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席重申一個臺灣原則後,旋即獲得廣大支持者熱烈回響。有鑑於此,主席有必要再次重申一個臺灣原則,而且乃是就具體之意涵作文字和語意上之解釋,以使支持者能夠進一步了解何謂《一個臺灣原則》(2011.01.02)。以下,乃是就一個臺灣原則條列之三個原則選項,分別做進一步解釋和說明。
① 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其周圍島嶼,歸屬於中華民國領土管轄;
假使公民投票結果是臺灣人民選擇原則①,表示臺灣是中華民國之一部份,而且無須理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之一個中國原則。主席支持原則①。
中華民國曾多次欲變更領土疆域範圍,其背後之真實目的乃是欲尋求獨立建國,但是皆遭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阻撓,因而就此作罷而未對於領土疆域範圍作變更。《推背圖》是中國歷史上流傳千年之預言,無法對於未來做準確之預測,但是能夠對於過去已發生之事做驗證。《推背圖》第四十象已被驗證,乃是指兩岸自1949年後演變至今之現況,其讖和頌分別如下所示:
讖曰前半段「一二三四,無土有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讖曰後半段「小小天罡,垂拱而治。」指中華民國。「無土有主」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自中華民國領土上獨立建國後,截至目前為止仍然未獲得中華民國在法律上,以任何書面正式「承認」其領土疆域之範圍,乃是呈現有主人卻無地權之情形。根據兩岸政治現況而言,中華民國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承認,乃是完全就口頭表示或民間非官方組織接洽模式,而尚未有法律上之正式承認。舉例來說,1776年華盛頓領導北美十三個殖民地聯合軍隊對抗英國,並在1983年戰勝英國政府軍隊及與其簽訂《巴黎條約》,從此獲得其獨立建國政權和領土之承認。
② 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其周圍島嶼,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管轄;
若是經詢問中華人民共和國,何項選擇是所謂之「維持現狀」,想必其建議理當是原則②。假使公民投票結果是臺灣人民選擇原則②,表示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份,並且願意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中華民國參加國際活動必須以中華臺北(Chinese Taipei)名義參加,不可以用中華民國(R.O.C.)名義參加,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卻可以用其國名(P.R.C.)直接參與活動,此乃是維持現狀下所導致臺灣必須面對之國際現況。
多數臺灣人民喜歡用「維持現狀」做為選項,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亦樂見如此結果,追根究柢探討原因在於臺灣人民不完全理解維持現狀之意涵,以致於兩岸皆喜歡以模稜兩可之維持現狀做為共同選項。根據新聞媒體對於「維持現狀」之客觀性說法,乃是建立在原則②認同一個中國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前提,在其「『允許』臺灣自我表述」並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管轄下,而建立起兩岸和國際關係以形成現況之結果。
③ 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其周圍島嶼,歸屬於獨立建國之國家。
假使公民投票結果是臺灣人民選擇原則③,表示臺灣不是中華民國之一部份,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分,而是應該由臺灣人民根據1918年經美國總統威爾遜(Woodrow Wilson)提出之「民族自決」獨立建國。根據目前臺灣人口組成現況,乃是由70%臺灣河洛人(Taiwanese Hoklo)、15%客家人(Hakka)、13%中國各省漢人(Mainlander)及2%臺灣原住民(Taiwanese Indigenous)構成。由於高達98%臺灣人口屬於人類學上之漢人,而且歷經三百餘年來之漢人和臺灣原住民通婚混血結果,臺灣本土人口幾乎都有原住民血統,因為早期自福建沿海來臺開墾之漢人都是河洛話所稱之「羅漢腳」,亦即現代臺灣人都是由來臺羅漢腳和臺灣原住民繁衍之後代。
根據民族自決精神,可將臺灣全體人民視為是一種單一民族─臺灣民族,以公民投票方式尋求獨立建國,乃是原則③之本質意義及其精神所在。若是公民投票結果是臺灣人民選擇原則③,並不限定於是否有和臺灣原住民混血之紀錄,因為此乃是意識形態上之認同與否,實質上無須刻意去做強調以凸顯其地位。在國際法上,目前可以根據以下二種國際公約,來作為民族自決之根據:
參考資料
① 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其周圍島嶼,歸屬於中華民國領土管轄;
