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技職教育體系中,可以較早決定專業,以致於在國中畢業後,若是可以選定個人合意之專業,往往會朝向技職教育體系發展。然而,技職教育體系和普通教育體系最大之不同處,即在於技職教育體系學生有一技之長,可以在畢業後出外謀生就業自食其力,未必要接受畢業當年應屆參加聯考之分發結果,然而普通教育體系學生僅能接受聯考分發結果,並且最多重考一次大學聯考。然而,技職教育體系卻因此產生循環性重考生,也就大幅提高技職教育體系學生升學之困難性。根據筆者確切之訪查資料顯示,在臺灣大學歷年新生中之非應屆畢業生比例一般不足10%,但是在臺灣科大歷年新生中之非應屆畢業生比例卻達40~60%。
由於技職教育體系之國立大學較少,以致於考試結果若不是在該類科全國3XX名以內,就會無法獲得國立學校可供就讀,因而許多排名靠前之私立學校亦是有相當知名度。在普通教育體系之聯考中,自然組或社會組分別在全國排名前11XXX名內,將有國立學校可供就讀。許多技職教育體系學生,往往是在選定專業後才知曉,日後能夠進入國立學校之機率較低。但是,其優點乃是較早能夠選定專業,以早日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並對於不必要之基礎學科可以降低花費之時間。
一試定終生是亞洲國家由來已久之決定專業模式,包括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臺灣,或許是延續自古以來之科舉考試觀念,但不可否定此乃是最為公平之升學模式。在採計在校成績升學方面,將導致學校教師刻意給學生打高分,來避免自己成為學生升學之絆腳石。如此一來,採計在校成績升學是否公平,乃是無庸你我作評論即可有自知之明。然而,許多在特定領域之單科專精優秀學生,是得以作為來日之國際競賽選手,包括國文、數學、英語、…等,可以作為特色高中(未必是第一志願學校)招生之來源,應該另外為其訂定升學管道。其實,十二年國民義務教育僅是確保學生之學習,一定得完成高中或高職以上之學校教育,是可以不限定其升學模式。
所謂第一志願學校,一般會有校名優越感,並不是學校教師比較優秀,而是優秀學生都選該校為第一志願,以致於學生比較優秀升學率比較高。事實上,學生乃是靠補習班教師升學,而不是靠學校教師升學,所以學校教師優秀與否,對於學生之影響力十分有限。學生受同儕影響較大,因而優秀學生群聚之學校,較能使學生激發向上學習之衝勁。優秀學生之所以選定某校為第一志願,一般是學校之校名有優越感,亦或是屬於該地區第一所學校,具有志願選填上之排他效應,日久也就逐漸成為第一志願學校。
筆者在國中、專科(五年制)及大學(二年制)期間都未曾補習,但是也都順利升學至專科、大學及研究所。筆者發現,學校教師過分重視智育成績,然而卻又無法跟補習班教師相匹敵,以致於使筆者認為學校教師和補習班教師相比,對於學生之實際影響力較低。筆者認為,補習班教育無法給予學生智育方面以外之學習,例如:社團活動、團體活動、…等。筆者在專科、大學及研究所期間,都積極參與學校之社團活動,甚至於還調整學期修課學分之規劃,以專心致力於學校社團之經營。在筆者離開學校多年後回想起來,仍然覺得以前積極投入學校社團活動,是一件有價值並且對於自我成長有收穫之事。
專科之修課學分要求相當高,最低畢業學分為230學分,因而實際上未有調降學分之機會,各學期修課學分依序為25、26、24、26、26、21、28、26、22及12學分,並在第六至第九學期期間,參加國科會計劃為期二年。筆者在專科時期,加入電子資訊社有三年,之後加入土木科學會資訊組二年,並且承辦過土木科學會活動,以及擔任第25屆新生大露營生活官(參加活動人數2千人)。筆者在大學二年期間,自第二學期接下電子報社總編輯職務後,即調降第三學期之修課學分數量,以專心致力於學校之社團經營,並將應修學分全部挪到第四學期。大學之最低畢業學分為72學分,筆者四學期之修課學分依序為22、22、13及21學分,並自第四學期起降低社團活動量。筆者在第二、三學期,乃是致力於從事實務專題之研究,遂而在第四學期獲得論文競賽第一名,並在畢業典禮時獲校長頒發獎座、獎狀及獎金。
筆者在研究所四學期之修課學分,依序為7、13、7及1學分,能夠為個人調整之幅度其實不大,因為研究所第二年都是在從事碩士論文之研究,尤其筆者以英語撰寫較為耗費精神。研究所第二學期乃是筆者最繁忙之時,該學期同時承接外國學者合作計劃(半年期)、交通部計劃(一年期、跨校)及課程專題研究項目,以及擔任組內網路管理員、固定參加外國人基督教會活動(筆者信仰道教),並且加入校內一個非登記註冊之秘密社團,主要以鑽研法律漏洞為社團宗旨。筆者認為,學校社團活動能夠學習到合作、責任、協調、…等,此乃是非補習班所能夠提供給學生之學習項目,因而補習教育仍然無法完全取代學校教育。
一試定終生之考試模式幾經改變,近年已轉型為二階段考試方式,或許是一個升學變通之道。但是,由於面試會有主觀意識之存在,以考試決定專業仍然是最公平、公正及公開之方式,反而會因為學生要參加考試,而對於面試削減總錄取名額感到不平。筆者認為,除非是單科領域之特殊優異學生,否則全體學生皆應該參加聯考來決定專業。至於聯考要分為幾次考試較為恰當,有待教育機關和學生家長作討論來決定。筆者學淺,以上粗淺解釋個人觀點,期能獲得相關人士之參考。
