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罪刑法定主義,未經法律明訂之條文不能用於審判,然而普通法國家之法律乃允許法官造法,甚至於法官即可直接解釋憲法。狗仔跟追釋憲案之大法官釋憲給予警察裁罰權,亦即警察可以個案認定是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其背後之法學精神十分雷同於普通法系國家之法官造法。
臺灣法學體制乃是承襲大陸法系,雖非英美法系之普通法模式,但是由於英美法系強化「法官造法」功能,能夠在極其有限之司法資源下,得以快速解決龐大之法律糾紛。法官造法之目的不外乎在於「解決問題」,即便警察並非擁有法官之法律裁判權,但是臺灣自日據時代歷經半世紀之統治期,已養成信賴警察仲裁人民糾紛或爭執事務之習慣。倘若事事皆須透過法院來審理,可以想見法院將會是多麼繁忙,以致於有過度濫用司法資源之虞。因此,筆者認為授予警察裁罰之權限,於法於理並無任何不當之處。
臺灣乃是承襲大陸法系,而且大法官李震山早年乃留學德國,德國正是留學大陸法系之主要國家之一,其法學思想仍以不違背大陸法系原則,是十分正當且合理之結果。但是,有鑑於在此原則下,不能及時解決法律實務面之問題,是一種權衡下所需面對之現實。筆者贊同大法官釋憲結果,否則人人若是皆以公眾利益為由跟追他人,然而卻不能透過警察及時裁定以作為解決之道,事事皆要透過法院來進行審理,臺灣將會是一個亂無法治之國家。舉例來說,即便事事皆須透過法院來審理,光是同一案件讓不同大法官來審理即有不同,何以讓人民對於法官之審理認同呢?即便擁有法律解釋權之大法官如此,其餘法院之法官將更是如此,對於裁罰之權賦予警察來作認定,將能加快解決糾紛和避免延宕事務。筆者學淺,以上粗淺解釋個人觀點,期能獲得相關人士之參考。
備註
臺灣法學體制乃是承襲大陸法系,雖非英美法系之普通法模式,但是由於英美法系強化「法官造法」功能,能夠在極其有限之司法資源下,得以快速解決龐大之法律糾紛。法官造法之目的不外乎在於「解決問題」,即便警察並非擁有法官之法律裁判權,但是臺灣自日據時代歷經半世紀之統治期,已養成信賴警察仲裁人民糾紛或爭執事務之習慣。倘若事事皆須透過法院來審理,可以想見法院將會是多麼繁忙,以致於有過度濫用司法資源之虞。因此,筆者認為授予警察裁罰之權限,於法於理並無任何不當之處。
臺灣乃是承襲大陸法系,而且大法官李震山早年乃留學德國,德國正是留學大陸法系之主要國家之一,其法學思想仍以不違背大陸法系原則,是十分正當且合理之結果。但是,有鑑於在此原則下,不能及時解決法律實務面之問題,是一種權衡下所需面對之現實。筆者贊同大法官釋憲結果,否則人人若是皆以公眾利益為由跟追他人,然而卻不能透過警察及時裁定以作為解決之道,事事皆要透過法院來進行審理,臺灣將會是一個亂無法治之國家。舉例來說,即便事事皆須透過法院來審理,光是同一案件讓不同大法官來審理即有不同,何以讓人民對於法官之審理認同呢?即便擁有法律解釋權之大法官如此,其餘法院之法官將更是如此,對於裁罰之權賦予警察來作認定,將能加快解決糾紛和避免延宕事務。筆者學淺,以上粗淺解釋個人觀點,期能獲得相關人士之參考。
備註
- 日本是大陸法系國家,不是英美法系國家。
- 陳志賢(2011.07.30)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李震山:解釋文「顧此失彼」,中國時報(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30/4/2vyv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