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保護之認知上,普遍著重於技術專利,缺乏對於方法專利之重視。筆者以下說明,規範是方法專利之一種,並以結構設計規範為例。美國領導世界各國,堪稱世界上最先進之國家。建立一套完善之規範,往往是國家投入上千億元之研究經費,撥款至各大學院校和研究機構,在眾多專家學者相繼投入之下所完成。國家是否需要投入研究經費,以及是否需要從事規範之制定呢?筆者認為,除非國家之人口過少或專家學者不足,則可能無能力制訂規範,而需仰賴他國制定之規範,否則應該自行訂定規範為是。在專利法之保護上,規範屬於專利保護之「方法」,是可以申請為專利保護之範疇。
在鋼結構設計規範方面,ASD乃是行之有年,自1989年後不再延續其發展,LRFD首次發表於1986年,亦即AISC360 LRFD1986得申請為發明專利,世界各國亦是以該結構設計規範作為範本,進行各國之極限設計規範之制定。在其他後續版本之提出方面,包括AISC360 LRFD1989 / LRFD1993 / LRFD1999 / LRFD2001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R1 / 2009R2 / 2010,筆者學習過之版本包括AISC360 ASD1989(在學課程「鋼結構容許應力設計法規範及解說」)/ LRFD1993(在學課程「鋼結構極限設計法規範及解說」)/ 2005(就業自學,自該版本起合併ASD和LRFD,保留ASD之安全係數概念,ASD和LRFD共用LRFD公式),其中AISC360 ASD1989 / LRFD1993 / 2005皆是屬於具有代表階段性(milestone)之版本,以上版本皆得將其申請為新型專利以獲得保護。
在鋼筋混凝土設計規範方面,ACI318已發表相當多版本之規範,近年發表版本包括ACI318 1995 / 2002 / 2005 / 2008,筆者學習過之版本包括ACI318 1995(在學課程「土木401-86」)/ 2002(在學自學)/ 2005(就業自學「土木401-96」),其中ACI318 1995 / 2005是具有代表階段性之版本,以上版本皆得將其申請為新型專利以獲得保護。
若是沒有結構設計規範,根本不知道該使用何種方法進行結構設計?若是國家制定規範不能用以回收成本,國家為什麼要花錢制定規範呢?筆者認為,規範就是專利,規範是「國家擁有之專利權」。規範從另一個層面而論,亦是一個國家擁有主權之重要象徵。筆者發現學習規範和學習軟體十分類似,建議讀者學習最新發表版本或經公告是具有代表階段性之版本。否則,AISC和ACI不斷地發表新版本規範,其行為猶如軟體產業一般,總是會讓筆者感到:「我的版本該不該升級呢?」規範修訂快主要不在於給業界看,而是提供學者最新研究方向之參考。因此,業界適合以階段性版本為工程實踐之依據,而學者適合以最新版本為研究之方向。學者研究之方向主要在於修正規範,所以逐年更新規範內容乃是對於學者最佳之方式。但是,以業界之工程實踐需求來說,比較不適合隨時跟蹤規範之進展,而是以階段性版本從事工程實踐。筆者淺見,期能獲得相關人士之參考。
在鋼結構設計規範方面,ASD乃是行之有年,自1989年後不再延續其發展,LRFD首次發表於1986年,亦即AISC360 LRFD1986得申請為發明專利,世界各國亦是以該結構設計規範作為範本,進行各國之極限設計規範之制定。在其他後續版本之提出方面,包括AISC360 LRFD1989 / LRFD1993 / LRFD1999 / LRFD2001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R1 / 2009R2 / 2010,筆者學習過之版本包括AISC360 ASD1989(在學課程「鋼結構容許應力設計法規範及解說」)/ LRFD1993(在學課程「鋼結構極限設計法規範及解說」)/ 2005(就業自學,自該版本起合併ASD和LRFD,保留ASD之安全係數概念,ASD和LRFD共用LRFD公式),其中AISC360 ASD1989 / LRFD1993 / 2005皆是屬於具有代表階段性(milestone)之版本,以上版本皆得將其申請為新型專利以獲得保護。
在鋼筋混凝土設計規範方面,ACI318已發表相當多版本之規範,近年發表版本包括ACI318 1995 / 2002 / 2005 / 2008,筆者學習過之版本包括ACI318 1995(在學課程「土木401-86」)/ 2002(在學自學)/ 2005(就業自學「土木401-96」),其中ACI318 1995 / 2005是具有代表階段性之版本,以上版本皆得將其申請為新型專利以獲得保護。
若是沒有結構設計規範,根本不知道該使用何種方法進行結構設計?若是國家制定規範不能用以回收成本,國家為什麼要花錢制定規範呢?筆者認為,規範就是專利,規範是「國家擁有之專利權」。規範從另一個層面而論,亦是一個國家擁有主權之重要象徵。筆者發現學習規範和學習軟體十分類似,建議讀者學習最新發表版本或經公告是具有代表階段性之版本。否則,AISC和ACI不斷地發表新版本規範,其行為猶如軟體產業一般,總是會讓筆者感到:「我的版本該不該升級呢?」規範修訂快主要不在於給業界看,而是提供學者最新研究方向之參考。因此,業界適合以階段性版本為工程實踐之依據,而學者適合以最新版本為研究之方向。學者研究之方向主要在於修正規範,所以逐年更新規範內容乃是對於學者最佳之方式。但是,以業界之工程實踐需求來說,比較不適合隨時跟蹤規範之進展,而是以階段性版本從事工程實踐。筆者淺見,期能獲得相關人士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