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無法偵查終結的司法案件,其共同特點就是案件拖延的時間往往超過一年。犯罪偵查的正常程序,始於立案調查後起訴,然而案件的偵查終結與否,卻是司法案件審理的一道關卡。臺灣的司法人員偵查方法,常有使自身陷入毒果樹的陰影,也就是司法人員本身即是利害關係人,更明白地說就是自己是被害人或加害人。偵查方法要陷入毒果樹的陰影,往往是透過違反《中華民國刑法》導致的結果,也就是司法人員應該被處以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偵查案件就偵查案件,為什麼要搞到自己去犯刑法?理由出乎意料之外的簡單,答案就是查不出個所以然來,然而已經花費的時間讓自己無法輕言放棄,也就是不願意接受偵查終結的結論是犯罪嫌移不足。在司法人員的司法從業生涯中,應該沒幾個人願意見到自己的履歷上有「空白」,白話地說就是浪費時間的偵查終結案件。於是,司法人員偵辦的方向一旦錯誤,便是沒有回頭機會般地要查到有罪為止。
本來司法人員是在查犯罪嫌疑人和A案件有關,查到後來硬是要牽扯上和B案件有些許瓜葛,非得搞出所謂的「案外案」或「節外生枝」的說法不可,好讓自己有個下台的好台階。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是否真和B案有關,已經不是司法人員偵辦案件的重點。臺灣對於檢警調的偵查程序,並沒有嚴格規範偵查方法,也沒有對於偵查條件作限制,偵查以自由心證的方式作解讀,將深刻地貽害臺灣人民的自由、安全及人權。
毒果樹問題的層面頗大,不僅限於檢警調三方人馬,甚至於連在偵查期間參與的法官,也可能陷入毒果樹的效應之中。怎麼說?在偵查期間所有的監視、監聽及搜索票,都必須要有法官署名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法官才是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元凶。臺灣司法人員不論審檢體系,幾乎已經成了一種相互依賴的共犯結構,卻往往不自知自我早已身陷於毒果樹之中。此外,司法人員有普遍性輕視刑法的情形,往往將自我置身事外地逃避司法制裁,那麼又該如何以法律制裁普通罪犯呢?
偵查案件就偵查案件,為什麼要搞到自己去犯刑法?理由出乎意料之外的簡單,答案就是查不出個所以然來,然而已經花費的時間讓自己無法輕言放棄,也就是不願意接受偵查終結的結論是犯罪嫌移不足。在司法人員的司法從業生涯中,應該沒幾個人願意見到自己的履歷上有「空白」,白話地說就是浪費時間的偵查終結案件。於是,司法人員偵辦的方向一旦錯誤,便是沒有回頭機會般地要查到有罪為止。
本來司法人員是在查犯罪嫌疑人和A案件有關,查到後來硬是要牽扯上和B案件有些許瓜葛,非得搞出所謂的「案外案」或「節外生枝」的說法不可,好讓自己有個下台的好台階。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是否真和B案有關,已經不是司法人員偵辦案件的重點。臺灣對於檢警調的偵查程序,並沒有嚴格規範偵查方法,也沒有對於偵查條件作限制,偵查以自由心證的方式作解讀,將深刻地貽害臺灣人民的自由、安全及人權。
毒果樹問題的層面頗大,不僅限於檢警調三方人馬,甚至於連在偵查期間參與的法官,也可能陷入毒果樹的效應之中。怎麼說?在偵查期間所有的監視、監聽及搜索票,都必須要有法官署名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法官才是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元凶。臺灣司法人員不論審檢體系,幾乎已經成了一種相互依賴的共犯結構,卻往往不自知自我早已身陷於毒果樹之中。此外,司法人員有普遍性輕視刑法的情形,往往將自我置身事外地逃避司法制裁,那麼又該如何以法律制裁普通罪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