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過民、刑、憲法和旁聽數門法學課程,突然對於司法官和教授之思考邏輯,有了些許獨到見解可供參考。民法授課教授本身是個女法官,上課固定在講台前固定不動;刑法授課教授本身是個女檢察官,上課四處走動不在定點不動。二種司法官之課堂授課模式,顯現出其職業工作方式之差異性。事實上,不僅限於授課模式之差異性,法官和檢察官之思考邏輯並不相同,甚至於可說看待事物之角度有相當大之差異性。法學院多數教授擁有法官邏輯,乃是站在審判者之立場在論定是非,而非以追溯事端源頭之角度逆向操作。上課是否走動不是其思考邏輯之差異性,然而多數擁有法官思維之法學教授易於培養出法官,卻是相對地較不易於培養出檢察官。臺灣對於偵查方法不夠重視,僅傾向於培養《中華民國憲法》上擁有終身職之法官,造成臺灣在司法訴訟上容易衍生出許多弊端。淺見以為,臺灣之司法官考試應該分別考試,而且應該加考「審判法學」和「偵查法學」二科,以提升司法官職業之素質和減少訴訟弊端之發生機率。不少讀者反映拙著《黃慶民制》狗屁不通,但是應有些許內容值得參考,例如:法官和檢察官分試,期望法界人士得閱覽研讀和給予基本之尊重。
References
References
- 索兰(美)著,张清、王芳译(2007)法官语言,法律出版社
- C. M. Huang(2008)黃慶民制,Ching-Min Huang Office,https://sites.google.com/site/cmhuangoffice/indexhtml/CMS-zhtw.pdf?attredirects=0&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