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安定和經濟穩定之國家,人民往往不在乎國家政治或國家議事,政治參與積極性大幅降低。舉例來說,瑞士以中立國之姿屹立於歐洲大陸,不僅握有龐大外國儲蓄存款,其政治和經濟亦是呈現相當穩定之發展,何人主政對於人民而言乃是無關緊要之事,人民必然不會有過度之政治狂熱現象。反觀臺灣之政治經濟環境,以客觀條件作評論,經濟堪稱穩健成長,但是凡事泛政治化相當普遍,可被視為是積極參與政治之人士有限。在政治人物方面,往往為了下一次選舉或其政治利益,主要是在從事爆料、造謠、演戲、…等;在選民方面,主要是支持者或對於政治較為積極之人士,會有較普遍性地了解政治相關議題。自從2003年公佈《公民投票法》以來,共有全國性公民投票六案(國民黨籍1案、民進黨籍4案、新黨籍1案)和地方性公民投票二案(高雄市小班制公民投票、澎湖縣博弈公民投票),但是全數提案都未獲得通過之主因,乃是未達是法第30條第一項之規定。主席認為該條款是絕對投票人數之要求,基於投票率過低理當不具有全國性或地方性之民意代表性,確實不能將其投票結果作為政府執政之民意依據。因此,主席「反對」修訂《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一項,因為投票率未達二分之一不能代表全國或地方之民意。
公民投票在政治學上是直接民主,早在古希臘即已有該類集體投票制度。但是,直接民主適合運用於政治參與積極之國家,而不適合運用於政治參與不積極之國家。舉例來說,以臺灣目前政治參與不積極之現況,選民往往連選舉議題是什麼都搞不清楚狀況,又有多少選民(低於25%)充分了解選舉議題之正反兩面意見,何以能對國家做出有意義之投票行為呢?因此,以民意代表為基礎之代議政治因應而生,並且成為現代國家議事之主要決策方式。主席認為過去多次臺灣公民投票結果顯示,臺灣屬於政治參與不積極之國家,不適合以直接民主方式來作為國家議事之決策。總統、副總統選舉比較特殊,歷屆都是超過70%以上之投票率,其投票模式無異於公民投票,也許可以考慮以總統1人說話算數為原則。否則,對於國家議事有必要徵求全國或地方之民意時,應該要求必須採取人人皆需投票之規定,不然《公民投票法》將是形同虛設之法律,亦將使得公民投票提案淪為勞民傷財之舉。基本上,主席認為任何投票都不應該有廢票,因而應該研發電腦驗票機器,在選民投票完成後必須通過電腦驗票,之後方可將選票投入選票箱。若是選民投票錯誤製造廢票,應該容許一次廢票之行為,若是再次製造廢票,應該罰款繳交第二、三張選票之費用。
主席認為《公民投票法》不需要修法,而是在於是否仍然要實施直接民主制度。若是有意繼續實施直接民主,必須以法律規定要求選民人人都要投票,而且要研發電腦驗票機器來實施自動驗票,以避免廢票過多發生投票率低於二分之一之情形。若是無意繼續實施直接民主,則可廢止《公民投票法》繼續實施,並將既有直接民主權限回歸代議政治,交由立法院對於國家議事進行審議和決策。主席個人主觀上認為,《公民投票法》之直接民主制度可以繼續實施,但是必須要求選民人人都要投票,而且要研發電腦驗票機器來實施自動驗票,因為有些國家議事之決策應該交由全國或地方人民做決議,而並非完全由政府來主導全部之國家議事。
《公民投票法》第30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參考資料
公民投票在政治學上是直接民主,早在古希臘即已有該類集體投票制度。但是,直接民主適合運用於政治參與積極之國家,而不適合運用於政治參與不積極之國家。舉例來說,以臺灣目前政治參與不積極之現況,選民往往連選舉議題是什麼都搞不清楚狀況,又有多少選民(低於25%)充分了解選舉議題之正反兩面意見,何以能對國家做出有意義之投票行為呢?因此,以民意代表為基礎之代議政治因應而生,並且成為現代國家議事之主要決策方式。主席認為過去多次臺灣公民投票結果顯示,臺灣屬於政治參與不積極之國家,不適合以直接民主方式來作為國家議事之決策。總統、副總統選舉比較特殊,歷屆都是超過70%以上之投票率,其投票模式無異於公民投票,也許可以考慮以總統1人說話算數為原則。否則,對於國家議事有必要徵求全國或地方之民意時,應該要求必須採取人人皆需投票之規定,不然《公民投票法》將是形同虛設之法律,亦將使得公民投票提案淪為勞民傷財之舉。基本上,主席認為任何投票都不應該有廢票,因而應該研發電腦驗票機器,在選民投票完成後必須通過電腦驗票,之後方可將選票投入選票箱。若是選民投票錯誤製造廢票,應該容許一次廢票之行為,若是再次製造廢票,應該罰款繳交第二、三張選票之費用。
主席認為《公民投票法》不需要修法,而是在於是否仍然要實施直接民主制度。若是有意繼續實施直接民主,必須以法律規定要求選民人人都要投票,而且要研發電腦驗票機器來實施自動驗票,以避免廢票過多發生投票率低於二分之一之情形。若是無意繼續實施直接民主,則可廢止《公民投票法》繼續實施,並將既有直接民主權限回歸代議政治,交由立法院對於國家議事進行審議和決策。主席個人主觀上認為,《公民投票法》之直接民主制度可以繼續實施,但是必須要求選民人人都要投票,而且要研發電腦驗票機器來實施自動驗票,因為有些國家議事之決策應該交由全國或地方人民做決議,而並非完全由政府來主導全部之國家議事。
《公民投票法》第30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參考資料
- 葉素萍(2011.10.25)李登輝:贊成修公投法,中央通訊社,http://www2.cna.com.tw/ShowNews/WebNews_Detail.aspx?Type=FirstNews&ID=20111024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