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刑法》第12條第一項,「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在刑法上明確表示,犯罪乃是源自於行為之落實,否則即不被認為是犯罪。然而,筆者卻發現有許多犯罪,是由於道德層面所構成之結果,卻大量存在於臺灣社會之中。以下,筆者舉一簡單例子,以使讀者明白其中問題:
甲:「你知道嗎?丙…。」
乙:「幹!有這種事?我若不去教訓一下丙,我就不叫做乙。」
數日後,丙被殺,經丙之妻丁報案後,警方在三天內偵破案件,乙經檢察官依據《刑法》第277條第二項,被控傷害罪致人於死。
丁:「我們是招誰惹誰了,好端端的一個人,怎麼就這樣突然死了?…」
經上例可知,丙是乙在聽信於甲之言後將其所殺,在法律上無法對甲定罪。事實上,諸類案件在法庭上,甲往往會陳述表示:「我只是隨便說說而已,我哪知道乙會去殺丙。」甚至於甲在意圖卸責方面,可能會表示:「我也是聽來的,我哪知道是真是假啊?」以客觀之觀點來看,甲利用乙個性衝動之本質,意圖透過言論唆使乙對丙產生不利。在多數情況下,甲可能忌妒丙是個有成就之人、甲認為丙是個囂張之人、甲不滿丙之客觀條件比他好(例如:生活過得比他好、錢賺得比他多、…等),亦或是甲意圖透過乙不利於丙來達成某種利益目的…。
筆者認為,甲最多涉及刑責相對較輕之誹謗罪,雖然沒有其他具體犯罪事實,卻是造成丙被乙所殺之真正元兇。在臺灣社會中,大量存在類似於甲所為之行為,該類犯罪模式值得進一步深思。筆者淺見,期能獲得相關人士參考。
甲:「你知道嗎?丙…。」
乙:「幹!有這種事?我若不去教訓一下丙,我就不叫做乙。」
數日後,丙被殺,經丙之妻丁報案後,警方在三天內偵破案件,乙經檢察官依據《刑法》第277條第二項,被控傷害罪致人於死。
丁:「我們是招誰惹誰了,好端端的一個人,怎麼就這樣突然死了?…」
經上例可知,丙是乙在聽信於甲之言後將其所殺,在法律上無法對甲定罪。事實上,諸類案件在法庭上,甲往往會陳述表示:「我只是隨便說說而已,我哪知道乙會去殺丙。」甚至於甲在意圖卸責方面,可能會表示:「我也是聽來的,我哪知道是真是假啊?」以客觀之觀點來看,甲利用乙個性衝動之本質,意圖透過言論唆使乙對丙產生不利。在多數情況下,甲可能忌妒丙是個有成就之人、甲認為丙是個囂張之人、甲不滿丙之客觀條件比他好(例如:生活過得比他好、錢賺得比他多、…等),亦或是甲意圖透過乙不利於丙來達成某種利益目的…。
筆者認為,甲最多涉及刑責相對較輕之誹謗罪,雖然沒有其他具體犯罪事實,卻是造成丙被乙所殺之真正元兇。在臺灣社會中,大量存在類似於甲所為之行為,該類犯罪模式值得進一步深思。筆者淺見,期能獲得相關人士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