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是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之中,被使用最為廣泛之授權模式。但是,全世界多數人都以為,用免費軟體創作之成果也將是免費,而自我限制不能去沾碰自由軟體,以避免自我之創作成了白費功夫之舉。事實上,全世界多數人都沒有看過GPL條款內容,尚包括筆者在求學階段曾知曉之自由軟體參與人,亦同一般人不清楚GPL條款內容,因為沒有人去看過GPL條款是如何規定其版權授權方式。舉例而論,中國東漢蔡倫造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位發明紙之人,但是後人並未對於任何用紙進行書寫、繪畫或創作之成果,皆歸屬於蔡倫之版權所有。GPL授權之自由軟體猶如蔡倫造紙,而使用自由軟體進行創作則猶如用紙進行創作。
若是單純就使用自由軟體進行創作而言,GPL對於創作者並沒有任何設限之處,創作者創作成果之版權仍歸屬於創作者。但是,對於意圖在GPL自由軟體基礎之上,以其公開程式碼進行軟體開發而言,GPL就對於衍生創作之程式碼要求同樣必須是GPL授權,使得GPL對於進行衍生創作之人而言,乃在剝奪其創作後之版權所有,而需成為公眾授權形式存在於軟體產業。許多不懂GPL之人,多數是未仔細讀過GPL條款,以其自我之認知或憑感覺論斷,而大聲嚷嚷表示:「你可以不要用啊!」事實上,諸如此類之人,乃刻意以其無知去抵制使用GPL自由軟體之人,因為在了解GPL產生之過程即可得知,GPL最初產生之用意並非如此。GPL最初產生之用意,在於「確保軟體程式碼得以公開散播」,因而要求以其程式碼進行衍生創作,亦需受GPL之限制而需公開散播,而非對於使用自由軟體之人限制其創作之版權歸屬。簡言之,GPL在限制以其程式碼進行軟體創作之版權,而非限制使用軟體於創作之版權。
近年來,GPL亦鼓勵工商業公司行號採用其作業系統或自由軟體,常見之工商業公司行號多以Linux架設網站,至於文書軟體乃採用OpenOffice。但是,OpenOffice之接受度尚不夠廣泛,乃由於其軟體成熟度尚不足夠,以致於使用者寧可使用盜版之微軟文書軟體,也不願轉移至得合法使用之GPL自由軟體。在美國中、小學之電腦教室,多數學校採用GPL作業系統及自由軟體,以致於臺灣許多中、小學亦跟進採用,較為知名之機構為「校園自由軟體交流網」,亦同時在臺灣各縣市設立起相關機構,以期能推廣GPL作業系統暨自由軟體。美國對於大學或研究機構,則較願意補助其使用商業軟體,所以未必使用GPL授權之作業系統和自由軟體。GPL亦試圖將其版圖延伸至政府公共部門,以加速其被使用版圖之擴張。
七年前,筆者任職於中央研究院一年半來,電腦安裝之作業系統為CentOS Linux,文書軟體為OpenOffice,以日常工作所需之網路上線、文書作業及列印輸出,皆可正常無誤地進行所需之作業程序。時至今日,GPL授權之作業系統和自由軟體,其成熟度已大幅提高,確實得以考慮使用之。若是要從事軟體開發工作,得考慮使用FreeBSD,因為BSD是授權彈性程度,介於著作權法和GPL之間,是對於有意開發自有軟體之人而言,較佳之作業系統選擇。
GPL對於推動自由軟體有極大之作用,若無GPL之存在,今日理當無如此眾多免費軟體得以使用。GPL匯集程式設計師,使得程式設計師得於業餘時間,以其興趣所好從事自由軟體開發,而得以使眾人免費使用自由軟體進行創作。在軟體產業上,幾乎沒有幾個軟體得由一人完全包辦全部開發過程,而是需要投入許許多多之人力共同貢獻以完成。因此,在如此之基礎和架構下,適逢GPL之授權概念被提出,而使得許多有興趣之程式設計師陸續投入,形成今日蓬勃發展之局面。然而,極其少數之程式設計師,是完全以開發自由軟體為主,但是自我卻無固定收入,此乃理想和現實權衡下之考量。筆者期望GPL能夠進行微薄收費,而得以作為維護自由軟體之基本開發費用和行政費用,並藉此糾正全世界多數人共同錯誤之觀念─「免費軟體不能用於創作,否則創作之成果也將是免費。」若是GPL得以微薄收費,不僅能提高其接受度,亦能使自由軟體擁有最基本之開發費用和行政費用,而得以長期正常運作其組織架構。
