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在是月24至28日期間,接獲任務二度被派遣至原臺鐵工地,從事工程實務經驗之重點學習。本次工程實務經驗有多項學習重點,以下乃就吊車實務經驗做詳細論述。按照臺灣現行勞工安全衛生制度,要求吊車備有「起重機合格證」、「操作人員合格證書」及「吊掛作業人員結業證書」,政府和工程界普遍以術語稱之為「一機三證」。在勞工安全管理方面,一般要求六小時課程講習,有必要提前安排相關人員之課程學習,以避免延誤吊掛作業之施工進度。此外,基於吊車在吊掛過程中之安全性考量,一般會要求吊車設置接地線,亦即以接地線一端固定於車身可導電之位置,例如:車身鋼鐵殼體,另一端則固定於地面或其他接地匯流端,以避免吊車於陰雨天被閃電擊中。
吊車在作業期間欲「站立」區域,必須預先確認該區域是否允許站立,否則應該另外選擇站立區域,或者嘗試協調是否能夠在站立需求範圍內,得以獲得足夠之空間站立。主席遇到之工程實務問題,欲讓吊車將覆工版上由板車載運之鷹架,吊至地下十五米處工作面,並計劃讓吊車站立於轉角覆工版道路之東西向上,但是並未確認當天該區域是否可以允許吊車站立。然而,監造要求旁邊一處之清理廢棄混凝土,因而有碎石機、山貓及砂石車同時佔據。然而,若要讓站立於轉角南北向覆工版道路上,又因當日南側要澆置混凝土,南北向覆工版道路是混凝土車必經之道,而且由於南北向覆工版道路寬度有限,因而可以板車和混凝土車並排,但是無法讓吊車和混凝土車並排。
主席嘗試選擇在數十米外,另外一個轉角東西向覆工版道路上站立,但是此處下方十五米工作面正在施作模板工程,因而必須放棄在此處讓吊車站立。主席認為原計劃站立之東西向轉角覆工版道路,應該有足夠之寬度可以允許吊車站立和砂石車並排,因而適逢砂石車滿載離開之空檔時,要求讓吊車在東西向轉角覆工版道路靠邊站立,並確認其剩餘道路寬度仍然可以讓砂石車並排,也就解決吊車站立區域之問題。隨後,主席帶板車進場靠邊停靠於轉角南北向覆工版道路,以使其能夠依序吊至工作面。
主席發覺吊車作業進度緩慢之主因,乃是主席並未雇用堆高機,以使板車部分物料先行卸下再行作業。由於吊車作業進度過於緩慢,吊車操作人員一度傳出要棒共。主席在雇用堆高機來現場之後,吊車作業進度緩慢之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主席一時間感到此一小工作區域相當壅擠,同時有碎石機、山貓、砂石車、吊車、板車及堆高機在作業,並不斷有混凝土車要往返南北向覆工版道路,然而其彼此並未有相互間之活動範圍衝突,因而得以順利完成各自之工作項目。
根據主席實際視察整體吊車作業程序發現,吊車作業速度快慢和指揮之人是否有執照無關,而是指揮手及吊車操作人員配合次數多寡有關。因為,主席曾經看過二次指揮手和吊車操作人員互不認識之配合情況,其實際指揮速度乃是因為配合次數越來越多次,以致於越來越了解雙方之習性,包括指揮手「指揮習慣」和吊車操作人員「移動吊具幅度大小」,因而得以提高吊車作業速度。之所以會有指揮手和吊車操作人員互不認識之情形,乃是臺灣普遍不喜歡花錢請指揮手,因而會有監造人員自行去受訓成為指揮手,但是吊車作業速度快慢卻是取決於雙方之配合次數多寡,而並非指揮之人是否真有指揮手執照。
