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法律體系下,普遍存有對於法律條文所指名詞定義不清之問題,因而在不同法官審判之下往往形成不同之結果。然而,臺灣司法審判體系普遍會為法條做解釋,並且逐漸形成特有之法條認知觀點,於是會產生「我們認為這樣是對的」之審判情形。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可定罪,無明文規定或規定不清者不得定罪,而是應該修法建立何謂有罪何謂無罪,否則司法審判乃淪為極其封閉之特殊邏輯思考。
主席曾在《以工具或設備犯《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妨害祕密罪之涵義》文中指出,刑法並未對「工具」一詞做定義以致於無從對於涉及工具之法律條文做審判。然而,司法審判體系對此之因應之道,乃是為全體法官建立審判共識,並且以「我們認為這樣是對的」來強加對於法律缺失做解釋。主席極度反對此種錯誤之法律認知,因為臺灣不是遵循英美普通法系,而是依照歐洲大陸法系建立而起之法律制度。此外,主席認為若是要建立判例制度,也應該遵照如拙著《黃慶民制》之觀點,以透過立法院正常立法程序來產生,而不是可參考亦可不參考之情形。
多數法官在大學期間學習法律,但是法官缺乏對於法律做社會實踐,亦即是從事律師行業之法律活動。主席在拙著《黃慶民制》中以為,法官或檢察官都應該當過三年以上律師,並且有實際出席法庭經驗十二次以上,相當於不少於一季一次之法庭經驗。否則,在既有臺灣司法審判體系下,法官普遍會存有缺乏社會歷練之情形。除此之外,法官自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乃至最高法院之升等,應該建立起人事推舉制度來產生高一層級之法官,而不應該以選舉方式來產生。主席所指之人事推舉制度,乃是應該為全體法官建立起評鑑評分模式,並且逐年根據評鑑制度頒發不同等級之獎章以資證明,而不是以1次選舉之結果作為升等標準。
選舉制度不是你有能力,你出來選就能夠選得上,因為選舉重點乃是「誰知道你啊?」以臺灣立法委員選舉為例,之所以會有政黨票和選舉區票之差異,乃是學習自英國對於政黨票分項計算出個別之選舉名額,其目的主要乃是「有些人不適合參加選舉」,或者應該說選舉是在選「人氣」而不是在選「能力」。有人氣不表示有能力,但是有人氣之人可以去找有能力之人來協助,不見得凡事都要事必躬親地去為眾人逐一完成。法律專業人士多數缺乏對於政治學之學習,以致於不了解現代政治制度內存有之民主選舉缺陷。有鑑於民主選舉存有選舉缺陷,因而臺灣引進英國對於政黨票之分項計算選舉名額方式,來解決臺灣自身之民主選舉問題,亦即讓特定專業人士也可以擔任立法委員。
主席再舉一例,即是聖人能夠以選舉方式產生嗎?在中國春秋戰國時代,於諸子百家爭鳴環境下,取得最終勝利者是「法家」,因為法家學說提出可供具體實踐之方法。過於理想化之儒家學說普遍不獲得認同,尤其可在《論語》文中發掘孔子學說無法改變現狀之癥結,但是卻對於後世之教育學習有莫大之助益,以致於漢武帝為其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否則孔子何以能夠成為聖人呢?所謂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乃是指「貶低各家學說,唯獨遵從儒家。」以現代之觀點來看,此乃是漢朝政府在為儒家和百家學說建立差別待遇,否則儒家學說在此之前並無所謂正統之地位。主席不完全認同儒家學說,但是此例乃是要指出聖人不是透過選舉產生,或者果真去參加選舉亦無法從中勝出成為聖人。
臺灣法律條文中存有許多定義不清之處,不是可以得過且過地為眾多法官建立「我們認為這樣是對的」之觀點,即可免除修法以重新審視該如何為名詞下定義。主席認為民主選舉制度有其缺陷,並且已經舉出二項選舉例子以資證明,此乃是法律專業人士缺乏認知之處,因而在法院人事制度上應該慎為留意,而不應完全以民主選舉制度為考量。