假使公民投票結果是臺灣人民選擇原則①,表示臺灣是中華民國之一部份,而且無須理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之一個中國原則。主席支持原則①。
中華民國曾多次欲變更領土疆域範圍,其背後之真實目的乃是欲尋求獨立建國,但是皆遭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阻撓,因而就此作罷而未對於領土疆域範圍作變更。《推背圖》是中國歷史上流傳千年之預言,無法對於未來做準確之預測,但是能夠對於過去已發生之事做驗證。《推背圖》第四十象已被驗證,乃是指兩岸自1949年後演變至今之現況,其讖和頌分別如下所示:
讖曰 一二三四,無土有主; 小小天罡,垂拱而治。 |
頌曰 一口東來氣太驕,腳下無履首無毛; 若逢木子冰霜渙,生我者猴死我雕。 |
讖曰前半段「一二三四,無土有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讖曰後半段「小小天罡,垂拱而治。」指中華民國。「無土有主」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自中華民國領土上獨立建國後,截至目前為止仍然未獲得中華民國在法律上,以任何書面正式「承認」其領土疆域之範圍,乃是呈現有主人卻無地權之情形。根據兩岸政治現況而言,中華民國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承認,乃是完全就口頭表示或民間非官方組織接洽模式,而尚未有法律上之正式承認。舉例來說,1776年華盛頓領導北美十三個殖民地聯合軍隊對抗英國,並在1983年戰勝英國政府軍隊及與其簽訂《巴黎條約》,從此獲得其獨立建國政權和領土之承認。
② 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其周圍島嶼,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管轄;
若是經詢問中華人民共和國,何項選擇是所謂之「維持現狀」,想必其建議理當是原則②。假使公民投票結果是臺灣人民選擇原則②,表示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份,並且願意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中華民國參加國際活動必須以中華臺北(Chinese Taipei)名義參加,不可以用中華民國(R.O.C.)名義參加,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卻可以用其國名(P.R.C.)直接參與活動,此乃是維持現狀下所導致臺灣必須面對之國際現況。
多數臺灣人民喜歡用「維持現狀」做為選項,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亦樂見如此結果,追根究柢探討原因在於臺灣人民不完全理解維持現狀之意涵,以致於兩岸皆喜歡以模稜兩可之維持現狀做為共同選項。根據新聞媒體對於「維持現狀」之客觀性說法,乃是建立在原則②認同一個中國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前提,在其「『允許』臺灣自我表述」並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管轄下,而建立起兩岸和國際關係以形成現況之結果。
③ 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其周圍島嶼,歸屬於獨立建國之國家。
假使公民投票結果是臺灣人民選擇原則③,表示臺灣不是中華民國之一部份,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分,而是應該由臺灣人民根據1918年經美國總統威爾遜(Woodrow Wilson)提出之「民族自決」獨立建國。根據目前臺灣人口組成現況,乃是由70%臺灣河洛人(Taiwanese Hoklo)、15%客家人(Hakka)、13%中國各省漢人(Mainlander)及2%臺灣原住民(Taiwanese Indigenous)構成。由於高達98%臺灣人口屬於人類學上之漢人,而且歷經三百餘年來之漢人和臺灣原住民通婚混血結果,臺灣本土人口幾乎都有原住民血統,因為早期自福建沿海來臺開墾之漢人都是河洛話所稱之「羅漢腳」,亦即現代臺灣人都是由來臺羅漢腳和臺灣原住民繁衍之後代。
根據民族自決精神,可將臺灣全體人民視為是一種單一民族─臺灣民族,以公民投票方式尋求獨立建國,乃是原則③之本質意義及其精神所在。若是公民投票結果是臺灣人民選擇原則③,並不限定於是否有和臺灣原住民混血之紀錄,因為此乃是意識形態上之認同與否,實質上無須刻意去做強調以凸顯其地位。在國際法上,目前可以根據以下二種國際公約,來作為民族自決之根據:
-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參考資料
- Wikipedia, United States, http://en.wikipedia.org/wiki/United_States
- Wikipedia, Hoklo people, http://en.wikipedia.org/wiki/Hoklo_people
- Wikipedia, Self-determination, http://en.wikipedia.org/wiki/Self-deter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