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採用教育部修業達法定期間三分之二以上,得獲學歷採認(徐詠絮、2014;教育部、2014),經換算國外學、碩及博士學位的最短承認期間,為攻讀21﹒4、5﹒4及10﹒7個月。然而,原訂法律條文內容為9月入學,並於1月或5月畢業為其制定原則。因此,國外學歷採認修法宜制定確切月數為最短承認期程,並將以20、4及8個月為學、碩及博士學位承認期程。此外,碩博連讀的MS/PhD攻讀模式,原最短承認期程得修正為16個月;以專科學歷或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原最短承認期程得修正為8個月。根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9條第5項規定,學、碩及博士學位最短承認期程得分別修正為20、8及16個月。
建議《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修正條文第6條第7項新修正內容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修訂時間以上,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其規定如下:
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其規定如下:
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個月。
三、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四個月。
四、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五、碩士、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所)修習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六、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其修業期限,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三、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References
建議《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修正條文第6條第7項新修正內容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修訂時間以上,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其規定如下:
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其規定如下:
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個月。
三、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四個月。
四、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五、碩士、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所)修習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六、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其修業期限,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三、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References
- 徐詠絮(2014)國外學歷採認修法 放寬修業期限,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14)配合國際趨勢,修正發布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推動彈性多元便民之學歷採認措施,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