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台湾司法的侦查程序应该终结,但是仍执意要对于被侦查人起诉,于是不免有所谓的「先起诉再说」的行为,其背后除衍生出司法不公之外,不过是将浪费司法资源的标的,从侦查程序移转到审判程序,甚至于还可能被法官要求补查证据,反而会拖延整体的诉讼时程。说起来,司法人员欲先起诉再说的真正目的,就是要让被侦查的「嫌疑人」身分移转为「被告」,以利于肯定自我侦查的结果和提高有罪判决的「主观意识」。
基本上,司法人员不愿接受侦查失败,就是得找个替死鬼来取而代之,本是从事助人工作的司法人员,却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在美国电影剧情里,经常会让人感到检察官为人所唾弃,反而是警察却成了众人竖起大拇指的英雄。不过,或许是警察比较容易成为剧本撰写的主角,以致于多数剧本都是以警察为背景的故事。其实,警察不亚于检察官,以往也是常有吃案的行为。但是,在台湾推行报案三联单之后,警察吃案情形已经不如以往的严重。
司法人员不愿接受侦查失败的主因,往往涉及到个人职位升迁的问题,以及不愿否定自我的侦查结果,致使要全盘托出地将责任推给嫌疑人。事实上,司法人员对于略懂法律的嫌疑人,经常会假设是擅长玩法律的人,其乃是出自于台湾将法律设系衍生的专权观念。否则,要真是完全不懂法律的话,可能早就被玩死或玩进监狱,根本就谈不上所谓的懂不懂。若是司法人员有来自各行各业的专业背景,其观念上必然就不会存有专权法律的思想,总是认为其他懂法律的人是要玩法律而学法律。
法律不设系不完全能解决专权问题,因为司法考试一旦设置学历的领域门坎,就表示一定得念过法律才可以考试。美国一样有专权法律的问题存在,因为没念过法律的人不能报考执照考试,任何有执照的人必然否定没有念过法律的人。法律不同于其他领域,该学门会直接涉及到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司法人员不能够有任何专权的行为或观念。法律是由文字所组成,也因而有不少中文系学生转念法律系,其理论的难度取决于个人对于文字的理解程度,尤其台湾的法律以稍带文言的形式呈现。
土木工程无法专权,也没有多少人是以念土木为荣。工程设计有责任,工程施工很辛苦,工程施工的非本科系者为数众多,本来就不是专权的学门。法律的学习门坎是中文,其他工科的学习门坎是数物化。以稍带文言形式撰写的法律条文,本质上有让人不易理解的目的;有复杂数物化的工程原文书,本质上也是有让人不易理解的目的。法律不同于工科各领域的地方,在于法律是不能够被允许成为专权领域,因为法律专权会导致人民的权益受损,甚至于会危害到整个社会的安定。
众所周知,法院并不存在「无罪推定原则」(刑诉154),因为起诉的意义就是已备相当证据(刑诉251),方可能被提起于法院进入审判程序。换言之,起诉就是有证据的法律程序,否则就应该依据刑诉252为不起诉处分。屡见不鲜地先起诉再说的动机,其实就是司法人员自己想要脱罪,需要诉讼关系人转为污点证人来作程序违法或司法滥权的举证。诉讼关系人受制于法定职权行使,因而衍生的违法行为是可以被谅解,转为污点证人是合情合理的作为。
台湾已经实施「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多年,但是仍有相当多司法人员采取职权主义,甚至于严重以非合乎程序正义的诉讼程序,对于当事人为不正当的侦查行为。尤其,以陷害为出发点的检举告发,除公诉罪经检察官担当当事人以外,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无意继续诉讼,在举发事项无任何具体结果下,却被扩大侦查行动或移转至其他的刑法罪名上,就是典型的司法滥权行为。中国大陆要审酌台湾的司法缺失,必须避免有类似台湾「先起诉再说」的行为,方能赢得人民的信赖和肯定。
基本上,司法人员不愿接受侦查失败,就是得找个替死鬼来取而代之,本是从事助人工作的司法人员,却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在美国电影剧情里,经常会让人感到检察官为人所唾弃,反而是警察却成了众人竖起大拇指的英雄。不过,或许是警察比较容易成为剧本撰写的主角,以致于多数剧本都是以警察为背景的故事。其实,警察不亚于检察官,以往也是常有吃案的行为。但是,在台湾推行报案三联单之后,警察吃案情形已经不如以往的严重。
司法人员不愿接受侦查失败的主因,往往涉及到个人职位升迁的问题,以及不愿否定自我的侦查结果,致使要全盘托出地将责任推给嫌疑人。事实上,司法人员对于略懂法律的嫌疑人,经常会假设是擅长玩法律的人,其乃是出自于台湾将法律设系衍生的专权观念。否则,要真是完全不懂法律的话,可能早就被玩死或玩进监狱,根本就谈不上所谓的懂不懂。若是司法人员有来自各行各业的专业背景,其观念上必然就不会存有专权法律的思想,总是认为其他懂法律的人是要玩法律而学法律。
法律不设系不完全能解决专权问题,因为司法考试一旦设置学历的领域门坎,就表示一定得念过法律才可以考试。美国一样有专权法律的问题存在,因为没念过法律的人不能报考执照考试,任何有执照的人必然否定没有念过法律的人。法律不同于其他领域,该学门会直接涉及到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司法人员不能够有任何专权的行为或观念。法律是由文字所组成,也因而有不少中文系学生转念法律系,其理论的难度取决于个人对于文字的理解程度,尤其台湾的法律以稍带文言的形式呈现。
土木工程无法专权,也没有多少人是以念土木为荣。工程设计有责任,工程施工很辛苦,工程施工的非本科系者为数众多,本来就不是专权的学门。法律的学习门坎是中文,其他工科的学习门坎是数物化。以稍带文言形式撰写的法律条文,本质上有让人不易理解的目的;有复杂数物化的工程原文书,本质上也是有让人不易理解的目的。法律不同于工科各领域的地方,在于法律是不能够被允许成为专权领域,因为法律专权会导致人民的权益受损,甚至于会危害到整个社会的安定。
众所周知,法院并不存在「无罪推定原则」(刑诉154),因为起诉的意义就是已备相当证据(刑诉251),方可能被提起于法院进入审判程序。换言之,起诉就是有证据的法律程序,否则就应该依据刑诉252为不起诉处分。屡见不鲜地先起诉再说的动机,其实就是司法人员自己想要脱罪,需要诉讼关系人转为污点证人来作程序违法或司法滥权的举证。诉讼关系人受制于法定职权行使,因而衍生的违法行为是可以被谅解,转为污点证人是合情合理的作为。
台湾已经实施「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多年,但是仍有相当多司法人员采取职权主义,甚至于严重以非合乎程序正义的诉讼程序,对于当事人为不正当的侦查行为。尤其,以陷害为出发点的检举告发,除公诉罪经检察官担当当事人以外,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无意继续诉讼,在举发事项无任何具体结果下,却被扩大侦查行动或移转至其他的刑法罪名上,就是典型的司法滥权行为。中国大陆要审酌台湾的司法缺失,必须避免有类似台湾「先起诉再说」的行为,方能赢得人民的信赖和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