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訴第228條第一項之規定,檢察官有偵查權,是行使偵查權之主體,警察並無偵查權。依據刑訴第229條第一項之規定,警察受承辦刑事案件之檢察官命令或指揮,得展開案件相關之調查程序,確實是實際上之偵查主體,但是並未擁有獨立偵查權。有偵查權者,除檢察官得承辦刑訴第228條立案之公訴案件或獨立偵查外,尚得經犯罪被害人提起自訴,以交由法院進行案件之審理。警察除為自訴案件之被害人外,主動進行偵查所得之證據,非交由檢察官以公訴立案,或交由被害人提出自訴,實際上無法自行提出自訴,作為法院審理之依據。臺灣現行檢、警體制,應是考慮警察擁有偵查權,致使有偵查權之人數過多,而可能造成濫權行為,因而侷限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偵查權之行使,多數採竊聽、監視…等方式,是屬於侵犯人權之行為。因而,若是警察擁有偵查權,將造成社會影響層面過大,致使侵犯人權之行為過於普遍,不應為法治國家所認可。事實上,多數被稱為「警察國家」之國家,即是賦予警察擁有偵查權所致。
為補足公訴不足之處,刑訴因而為犯罪被害人設立自訴條款。對於犯罪被害人得提出自訴方面,刑訴乃授予犯罪被害人偵查權,也因而產生偵探行業。但是,犯罪被害人之偵查行為不得違法,包括非法竊聽和監視,否則自身亦將遭受刑事追訴及相關之刑罰。在真實社會中,偵探業多數在解決夫妻間之信任問題,亦或是從事商業間諜行為。犯罪被害人在提出自訴於法院後,案件之審理將直接進入法院審判程序。事實上,偵探業多數行為乃屬違法之舉,因而透過刑訴程序立案審理,而得以使偵查程序合法化,以避免自身為偵查而涉及違法行為。有關於應歸屬於公訴案件之罪,犯罪被害人應提出告訴,以避免自行調查後提出自訴,因為透過檢察官、警察及刑事鑑定專家之調查,得獲得較專業之結果。檢察官對於告訴乃論之罪,傾向於由被害人自己去蒐集證據並提出自訴,而非透過告訴交由檢察官來調查,以避免司法資源之浪費。
筆者並非有意否定警察之職權,而是擁有偵查權之人數不應過多,方能避免對於社會之影響層面過大,是建立法治國家之基本精神。
參考資料
為補足公訴不足之處,刑訴因而為犯罪被害人設立自訴條款。對於犯罪被害人得提出自訴方面,刑訴乃授予犯罪被害人偵查權,也因而產生偵探行業。但是,犯罪被害人之偵查行為不得違法,包括非法竊聽和監視,否則自身亦將遭受刑事追訴及相關之刑罰。在真實社會中,偵探業多數在解決夫妻間之信任問題,亦或是從事商業間諜行為。犯罪被害人在提出自訴於法院後,案件之審理將直接進入法院審判程序。事實上,偵探業多數行為乃屬違法之舉,因而透過刑訴程序立案審理,而得以使偵查程序合法化,以避免自身為偵查而涉及違法行為。有關於應歸屬於公訴案件之罪,犯罪被害人應提出告訴,以避免自行調查後提出自訴,因為透過檢察官、警察及刑事鑑定專家之調查,得獲得較專業之結果。檢察官對於告訴乃論之罪,傾向於由被害人自己去蒐集證據並提出自訴,而非透過告訴交由檢察官來調查,以避免司法資源之浪費。
筆者並非有意否定警察之職權,而是擁有偵查權之人數不應過多,方能避免對於社會之影響層面過大,是建立法治國家之基本精神。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2010.06.23),臺灣。
- 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理論與實務(http://www.angle.com.tw/File/Try/1X001PA-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