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二日來,新聞媒體爭相報導日本留學生命案,並且似乎已初步鎖定特定嫌疑犯。然而,在主席之觀點看來,犯罪動機應該不是出自於情殺倘若是該案件出自於情殺,犯罪人在殺害被害人之前,應該會和被害人起爭執,被害人室友不可能不予以制止,反而繼續在床上睡覺並於爾後被殺害。主席在瀏覽近二日之各大報紙圖文後,以反鎖寢室和鑰匙不見於寢室內為基礎,初步將犯案分為以下二種模式來作剖析:
一、自陽臺入內
犯罪人自面向陽臺右側處,以拋擲繩梯方式攀附二樓陽臺。自室內向陽臺方向望出,面向陽臺右側處乃是被害人視線死角,因而被害人無法立即性視見犯罪人。之後,犯罪人自陽臺闖入室內,先殺害沉睡於右側下床鋪之朱姓被害人,並遭到林姓被害人之制止和抵抗,之後再追趕至玄關於其掙扎間將其殺害。之後,讓陽臺繩梯脫落於地面,攜出鑰匙反鎖寢室大門離開,並且整理繩梯離開宿舍。
二、自大門入內
犯罪人於一樓門口附近等待他人出入,並於影像刷卡控制門被開啟後並於關閉前尾隨進入宿舍。犯罪人待在寢室門口守候,趁林姓被害人開啟寢室門欲外出之時,闖入寢室內將其殺害於玄關之處,並在此時驚醒沉睡中之朱姓被害人,因而遂使犯罪人往內走向床鋪予以殺害之。之後,攜出鑰匙反鎖寢室大門,並且離開宿舍大樓。
主席認為偵辦留學生命案,首要應該在面向陽臺右側之牆面上,檢查是否有攀爬牆面之痕跡遺留於上,即可確定是否該排除自陽臺入內之作案方式。即使犯罪人有戴手套,攀爬過程必然與陽臺牆面接觸,除非陽臺近日有清潔洗刷過,否則必然可以判定是否有被攀爬過。假使有疑似自三樓陽臺攀爬至二樓陽臺痕跡,則需全面清查該棟宿舍內進出之人員。若是陽臺沒有攀爬痕跡,偵辦方向就應該改為自大門入內。雖然,宿舍有影像刷卡式設備管制進出,但是一樓大門是否開啟不必然要有相互認識關係。在開啟一樓大門方面,應該可以歸類為以下三種方式:
一、犯罪人認識被害人以外之人,並且向其他寢室之人表示:「請幫我開門。」
二、犯罪人不認識任何人,但是向某寢室之人表示:「我是XXX寢室的朋友,請幫我開門。」或者,向某寢室之人表示:「我忘記帶卡了,請幫我開門。」
三、犯罪人趁一樓門口在他人開啟後關閉前尾隨入內。
主席列舉之三種可能犯罪模式,僅在於是否得以限縮犯罪人之身份,其中以第一種最為不可能,因為該犯案過程有一定程度之預謀性,而此犯案模式是一定會被檢察官和警察查出。但是,為求能清查嫌疑犯之身份,此乃是警察必須徹查之項目之一。至於第二種是要對於進出時間以作身份之限定,因而應該就2012年01月05日上午08:15~09:00之間,所有曾經向宿舍之人表示要出入者做清查,因為林姓被害人欲於上午09:30抵達地鐵車站,最遲應該在半小時前自宿舍出發為是。第三種乃是具有隨機犯案(臨時起意)之可能性,因而應該清查宿舍附近5公里內之任何嫌疑人。
在刑事鑑定上,寢室應該以常用之白色粉末找出新鞋印,並且確定該鞋子之款式及其尺寸,以推測犯罪人可能之穿著和身高。由於林姓被害人有死前掙扎,可能在其手上或身上有部分犯罪人衣服毛絨,可以具體了解犯罪人可能之身份,例如:流浪漢。此外,刑事鑑定應該採集寢室內是否有泥濘或沙塵,以具體追蹤犯罪人可能源自於何處。在寢室內毛髮檢驗上,乃是在找出所有可能之嫌疑人之後,才有可能用以作為確認身份之用途。主席認為毛髮檢驗得以確認犯罪人數量,亦即是有多少不同DNA之毛髮樣本,並且認定犯罪人數量應該是1人,但是有2人共犯此案亦非不可能。
