結果。」專利一詞不是出自於中文語系國家定義,刻意以此方式進行專利審查,對於外國人申請中文語系國家專利而言,是不公平之結果。因而,筆者很早即發現,在中文語系國家中,幾乎不存在非工業用途之專利,然而,非工業用途之專利大量存在於外國專利局之中。有此情形,並非外國人不向中文語系國家申請,而是中文語系國家審查員,在觀念上縮限用途必須是工業用途,實際上應該是Industry之用途。
筆者再次補述前文,期能「有助於讀者,質疑語言中理所當然之事,以讓知識和技術之傳播更加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