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是臺灣社會中之特權份子,尤其是政府以高薪養廉政策慣壞其思維,並且普遍帶有好於以法欺人之觀念和嗜好,以及喜好聯手對付非法律專業懂法人士,以鞏固自我之社會地位成為常態現象。在落實歐陸法系國家之中,以個人有限所知之國家裡,都是將法律專業設於學士階段,卻少有將其設置於碩士以上階段,因而臺灣將法律專業設於學士階段,相較於他國並非有特異獨行之處。
淺見以為,臺灣已是高學歷國家之一,多數取得司法官資格者有碩士學位,而對於在學士階段取得司法官者,其日後也多有補足學歷至碩士程度,倘若將法律專業改設於碩士以上學位,並非有特別異於現狀或有不可行之處。有某專業學士和法學碩士學位,即便未取得司法官或律師資格,仍然可以成為各行各業之法律專員,對於僅懂民、刑法卻不懂其他龐大法律體系之法律學士來說,改設法律碩士以上學位可以解決此一問題。
司法人員薪資相較於一般公務員薪資,其比例遠高於其他先進國家之標準,因而若能減半同一般公務員薪資,卻擴增一倍司法人員以使審判和偵查更為迅速,想必將會有利於國家訴訟品質之提升。司法人員薪資高低不是貪污之動機,或應該說是以貪污為目的立志成為司法人員者是少數。在司法人員貪污之本質上,需要透過內部機制來反訴己方,以避免司法官彼此間有官官相護之情形。
個人拙著《黃慶民制》之訴訟體制,將產生相對應之階層式訴訟制度。階層式訴訟以憲政訴訟、公務訴訟及軍事訴訟為基礎,為政府與司法內部之管理體系。公務員與軍方人員若涉及違法,得分別透過公務與軍事訴訟體系,經公務與軍事檢察官行使偵查程式,將違法之公務員或軍方人員提起公訴。換句話說,司法官本身有明顯地階級觀念,而且將會有專門調查司法人員之司法人員主動偵查。
臺灣司法人員之所以成為特權份子之主因,除了法律在學士階段設系會專權於民、刑法外,以及政府對於司法人員給予特別高之薪資,相較於同等學歷之其他專業領域公務員,幾乎是提供二倍以上之薪資所得。司法人員在此嬌生慣養下,其濫權於無人可管之前提,必然為國家和社會添增許多之禍害。倘若能考慮廢系和降薪,以及設立階層式訴訟體系,將可解決長久以來濫權無法可管之情形。
Reference
淺見以為,臺灣已是高學歷國家之一,多數取得司法官資格者有碩士學位,而對於在學士階段取得司法官者,其日後也多有補足學歷至碩士程度,倘若將法律專業改設於碩士以上學位,並非有特別異於現狀或有不可行之處。有某專業學士和法學碩士學位,即便未取得司法官或律師資格,仍然可以成為各行各業之法律專員,對於僅懂民、刑法卻不懂其他龐大法律體系之法律學士來說,改設法律碩士以上學位可以解決此一問題。
司法人員薪資相較於一般公務員薪資,其比例遠高於其他先進國家之標準,因而若能減半同一般公務員薪資,卻擴增一倍司法人員以使審判和偵查更為迅速,想必將會有利於國家訴訟品質之提升。司法人員薪資高低不是貪污之動機,或應該說是以貪污為目的立志成為司法人員者是少數。在司法人員貪污之本質上,需要透過內部機制來反訴己方,以避免司法官彼此間有官官相護之情形。
個人拙著《黃慶民制》之訴訟體制,將產生相對應之階層式訴訟制度。階層式訴訟以憲政訴訟、公務訴訟及軍事訴訟為基礎,為政府與司法內部之管理體系。公務員與軍方人員若涉及違法,得分別透過公務與軍事訴訟體系,經公務與軍事檢察官行使偵查程式,將違法之公務員或軍方人員提起公訴。換句話說,司法官本身有明顯地階級觀念,而且將會有專門調查司法人員之司法人員主動偵查。
臺灣司法人員之所以成為特權份子之主因,除了法律在學士階段設系會專權於民、刑法外,以及政府對於司法人員給予特別高之薪資,相較於同等學歷之其他專業領域公務員,幾乎是提供二倍以上之薪資所得。司法人員在此嬌生慣養下,其濫權於無人可管之前提,必然為國家和社會添增許多之禍害。倘若能考慮廢系和降薪,以及設立階層式訴訟體系,將可解決長久以來濫權無法可管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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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M. Huang(2008)黃慶民制,Ching-Min Huang Office,https://sites.google.com/site/cmhuangoffice/indexhtml/CMS-zhtw.pdf?attredirects=0&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