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意地留意到一则趣事《西国妇人:太阳是我的!付钱!》,稍加思索下提出几点个人浅见以供参考。
从民法物权观念而论,太阳归属于一种不动产自然资源。然而,太阳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所有,也已透过国际协议共同声明,任何国家不得声称拥有任何行星或星球。换言之,任何国家既然不能拥有行星或星球之所有权,以个人名义去申请或宣称拥有行星或星球之行为,将由于不在法律管辖范围内,而无法做任何申请或宣称。再论,对于自然资源之物权定义,亦赋予优先发现者拥有命名权和处置权。太阳已非近代发现之自然资源,太阳之命名权既非个人所有,处置权亦想当然尔地非任何个人所拥有。在近代,借助于高倍率天文望远镜,许多不为前人所知之行星陆续被发现,多以发现者之姓名命名星球。但是,由于人类对于在太空中之移动方式,尚处于移动缓慢之惯性技术下,而无法前往发现之星球进行任何处置。
太阳是万物之所以能运作之根源,对于人类而言,多晒太阳亦可使人体产生维生素D活性成分。但是,专指人类所需而论,并非人人每天必须晒太阳。倘若诸如太阳之恒星得为个人所拥有,则拥有者得和使用者签署合同,以提供其服务。对于未签署合同者,则不能在其周遭强制要求对方使用太阳。再者,太阳对于世界各国经常造成旱灾,致使粮食短缺和物价上涨,不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亦是扰乱社会经济之元凶之一。此外,太阳黑子对于地球磁场影响甚巨,进而会导致气候恶劣和气温转冷,以及造成人类在其活动高峰期容易患病。事实上,太阳是无法移动之自然资源,亦无法对于其供应之热能进行开启或关闭之控制程序,或让太阳均匀散热以避免太阳黑子衍生问题之发生,否则是需要对于太阳造成之各类灾害承担责任。
综观太阳之优缺点,拥有太阳在法律上之物权,是否真是一件好事呢?
参考资料
从民法物权观念而论,太阳归属于一种不动产自然资源。然而,太阳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所有,也已透过国际协议共同声明,任何国家不得声称拥有任何行星或星球。换言之,任何国家既然不能拥有行星或星球之所有权,以个人名义去申请或宣称拥有行星或星球之行为,将由于不在法律管辖范围内,而无法做任何申请或宣称。再论,对于自然资源之物权定义,亦赋予优先发现者拥有命名权和处置权。太阳已非近代发现之自然资源,太阳之命名权既非个人所有,处置权亦想当然尔地非任何个人所拥有。在近代,借助于高倍率天文望远镜,许多不为前人所知之行星陆续被发现,多以发现者之姓名命名星球。但是,由于人类对于在太空中之移动方式,尚处于移动缓慢之惯性技术下,而无法前往发现之星球进行任何处置。
太阳是万物之所以能运作之根源,对于人类而言,多晒太阳亦可使人体产生维生素D活性成分。但是,专指人类所需而论,并非人人每天必须晒太阳。倘若诸如太阳之恒星得为个人所拥有,则拥有者得和使用者签署合同,以提供其服务。对于未签署合同者,则不能在其周遭强制要求对方使用太阳。再者,太阳对于世界各国经常造成旱灾,致使粮食短缺和物价上涨,不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亦是扰乱社会经济之元凶之一。此外,太阳黑子对于地球磁场影响甚巨,进而会导致气候恶劣和气温转冷,以及造成人类在其活动高峰期容易患病。事实上,太阳是无法移动之自然资源,亦无法对于其供应之热能进行开启或关闭之控制程序,或让太阳均匀散热以避免太阳黑子衍生问题之发生,否则是需要对于太阳造成之各类灾害承担责任。
综观太阳之优缺点,拥有太阳在法律上之物权,是否真是一件好事呢?
参考资料
- 法新社马德里26日电(2010.11.27)(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27/19/2hxs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