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104年08月02日
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僅第十三條和第十一條為具法律效力之條文。
關鍵字:學位條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毛澤東被學術界發起撤銷學歷行動,然而毛澤東並非取得學位層級之學歷背景,以致於毛澤東反向撤銷學術界之學歷。1966年5月,經長達17年之撤銷學位事件,以五一六通知強制承認撤銷學位之事實(維基a),並間接衍生十年之文化大革命(維基b)以至毛澤東逝世。毛澤東逝世於1976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欲正視學位制度,隨後於1980年2月12日頒布學位條例,該日為農民曆之庚申年12月26日(星僑),以毛澤東生日(維基c)紀念文化大革命。爾後,於2004年8月28日做修正,該日為農民曆之甲申年7月13日(星僑),乃欲指名馬英九(維基d)為總統候選人之意思。
在1980年頒布學位條例時,為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於當時為新頒布法律卻仍通過第十三條,特許有重要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者,得免除考試直接提出答辯通過授予博士學位。在2004年修訂學位條例時,為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其第九條第二款經修改後表示:「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必須有外單位的有關專家參加,其組成人員由學位授予單位遴選決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由學位授予單位確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本次修改欲強調學位條例第十一條,亦即學位評定委員會為最終控制學位之單位,顯然於1980至2004年期間曾釋出學位,然而被以本次修改為由撤銷已經授予之學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學位授予,乃為「國家授予學位」之法律行為,相當於臺灣曾經以國家授予學位之模式,例如:國家理學博士、國家工學博士、國家醫學博士、國家農學博士及國家文學博士,而不同大學僅是掛校名之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學位授予單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允許授予學位,應該是國務院以行政命令層級做禁止之行為,亦即「無剽竊學位論文不允許授予學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學位授予,涉及國務院變更原行政命令之內容,或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個別審查通過,否則不為有效之法律授予學位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以此授予學位,乃是非常講究依法行政觀念之國家,而此舉亦得輕意撤銷任何學位之宣稱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對於符合第十三條定義者,應該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第十一條之學位評定委員會,並經法律三讀通過對外公告學位授予之法律效力。教授殺學生是不必要之行為,此乃教授不懂法律欲以個人行為來禁止,否則除技藝類專業領域之學位授予以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此得完全禁止合法學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欲避免臺生和外國人被殺,其解決之道應該是完全不授予任何學位以避免教授殺學生。
經橫越清朝、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因而毛澤東知曉清朝和中華民國之法律。毛澤東應該預先制訂好條文待頒布,其制定第十三條之條號為民國二十四年版僅止於十二條,而第十一條用於控制學位授予乃是該條號為原名譽博士,並將原名譽博士往後挪至第十四條為新條號。清末頒布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毛澤東有意以十九為條號之末視同憲法,此乃馬克思主義無產階級專政必須靠學位,因而學位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之憲法。
在毛澤東逝世後,1980年2月12日,學位條例被頒布,連帶使用行政命令。因此,1980年以前之學位論文,有剽竊就是撤銷學位,無剽竊方得持有學位;1980年以後,有剽竊得持有學位,無剽竊除第13條以外,必須以違法為由依法撤銷學位。第18條,乃是所謂之程度撤銷條款,學位論文撰寫程度勿過差,並應指出剽竊位置及其原文出處,經審查符合學位程度以上為合法學位。第17條,乃是指賄絡答辯委員,除此之外應該別無用處。第14條,為榮譽博士學位條款,為毛澤東繼續保留法律承認之學位,跟第13條屬於同等級之學位授予資格。不過全部都必須過第11條來決定授予學位。
學位條例是憲法同級法律,為中國授予學位之根本大法,經釐清學位條例有助於學位釋出,並將避免中國肇因於撤銷學位衍生混亂。
參考文獻
維基百科a,五一六通知
維基百科b,文化大革命
維基百科c,毛澤東
維基百科d,馬英九
星僑中國武術網,http://www.ncc.com.tw/