吊車和堆高機之配合,乃是需要視情況而定,堆高機不一定是必要選項,但是多數情況下是需要與之配合。在吊車站立區域之規劃上,應該預先確認是否有其他工程項目會阻礙,以避免機具在現場卻無法進行作業程序。「棒共」是河洛話術語,意思是指「乙方不予做工程履約,甲方無須做工程付款。」甚至於,甲方受乙方棒共之連帶工程損失,都有可能向乙方要求做適當之給付,此即是不履行工程契約之違約金。雖然,吊車操作人員棒共相較於整體工程是小事,但是主席卻已獲得必須之重要實務經驗。
吊車在作業期間欲「站立」區域,必須預先確認該區域是否允許站立,否則應該另外選擇站立區域,或者嘗試協調是否能夠在站立需求範圍內,得以獲得足夠之空間站立。主席遇到之工程實務問題,欲讓吊車將覆工版上由板車載運之鷹架,吊至地下十五米處工作面,並計劃讓吊車站立於轉角覆工版道路之東西向上,但是並未確認當天該區域是否可以允許吊車站立。然而,監造要求旁邊一處之清理廢棄混凝土,因而有碎石機、山貓及砂石車同時佔據。然而,若要讓站立於轉角南北向覆工版道路上,又因當日南側要澆置混凝土,南北向覆工版道路是混凝土車必經之道,而且由於南北向覆工版道路寬度有限,因而可以板車和混凝土車並排,但是無法讓吊車和混凝土車並排。
主席嘗試選擇在數十米外,另外一個轉角東西向覆工版道路上站立,但是此處下方十五米工作面正在施作模板工程,因而必須放棄在此處讓吊車站立。主席認為原計劃站立之東西向轉角覆工版道路,應該有足夠之寬度可以允許吊車站立和砂石車並排,因而適逢砂石車滿載離開之空檔時,要求讓吊車在東西向轉角覆工版道路靠邊站立,並確認其剩餘道路寬度仍然可以讓砂石車並排,也就解決吊車站立區域之問題。隨後,主席帶板車進場靠邊停靠於轉角南北向覆工版道路,以使其能夠依序吊至工作面。
主席發覺吊車作業進度緩慢之主因,乃是主席並未雇用堆高機,以使板車部分物料先行卸下再行作業。由於吊車作業進度過於緩慢,吊車操作人員一度傳出要棒共。主席在雇用堆高機來現場之後,吊車作業進度緩慢之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主席一時間感到此一小工作區域相當壅擠,同時有碎石機、山貓、砂石車、吊車、板車及堆高機在作業,並不斷有混凝土車要往返南北向覆工版道路,然而其彼此並未有相互間之活動範圍衝突,因而得以順利完成各自之工作項目。
根據主席實際視察整體吊車作業程序發現,吊車作業速度快慢和指揮之人是否有執照無關,而是指揮手及吊車操作人員配合次數多寡有關。因為,主席曾經看過二次指揮手和吊車操作人員互不認識之配合情況,其實際指揮速度乃是因為配合次數越來越多次,以致於越來越了解雙方之習性,包括指揮手「指揮習慣」和吊車操作人員「移動吊具幅度大小」,因而得以提高吊車作業速度。之所以會有指揮手和吊車操作人員互不認識之情形,乃是臺灣普遍不喜歡花錢請指揮手,因而會有監造人員自行去受訓成為指揮手,但是吊車作業速度快慢卻是取決於雙方之配合次數多寡,而並非指揮之人是否真有指揮手執照。
吊車和堆高機之配合,乃是需要視情況而定,堆高機不一定是必要選項,但是多數情況下是需要與之配合。在吊車站立區域之規劃上,應該預先確認是否有其他工程項目會阻礙,以避免機具在現場卻無法進行作業程序。「棒共」是河洛話術語,意思是指「乙方不予做工程履約,甲方無須做工程付款。」甚至於,甲方受乙方棒共之連帶工程損失,都有可能向乙方要求做適當之給付,此即是不履行工程契約之違約金。雖然,吊車操作人員棒共相較於整體工程是小事,但是主席卻已獲得必須之重要實務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