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今天起了個早,透過在民視晨間新聞得知,昨晚在浙江溫州雙嶼路段發生動車追撞事故,而且死傷人數逾兩百人。在中國大陸鐵路運輸系統中,可概分為高鐵、動車及特快列車,其中動車之行車速度介於臺灣高鐵和臺灣鐵路自強號之間,一般之行車速度可達時速200公里。在筆者查閱相關資料後,認為動車應該控制好同向列車之彼此行車間距,並且對於行控中心之第一線人員,應該授予緊急停駛決策權。
根據調閱動車時刻表得知,D3115次動車組抵達溫州之時間(19:57),應該晚於D301次動車組(19:42)。然而,D301乃是自北京發車之長程列車,以致於動車誤點時間較大,因而使得其實際抵達溫州之時間晚於D3115。筆者從網路地圖上之事故位置概估,兩列車行車間距約為8分鐘車程(26.7km),扣除高速行駛下緊急煞車所需時間約為30~60秒,行控中心在發現D3115動車組失去聯繫後,實際上能夠掌握之緊急應變處理時間,包括確認列車位置(電控系統或衛星定位)、聯繫D3115動車組,以及其後方行駛間之動車組,進而封鎖溫福線之南下動車組,其可供使用之時間約為7分鐘。在極其有限之時間內,對於層級稟報之體制來說,似乎是緩不濟急之應對方式。因此,筆者認為除由動車長掌控緊急停駛權限外,讓行控中心第一線人員直接指示動車是否停駛,方為最快速且直接之因應措施。
在客觀條件下,讓動車失去動力之原因甚多,包括電控系統故障、動力系統故障、電力設備故障…等,雷擊僅是其眾多原因之一。從統計學之角度觀之,雷擊發生之機率約略為百萬分之一,以臺灣高鐵或臺灣鐵路來說,幾乎未見有該類事件,因而溫州動車事故之雷擊屬於偶發事件。然而,根據電視新聞報導指出,除D3115動車組外,另有一列車亦遭受雷擊,顯示該區域極為空曠,也許有必要設置塔式避雷針。但是,諸如此類之必要區域,僅需作最小需求量之評估,否則為此大量設置塔式避雷針殊不經濟。
筆者認為,經行控中心指示部份動車調降速度,以符合同向動車間距要求(>15分鐘)後,再恢復動車正常行駛速度,是避免緊急應變時間(>14分鐘)過短之首要工作。若為行車時速達300公里之高鐵,則緊急應變時間應該>21分鐘。其次,是讓行控中心第一線人員有權得在緊急事故下,能夠指示和封鎖部份區段之動車行駛,以待事故查明後再行恢復行駛,是降低事故傷亡之最佳方式。中國大陸之溫州動車事故,得以作為臺灣鐵路運輸之借鑑,以使臺灣之鐵路運輸得以獲得更高之安全性。筆者學淺,粗淺提出個人淺見,期能供有關人士參考。
參考資料
根據調閱動車時刻表得知,D3115次動車組抵達溫州之時間(19:57),應該晚於D301次動車組(19:42)。然而,D301乃是自北京發車之長程列車,以致於動車誤點時間較大,因而使得其實際抵達溫州之時間晚於D3115。筆者從網路地圖上之事故位置概估,兩列車行車間距約為8分鐘車程(26.7km),扣除高速行駛下緊急煞車所需時間約為30~60秒,行控中心在發現D3115動車組失去聯繫後,實際上能夠掌握之緊急應變處理時間,包括確認列車位置(電控系統或衛星定位)、聯繫D3115動車組,以及其後方行駛間之動車組,進而封鎖溫福線之南下動車組,其可供使用之時間約為7分鐘。在極其有限之時間內,對於層級稟報之體制來說,似乎是緩不濟急之應對方式。因此,筆者認為除由動車長掌控緊急停駛權限外,讓行控中心第一線人員直接指示動車是否停駛,方為最快速且直接之因應措施。
在客觀條件下,讓動車失去動力之原因甚多,包括電控系統故障、動力系統故障、電力設備故障…等,雷擊僅是其眾多原因之一。從統計學之角度觀之,雷擊發生之機率約略為百萬分之一,以臺灣高鐵或臺灣鐵路來說,幾乎未見有該類事件,因而溫州動車事故之雷擊屬於偶發事件。然而,根據電視新聞報導指出,除D3115動車組外,另有一列車亦遭受雷擊,顯示該區域極為空曠,也許有必要設置塔式避雷針。但是,諸如此類之必要區域,僅需作最小需求量之評估,否則為此大量設置塔式避雷針殊不經濟。
筆者認為,經行控中心指示部份動車調降速度,以符合同向動車間距要求(>15分鐘)後,再恢復動車正常行駛速度,是避免緊急應變時間(>14分鐘)過短之首要工作。若為行車時速達300公里之高鐵,則緊急應變時間應該>21分鐘。其次,是讓行控中心第一線人員有權得在緊急事故下,能夠指示和封鎖部份區段之動車行駛,以待事故查明後再行恢復行駛,是降低事故傷亡之最佳方式。中國大陸之溫州動車事故,得以作為臺灣鐵路運輸之借鑑,以使臺灣之鐵路運輸得以獲得更高之安全性。筆者學淺,粗淺提出個人淺見,期能供有關人士參考。
參考資料
- 周慧盈(2011.07.24)溫州動車事故 32死191傷,中央社上海24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