參考資料
若是單純就使用自由軟體進行創作而言,GPL對於創作者並沒有任何設限之處,創作者創作成果之版權仍歸屬於創作者。但是,對於意圖在GPL自由軟體基礎之上,以其公開程式碼進行軟體開發而言,GPL就對於衍生創作之程式碼要求同樣必須是GPL授權,使得GPL對於進行衍生創作之人而言,乃在剝奪其創作後之版權所有,而需成為公眾授權形式存在於軟體產業。許多不懂GPL之人,多數是未仔細讀過GPL條款,以其自我之認知或憑感覺論斷,而大聲嚷嚷表示:「你可以不要用啊!」事實上,諸如此類之人,乃刻意以其無知去抵制使用GPL自由軟體之人,因為在了解GPL產生之過程即可得知,GPL最初產生之用意並非如此。GPL最初產生之用意,在於「確保軟體程式碼得以公開散播」,因而要求以其程式碼進行衍生創作,亦需受GPL之限制而需公開散播,而非對於使用自由軟體之人限制其創作之版權歸屬。簡言之,GPL在限制以其程式碼進行軟體創作之版權,而非限制使用軟體於創作之版權。
近年來,GPL亦鼓勵工商業公司行號採用其作業系統或自由軟體,常見之工商業公司行號多以Linux架設網站,至於文書軟體乃採用OpenOffice。但是,OpenOffice之接受度尚不夠廣泛,乃由於其軟體成熟度尚不足夠,以致於使用者寧可使用盜版之微軟文書軟體,也不願轉移至得合法使用之GPL自由軟體。在美國中、小學之電腦教室,多數學校採用GPL作業系統及自由軟體,以致於臺灣許多中、小學亦跟進採用,較為知名之機構為「校園自由軟體交流網」,亦同時在臺灣各縣市設立起相關機構,以期能推廣GPL作業系統暨自由軟體。美國對於大學或研究機構,則較願意補助其使用商業軟體,所以未必使用GPL授權之作業系統和自由軟體。GPL亦試圖將其版圖延伸至政府公共部門,以加速其被使用版圖之擴張。
七年前,筆者任職於中央研究院一年半來,電腦安裝之作業系統為CentOS Linux,文書軟體為OpenOffice,以日常工作所需之網路上線、文書作業及列印輸出,皆可正常無誤地進行所需之作業程序。時至今日,GPL授權之作業系統和自由軟體,其成熟度已大幅提高,確實得以考慮使用之。若是要從事軟體開發工作,得考慮使用FreeBSD,因為BSD是授權彈性程度,介於著作權法和GPL之間,是對於有意開發自有軟體之人而言,較佳之作業系統選擇。
GPL對於推動自由軟體有極大之作用,若無GPL之存在,今日理當無如此眾多免費軟體得以使用。GPL匯集程式設計師,使得程式設計師得於業餘時間,以其興趣所好從事自由軟體開發,而得以使眾人免費使用自由軟體進行創作。在軟體產業上,幾乎沒有幾個軟體得由一人完全包辦全部開發過程,而是需要投入許許多多之人力共同貢獻以完成。因此,在如此之基礎和架構下,適逢GPL之授權概念被提出,而使得許多有興趣之程式設計師陸續投入,形成今日蓬勃發展之局面。然而,極其少數之程式設計師,是完全以開發自由軟體為主,但是自我卻無固定收入,此乃理想和現實權衡下之考量。筆者期望GPL能夠進行微薄收費,而得以作為維護自由軟體之基本開發費用和行政費用,並藉此糾正全世界多數人共同錯誤之觀念─「免費軟體不能用於創作,否則創作之成果也將是免費。」若是GPL得以微薄收費,不僅能提高其接受度,亦能使自由軟體擁有最基本之開發費用和行政費用,而得以長期正常運作其組織架構。
參考資料
-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http://www.gnu.org/licenses/gpl.html
- 校園自由軟體交流網(http://sfs.wpes.tc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