駭客提供於網路上之工具程式,多數並非用於政府及工、商業機關團體之網路入侵,但是卻常成為網路玩家用以作為侵害他人權益之工具。以臺灣刑法而論,駭客提供之工具程式,往往成為網路玩家之犯罪工具,將觸犯刑法第362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亦是刑法第30條第一項所述之幫助犯,雖然不具有主觀意識上之犯意,但是其提供犯罪工具間接觸法,該違法行為之構成並不違背本意。根據刑法第13條第二項所述,「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由此可知,駭客散播工具程式於網路上,確實已符合刑法所定義之幫助犯。筆者認為,若是駭客有意從事有收益性質之網路犯罪活動,根據需求所研發之工具程式應該以自我使用為限,以避免在從事網路犯罪活動遭逮捕前,即有無端觸犯刑法第362條之虞。
以客觀之立場觀之,網路玩家使用駭客提供之工具程式,以對於網路上之個人進行犯罪行為,將觸犯刑法第358、359及360條。然而,臺灣對於網路犯罪除侵害對象是政府機關外,依據刑法第363條是以告訴乃論來論處,不免帶有輕罪宥恕和姑且縱容之意。事實上,觸犯該三條刑法罪名,無異於觸犯妨害秘密罪(刑法第二八章)和竊盜罪(刑法第二九章)。網路玩家透過工具程式盜取帳號和密碼,或者透過監控程式、側錄程式及後門程式侵犯隱私,猶如無端侵入他人自有民宅內般,是一種以強暴手段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筆者認為,網路玩家若是對於該類行為有興趣,得考慮報考國防部職業軍人考試,因為網軍已成為國家陸、海、空軍以外之第四軍種,亦是世界各國爭相努力建立之新軍種。否則,筆者認為網路玩家應該有所節制,不應無端侵入他人帳號以進行任何有收益或無收益之活動,因為時下盜用帳號之情形不勝枚舉,應是法令過於寬鬆所致之必然結果。
許多大學在因應網路快速興起之需求下,紛紛開立和電腦駭客有關之夏令營,以供高中生和大學生在暑假參加活動。事實上,大學本身即已成了網路犯罪之幫助犯,因為要成為網路玩家使用駭客提供之工具程式,所需學習之時間相當短暫,往往僅需費時3~5日學習工具程式,即已具備盜取他人帳號和密碼之能力,間接使得大學亦在助長網路犯罪活動。筆者認為,任何人以個人電腦或工作站連上網路,該個人電腦或工作站猶如自有住宅,是不容許任何人侵入以從事任何活動。筆者以為,時下網路玩家侵犯他人權益之情形,乃有待法令適當調整,方可建立良好之網路使用環境。否則,網路購物、網路銀行、網路刷卡…等網路行為,皆將無法隨著網路技術之進步而得以蓬勃發展。
參考資料
以客觀之立場觀之,網路玩家使用駭客提供之工具程式,以對於網路上之個人進行犯罪行為,將觸犯刑法第358、359及360條。然而,臺灣對於網路犯罪除侵害對象是政府機關外,依據刑法第363條是以告訴乃論來論處,不免帶有輕罪宥恕和姑且縱容之意。事實上,觸犯該三條刑法罪名,無異於觸犯妨害秘密罪(刑法第二八章)和竊盜罪(刑法第二九章)。網路玩家透過工具程式盜取帳號和密碼,或者透過監控程式、側錄程式及後門程式侵犯隱私,猶如無端侵入他人自有民宅內般,是一種以強暴手段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筆者認為,網路玩家若是對於該類行為有興趣,得考慮報考國防部職業軍人考試,因為網軍已成為國家陸、海、空軍以外之第四軍種,亦是世界各國爭相努力建立之新軍種。否則,筆者認為網路玩家應該有所節制,不應無端侵入他人帳號以進行任何有收益或無收益之活動,因為時下盜用帳號之情形不勝枚舉,應是法令過於寬鬆所致之必然結果。
許多大學在因應網路快速興起之需求下,紛紛開立和電腦駭客有關之夏令營,以供高中生和大學生在暑假參加活動。事實上,大學本身即已成了網路犯罪之幫助犯,因為要成為網路玩家使用駭客提供之工具程式,所需學習之時間相當短暫,往往僅需費時3~5日學習工具程式,即已具備盜取他人帳號和密碼之能力,間接使得大學亦在助長網路犯罪活動。筆者認為,任何人以個人電腦或工作站連上網路,該個人電腦或工作站猶如自有住宅,是不容許任何人侵入以從事任何活動。筆者以為,時下網路玩家侵犯他人權益之情形,乃有待法令適當調整,方可建立良好之網路使用環境。否則,網路購物、網路銀行、網路刷卡…等網路行為,皆將無法隨著網路技術之進步而得以蓬勃發展。
參考資料
- 《刑法》(2011.01.26),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