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社會裡,充斥著為數不少之司法從業人員,總是以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之邏輯,慣於將「加重刑罰」視為達成特定目標之目的,以致於顛倒是非地以加重刑罰為最終訴求,導致其產生懂法律之人好於犯法之觀念,有關該類司法從業人員統稱為「司法智障」。多數司法智障不懂反求諸己之道理,否則所謂懂法律之人好於犯法之最大族群,其實就是最懂法律之司法從業人員本身。在高科技產業中,公司技術研發機構乃是一個燒錢部門,倘若要大量推動臺灣技術研發之動能,採取「公開性燒錢活動」乃是正面倡導技術密集產業之方法。《刑法》第一九七、一九八條之規定,其立法原意乃是意指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限於熔毀硬幣以重新提煉為鎳金屬之收集、交付及收受之再利用行為,也就是鎳金屬之市場價格高於硬幣本身之額定價值時,將會妨礙國家之貨幣發行總量及其流通情形,而並非專指毀損不可重複利用之紙鈔類國幣或通用貨幣,因而國家為此另外訂定《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幾年前有數個相關案例,主要為熔毀電線蕊心提煉成銅金屬,以及將水溝蓋熔毀提煉成鐵金屬,再將其運送至金屬交易市場易賣之,因而熔毀硬幣的確有其可能性及防範之必要性。根據《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之規定,除焚燒新臺幣會涉嫌觸犯「毀損國幣罪」外,焚燒新臺幣以外之任何國家貨幣都是合法行為。臺灣不重視技術研發之情形相當嚴重,有待公開焚燒美金以倡導國家朝向美國技術密集產業,使得臺灣得以早日脫離資本密集之高勞動人力產業。燒錢並不是懂法律好犯法之行為,本質上是一種良性推展技術研發之正面性社會活動。
References
References
- Wikipedia, Money burning, http://en.wikipedia.org/wiki/Money_burning
- Wikipedia, United States dollar, http://en.wikipedia.org/wiki/United_States_doll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