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法學論叢
104年05月27日
標題
刑事訴訟通用原則
摘要
刑事訴訟通用原則之提出,乃重新定義刑事案件審理之過程。
關鍵字:刑事訴訟
一、刑事訴訟通用原則
在案發現場和訴訟偵查階段,屬於事實尚未確定之狀態,理當以當事人之意思來進行,維持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不變。在法庭審理階段,屬於事實已經概略確定之狀態,理當以司法人員之意思來進行,應該修正變更為職權主義做審理。在法庭審理前,律師之位階對等於檢察官,然而不具有法律上之公權力,應該經檢察官或警察代為其意思,但是行為之執行取決於檢察官或警察。在案發現場和訴訟偵查階段,制止甲乙雙方當事人之過度行為,其職權應當歸屬於檢察官或警察,或律師提出經檢察官或警察代為之。法官,依檢察官撰寫之訴訟文件,或經律師撰寫之訴狀文件,就已知事實之概略過程,將再次確認行為之事實,經法官確認事實無誤後,再據訴訟文件或訴狀文件,給出罪之有無和刑罰輕重。
在法庭上,正書記官一人,副書記官不限人數,其訴訟記錄經正書記官,採取全權裁定核可做簽證。在訴訟記錄上,於法庭採取電腦撰打文字,應該選用無聲鍵盤來撰打,以避免妨礙訴訟進行過程。在法庭上之座位和對應之編號,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警察、當事人、證人及專業人員,應在開始訴訟程序前確認,以便於書記官做訴訟記錄。原則上,書記官是認座位撰打文字,並有開熄燈以為告知撰打完成與否。在法庭上,必須在現場錄影錄音存證為電子檔外,並為書記官雙重確認訴訟記錄之正確。
法律,要求真實,以為審判。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Law Journal
May 27, 2015
Title
General Principle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Abstract
The general principle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is proposed to re-define the justice procedure of the criminal case.
Keyword: Criminal Procedure
104年05月27日
標題
刑事訴訟通用原則
摘要
刑事訴訟通用原則之提出,乃重新定義刑事案件審理之過程。
關鍵字:刑事訴訟
一、刑事訴訟通用原則
在案發現場和訴訟偵查階段,屬於事實尚未確定之狀態,理當以當事人之意思來進行,維持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不變。在法庭審理階段,屬於事實已經概略確定之狀態,理當以司法人員之意思來進行,應該修正變更為職權主義做審理。在法庭審理前,律師之位階對等於檢察官,然而不具有法律上之公權力,應該經檢察官或警察代為其意思,但是行為之執行取決於檢察官或警察。在案發現場和訴訟偵查階段,制止甲乙雙方當事人之過度行為,其職權應當歸屬於檢察官或警察,或律師提出經檢察官或警察代為之。法官,依檢察官撰寫之訴訟文件,或經律師撰寫之訴狀文件,就已知事實之概略過程,將再次確認行為之事實,經法官確認事實無誤後,再據訴訟文件或訴狀文件,給出罪之有無和刑罰輕重。
在法庭上,正書記官一人,副書記官不限人數,其訴訟記錄經正書記官,採取全權裁定核可做簽證。在訴訟記錄上,於法庭採取電腦撰打文字,應該選用無聲鍵盤來撰打,以避免妨礙訴訟進行過程。在法庭上之座位和對應之編號,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警察、當事人、證人及專業人員,應在開始訴訟程序前確認,以便於書記官做訴訟記錄。原則上,書記官是認座位撰打文字,並有開熄燈以為告知撰打完成與否。在法庭上,必須在現場錄影錄音存證為電子檔外,並為書記官雙重確認訴訟記錄之正確。
法律,要求真實,以為審判。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Law Journal
May 27, 2015
Title
General Principle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Abstract
The general principle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is proposed to re-define the justice procedure of the criminal case.
Keyword: Criminal Proced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