參考資料
主席曾在《以工具或設備犯《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妨害祕密罪之涵義》文中指出,刑法並未對「工具」一詞做定義以致於無從對於涉及工具之法律條文做審判。然而,司法審判體系對此之因應之道,乃是為全體法官建立審判共識,並且以「我們認為這樣是對的」來強加對於法律缺失做解釋。主席極度反對此種錯誤之法律認知,因為臺灣不是遵循英美普通法系,而是依照歐洲大陸法系建立而起之法律制度。此外,主席認為若是要建立判例制度,也應該遵照如拙著《黃慶民制》之觀點,以透過立法院正常立法程序來產生,而不是可參考亦可不參考之情形。
多數法官在大學期間學習法律,但是法官缺乏對於法律做社會實踐,亦即是從事律師行業之法律活動。主席在拙著《黃慶民制》中以為,法官或檢察官都應該當過三年以上律師,並且有實際出席法庭經驗十二次以上,相當於不少於一季一次之法庭經驗。否則,在既有臺灣司法審判體系下,法官普遍會存有缺乏社會歷練之情形。除此之外,法官自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乃至最高法院之升等,應該建立起人事推舉制度來產生高一層級之法官,而不應該以選舉方式來產生。主席所指之人事推舉制度,乃是應該為全體法官建立起評鑑評分模式,並且逐年根據評鑑制度頒發不同等級之獎章以資證明,而不是以1次選舉之結果作為升等標準。
選舉制度不是你有能力,你出來選就能夠選得上,因為選舉重點乃是「誰知道你啊?」以臺灣立法委員選舉為例,之所以會有政黨票和選舉區票之差異,乃是學習自英國對於政黨票分項計算出個別之選舉名額,其目的主要乃是「有些人不適合參加選舉」,或者應該說選舉是在選「人氣」而不是在選「能力」。有人氣不表示有能力,但是有人氣之人可以去找有能力之人來協助,不見得凡事都要事必躬親地去為眾人逐一完成。法律專業人士多數缺乏對於政治學之學習,以致於不了解現代政治制度內存有之民主選舉缺陷。有鑑於民主選舉存有選舉缺陷,因而臺灣引進英國對於政黨票之分項計算選舉名額方式,來解決臺灣自身之民主選舉問題,亦即讓特定專業人士也可以擔任立法委員。
主席再舉一例,即是聖人能夠以選舉方式產生嗎?在中國春秋戰國時代,於諸子百家爭鳴環境下,取得最終勝利者是「法家」,因為法家學說提出可供具體實踐之方法。過於理想化之儒家學說普遍不獲得認同,尤其可在《論語》文中發掘孔子學說無法改變現狀之癥結,但是卻對於後世之教育學習有莫大之助益,以致於漢武帝為其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否則孔子何以能夠成為聖人呢?所謂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乃是指「貶低各家學說,唯獨遵從儒家。」以現代之觀點來看,此乃是漢朝政府在為儒家和百家學說建立差別待遇,否則儒家學說在此之前並無所謂正統之地位。主席不完全認同儒家學說,但是此例乃是要指出聖人不是透過選舉產生,或者果真去參加選舉亦無法從中勝出成為聖人。
臺灣法律條文中存有許多定義不清之處,不是可以得過且過地為眾多法官建立「我們認為這樣是對的」之觀點,即可免除修法以重新審視該如何為名詞下定義。主席認為民主選舉制度有其缺陷,並且已經舉出二項選舉例子以資證明,此乃是法律專業人士缺乏認知之處,因而在法院人事制度上應該慎為留意,而不應完全以民主選舉制度為考量。
參考資料
- 唐筱恬(2012.01.03)拆恐龍溫床 五百法官連署改革,中央社,http://tw.news.yahoo.com/拆恐龍溫床-五百法官連署改革-1327109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