備註
由於技職教育體系之國立大學較少,以致於考試結果若不是在該類科全國3XX名以內,就會無法獲得國立學校可供就讀,因而許多排名靠前之私立學校亦是有相當知名度。在普通教育體系之聯考中,自然組或社會組分別在全國排名前11XXX名內,將有國立學校可供就讀。許多技職教育體系學生,往往是在選定專業後才知曉,日後能夠進入國立學校之機率較低。但是,其優點乃是較早能夠選定專業,以早日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並對於不必要之基礎學科可以降低花費之時間。
一試定終生是亞洲國家由來已久之決定專業模式,包括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臺灣,或許是延續自古以來之科舉考試觀念,但不可否定此乃是最為公平之升學模式。在採計在校成績升學方面,將導致學校教師刻意給學生打高分,來避免自己成為學生升學之絆腳石。如此一來,採計在校成績升學是否公平,乃是無庸你我作評論即可有自知之明。然而,許多在特定領域之單科專精優秀學生,是得以作為來日之國際競賽選手,包括國文、數學、英語、…等,可以作為特色高中(未必是第一志願學校)招生之來源,應該另外為其訂定升學管道。其實,十二年國民義務教育僅是確保學生之學習,一定得完成高中或高職以上之學校教育,是可以不限定其升學模式。
所謂第一志願學校,一般會有校名優越感,並不是學校教師比較優秀,而是優秀學生都選該校為第一志願,以致於學生比較優秀升學率比較高。事實上,學生乃是靠補習班教師升學,而不是靠學校教師升學,所以學校教師優秀與否,對於學生之影響力十分有限。學生受同儕影響較大,因而優秀學生群聚之學校,較能使學生激發向上學習之衝勁。優秀學生之所以選定某校為第一志願,一般是學校之校名有優越感,亦或是屬於該地區第一所學校,具有志願選填上之排他效應,日久也就逐漸成為第一志願學校。
筆者在國中、專科(五年制)及大學(二年制)期間都未曾補習,但是也都順利升學至專科、大學及研究所。筆者發現,學校教師過分重視智育成績,然而卻又無法跟補習班教師相匹敵,以致於使筆者認為學校教師和補習班教師相比,對於學生之實際影響力較低。筆者認為,補習班教育無法給予學生智育方面以外之學習,例如:社團活動、團體活動、…等。筆者在專科、大學及研究所期間,都積極參與學校之社團活動,甚至於還調整學期修課學分之規劃,以專心致力於學校社團之經營。在筆者離開學校多年後回想起來,仍然覺得以前積極投入學校社團活動,是一件有價值並且對於自我成長有收穫之事。
專科之修課學分要求相當高,最低畢業學分為230學分,因而實際上未有調降學分之機會,各學期修課學分依序為25、26、24、26、26、21、28、26、22及12學分,並在第六至第九學期期間,參加國科會計劃為期二年。筆者在專科時期,加入電子資訊社有三年,之後加入土木科學會資訊組二年,並且承辦過土木科學會活動,以及擔任第25屆新生大露營生活官(參加活動人數2千人)。筆者在大學二年期間,自第二學期接下電子報社總編輯職務後,即調降第三學期之修課學分數量,以專心致力於學校之社團經營,並將應修學分全部挪到第四學期。大學之最低畢業學分為72學分,筆者四學期之修課學分依序為22、22、13及21學分,並自第四學期起降低社團活動量。筆者在第二、三學期,乃是致力於從事實務專題之研究,遂而在第四學期獲得論文競賽第一名,並在畢業典禮時獲校長頒發獎座、獎狀及獎金。
筆者在研究所四學期之修課學分,依序為7、13、7及1學分,能夠為個人調整之幅度其實不大,因為研究所第二年都是在從事碩士論文之研究,尤其筆者以英語撰寫較為耗費精神。研究所第二學期乃是筆者最繁忙之時,該學期同時承接外國學者合作計劃(半年期)、交通部計劃(一年期、跨校)及課程專題研究項目,以及擔任組內網路管理員、固定參加外國人基督教會活動(筆者信仰道教),並且加入校內一個非登記註冊之秘密社團,主要以鑽研法律漏洞為社團宗旨。筆者認為,學校社團活動能夠學習到合作、責任、協調、…等,此乃是非補習班所能夠提供給學生之學習項目,因而補習教育仍然無法完全取代學校教育。
一試定終生之考試模式幾經改變,近年已轉型為二階段考試方式,或許是一個升學變通之道。但是,由於面試會有主觀意識之存在,以考試決定專業仍然是最公平、公正及公開之方式,反而會因為學生要參加考試,而對於面試削減總錄取名額感到不平。筆者認為,除非是單科領域之特殊優異學生,否則全體學生皆應該參加聯考來決定專業。至於聯考要分為幾次考試較為恰當,有待教育機關和學生家長作討論來決定。筆者學淺,以上粗淺解釋個人觀點,期能獲得相關人士之參考。
備註
- 筆者在部落格上提出之法律漏洞解決方法,其問題發現之來源多來自研究所期間加入之秘密法律社團,但是問題之解決方法或措施乃是出自於筆者本人。筆者部落格有賣錢,出自於個人之創作乃是無庸置疑,而且不會有誤導讀者產生觀念偏差之虞,無須讀者有過度擔心或顧忌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