104年08月02日
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僅第十三條和第十一條為具法律效力之條文。
關鍵字:學位條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毛澤東被學術界發起撤銷學歷行動,然而毛澤東並非取得學位層級之學歷背景,以致於毛澤東反向撤銷學術界之學歷。1966年5月,經長達17年之撤銷學位事件,以五一六通知強制承認撤銷學位之事實(維基a),並間接衍生十年之文化大革命(維基b)以至毛澤東逝世。毛澤東逝世於1976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欲正視學位制度,隨後於1980年2月12日頒布學位條例,該日為農民曆之庚申年12月26日(星僑),以毛澤東生日(維基c)紀念文化大革命。爾後,於2004年8月28日做修正,該日為農民曆之甲申年7月13日(星僑),乃欲指名馬英九(維基d)為總統候選人之意思。
在1980年頒布學位條例時,為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於當時為新頒布法律卻仍通過第十三條,特許有重要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者,得免除考試直接提出答辯通過授予博士學位。在2004年修訂學位條例時,為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其第九條第二款經修改後表示:「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必須有外單位的有關專家參加,其組成人員由學位授予單位遴選決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由學位授予單位確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本次修改欲強調學位條例第十一條,亦即學位評定委員會為最終控制學位之單位,顯然於1980至2004年期間曾釋出學位,然而被以本次修改為由撤銷已經授予之學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學位授予,乃為「國家授予學位」之法律行為,相當於臺灣曾經以國家授予學位之模式,例如:國家理學博士、國家工學博士、國家醫學博士、國家農學博士及國家文學博士,而不同大學僅是掛校名之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學位授予單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允許授予學位,應該是國務院以行政命令層級做禁止之行為,亦即「無剽竊學位論文不允許授予學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學位授予,涉及國務院變更原行政命令之內容,或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個別審查通過,否則不為有效之法律授予學位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以此授予學位,乃是非常講究依法行政觀念之國家,而此舉亦得輕意撤銷任何學位之宣稱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對於符合第十三條定義者,應該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第十一條之學位評定委員會,並經法律三讀通過對外公告學位授予之法律效力。教授殺學生是不必要之行為,此乃教授不懂法律欲以個人行為來禁止,否則除技藝類專業領域之學位授予以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此得完全禁止合法學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欲避免臺生和外國人被殺,其解決之道應該是完全不授予任何學位以避免教授殺學生。
經橫越清朝、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因而毛澤東知曉清朝和中華民國之法律。毛澤東應該預先制訂好條文待頒布,其制定第十三條之條號為民國二十四年版僅止於十二條,而第十一條用於控制學位授予乃是該條號為原名譽博士,並將原名譽博士往後挪至第十四條為新條號。清末頒布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毛澤東有意以十九為條號之末視同憲法,此乃馬克思主義無產階級專政必須靠學位,因而學位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之憲法。
在毛澤東逝世後,1980年2月12日,學位條例被頒布,連帶使用行政命令。因此,1980年以前之學位論文,有剽竊就是撤銷學位,無剽竊方得持有學位;1980年以後,有剽竊得持有學位,無剽竊除第13條以外,必須以違法為由依法撤銷學位。第18條,乃是所謂之程度撤銷條款,學位論文撰寫程度勿過差,並應指出剽竊位置及其原文出處,經審查符合學位程度以上為合法學位。第17條,乃是指賄絡答辯委員,除此之外應該別無用處。第14條,為榮譽博士學位條款,為毛澤東繼續保留法律承認之學位,跟第13條屬於同等級之學位授予資格。不過全部都必須過第11條來決定授予學位。
學位條例是憲法同級法律,為中國授予學位之根本大法,經釐清學位條例有助於學位釋出,並將避免中國肇因於撤銷學位衍生混亂。
參考文獻
維基百科a,五一六通知
維基百科b,文化大革命
維基百科c,毛澤東
維基百科d,馬英九
星僑中國武術網,http://www.ncc.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