日本留學生案引起主席高度關注,主席乃是根據報章媒體之了解來旁敲側擊,並以粗淺之觀點對案情作剖析和推測,以期能給予一點偵辦案件之淺見,期望能儘早偵破該案件。此外,日本留學生之人身安全問題,反映出臺灣教育部應該顧及外籍留學生之安全,因而應該更加重視留學生居住地點及其周遭之可能危險來源。
一、自陽臺入內
犯罪人自面向陽臺右側處,以拋擲繩梯方式攀附二樓陽臺。自室內向陽臺方向望出,面向陽臺右側處乃是被害人視線死角,因而被害人無法立即性視見犯罪人。之後,犯罪人自陽臺闖入室內,先殺害沉睡於右側下床鋪之朱姓被害人,並遭到林姓被害人之制止和抵抗,之後再追趕至玄關於其掙扎間將其殺害。之後,讓陽臺繩梯脫落於地面,攜出鑰匙反鎖寢室大門離開,並且整理繩梯離開宿舍。
二、自大門入內
犯罪人於一樓門口附近等待他人出入,並於影像刷卡控制門被開啟後並於關閉前尾隨進入宿舍。犯罪人待在寢室門口守候,趁林姓被害人開啟寢室門欲外出之時,闖入寢室內將其殺害於玄關之處,並在此時驚醒沉睡中之朱姓被害人,因而遂使犯罪人往內走向床鋪予以殺害之。之後,攜出鑰匙反鎖寢室大門,並且離開宿舍大樓。
主席認為偵辦留學生命案,首要應該在面向陽臺右側之牆面上,檢查是否有攀爬牆面之痕跡遺留於上,即可確定是否該排除自陽臺入內之作案方式。即使犯罪人有戴手套,攀爬過程必然與陽臺牆面接觸,除非陽臺近日有清潔洗刷過,否則必然可以判定是否有被攀爬過。假使有疑似自三樓陽臺攀爬至二樓陽臺痕跡,則需全面清查該棟宿舍內進出之人員。若是陽臺沒有攀爬痕跡,偵辦方向就應該改為自大門入內。雖然,宿舍有影像刷卡式設備管制進出,但是一樓大門是否開啟不必然要有相互認識關係。在開啟一樓大門方面,應該可以歸類為以下三種方式:
一、犯罪人認識被害人以外之人,並且向其他寢室之人表示:「請幫我開門。」
二、犯罪人不認識任何人,但是向某寢室之人表示:「我是XXX寢室的朋友,請幫我開門。」或者,向某寢室之人表示:「我忘記帶卡了,請幫我開門。」
三、犯罪人趁一樓門口在他人開啟後關閉前尾隨入內。
主席列舉之三種可能犯罪模式,僅在於是否得以限縮犯罪人之身份,其中以第一種最為不可能,因為該犯案過程有一定程度之預謀性,而此犯案模式是一定會被檢察官和警察查出。但是,為求能清查嫌疑犯之身份,此乃是警察必須徹查之項目之一。至於第二種是要對於進出時間以作身份之限定,因而應該就2012年01月05日上午08:15~09:00之間,所有曾經向宿舍之人表示要出入者做清查,因為林姓被害人欲於上午09:30抵達地鐵車站,最遲應該在半小時前自宿舍出發為是。第三種乃是具有隨機犯案(臨時起意)之可能性,因而應該清查宿舍附近5公里內之任何嫌疑人。
在刑事鑑定上,寢室應該以常用之白色粉末找出新鞋印,並且確定該鞋子之款式及其尺寸,以推測犯罪人可能之穿著和身高。由於林姓被害人有死前掙扎,可能在其手上或身上有部分犯罪人衣服毛絨,可以具體了解犯罪人可能之身份,例如:流浪漢。此外,刑事鑑定應該採集寢室內是否有泥濘或沙塵,以具體追蹤犯罪人可能源自於何處。在寢室內毛髮檢驗上,乃是在找出所有可能之嫌疑人之後,才有可能用以作為確認身份之用途。主席認為毛髮檢驗得以確認犯罪人數量,亦即是有多少不同DNA之毛髮樣本,並且認定犯罪人數量應該是1人,但是有2人共犯此案亦非不可能。
日本留學生案引起主席高度關注,主席乃是根據報章媒體之了解來旁敲側擊,並以粗淺之觀點對案情作剖析和推測,以期能給予一點偵辦案件之淺見,期望能儘早偵破該案件。此外,日本留學生之人身安全問題,反映出臺灣教育部應該顧及外籍留學生之安全,因而應該更加重視留學生居住地點及其周遭之可能危險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