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對於「備詢」之定義,乃是「官員出席會議,以備民意代表質詢。」原本僅侷限於政府官員接受備詢,但是自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61號解釋文發布後,社會人士也可以同政府官員到立法院備詢。若是以法院審判系統比擬立法院議事程序,立法委員相當於控方律師,政府官員相當於「被告」(被質詢),而社會人士則相當於「證人」(備詢)。基本上,赴立法院備詢之社會人士是受立法委員邀請,然而質詢權卻是掌握在立法委員手上,因而立法委員應該預先了解質詢案件之來龍去脈,以對於赴立法院備詢社會人士充分詢問清楚。換言之,質詢過程就是立法委員詢問社會人士,而社會人士藉由回覆立法委員之問題,反映給政府官員了解其欲傳達之訊息,然後再由立法委員根據社會人士陳述內容質詢政府官員。若是赴立法院備詢之社會人士,不僅僅是位居備詢答覆之角色,而是要讓社會人士和政府官員交互詰問,則尚需進一步擬訂交互詰問程序,其程序可參閱《刑事訴訟法》第166條。
References
References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http://dict.revised.moe.edu.tw/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61號解釋文,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61
- Maton19748(2012.12.04)陳為廷轟教長!15分鐘完整交鋒過程,Youtube,http://www.youtube.com/watch?v=tHA7QEgnTbY&feature=g-l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