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乃是培養有原創能力之人才,對於國家整體生產力和經濟力量,乃是擁有正面向上提升之助益。然而,對於取得博士學位之人來說,普遍就產業界能夠提供之工作職缺,感到其給付之薪資未能盡如己意,因而返回校內謀取研究性質之工作,來獲得政府保障博士級研究人員之最低薪資。筆者認為,對於任何一個國家來說,博士數量理當越多越好,亦表示該國家之人力資源素質越高。筆者並不認為洋博士必然比土博士好,有關於該類論點敬請參閱筆者部落格相關文章。在博士產量是否過剩方面,有待筆者作以下之論述。
筆者認為,關鍵問題在於「產業界有可能認為,博士沒有達到預期般那麼好用,亦或是博士僅能給付如此薪資。」有關於該類問題,反映出博士之能力必然高於碩士,但是博士能為產業界作出之貢獻,未達到自我預期薪資之水準。換言之,不是博士能力和碩士差不多,而是博士高估自我能力所能給付之薪資。簡而言之,薪資和能力有落差是主要原因,而並非是博士量產過剩之問題。
筆者認為,經過博士訓練過程之人士,其個人之能力理當比碩士高。但是,博士可能過度高估自我得給付之薪資,以致於預期薪資高於產業界能夠支付之額度,因而由於薪資落差產生此一依賴教育機構之現象。筆者認為博士並無產量過剩之虞,而是應該視需求調整博士量產比例,以對於國家較需要之領域增產博士,而對於國家較不需要之領域減產博士。此外,博士不應有先入為主之錯誤觀念,亦即認為取得博士學位是以擔任教職為目標,因為在美國取得博士學位之人不完全以擔任教職為目標。
美國有4千多所大學(含社區學院),其中251所大學有權授予博士學位,顯示出美國對於博士學位之授予採取集中管制。然而,美國教育體系發展較為完善,因而在長久之教育發展下,形成如此之集中管制模式。臺灣在博士學位之授予方面,對於部份新興大學申請博士班,應該採取限額試辦形式之授予,並且以博士畢業生之研究成果審查其水準,作為核定是否給予該校增額招收博士生,或者撤銷該校之博士學位授予權,以作為相適應之配套措施。
筆者認為,臺灣仍然需要長期觀察後,方能建立屬於臺灣自有之博士授予模式,而非完全承襲美國之集中管制模式。臺灣博士產量並無過剩之虞,而是需要對於博士授予權作審查,以及對於各領域之博士需求量作比例調整。若是從博士觀點以同理心來看,應該給自己問一件事,亦即是「若我是雇主的話,願意給自己多少薪資?」筆者學淺,以上粗淺解釋個人觀點,期能獲得相關人士之參考。
參考資料
筆者認為,關鍵問題在於「產業界有可能認為,博士沒有達到預期般那麼好用,亦或是博士僅能給付如此薪資。」有關於該類問題,反映出博士之能力必然高於碩士,但是博士能為產業界作出之貢獻,未達到自我預期薪資之水準。換言之,不是博士能力和碩士差不多,而是博士高估自我能力所能給付之薪資。簡而言之,薪資和能力有落差是主要原因,而並非是博士量產過剩之問題。
筆者認為,經過博士訓練過程之人士,其個人之能力理當比碩士高。但是,博士可能過度高估自我得給付之薪資,以致於預期薪資高於產業界能夠支付之額度,因而由於薪資落差產生此一依賴教育機構之現象。筆者認為博士並無產量過剩之虞,而是應該視需求調整博士量產比例,以對於國家較需要之領域增產博士,而對於國家較不需要之領域減產博士。此外,博士不應有先入為主之錯誤觀念,亦即認為取得博士學位是以擔任教職為目標,因為在美國取得博士學位之人不完全以擔任教職為目標。
美國有4千多所大學(含社區學院),其中251所大學有權授予博士學位,顯示出美國對於博士學位之授予採取集中管制。然而,美國教育體系發展較為完善,因而在長久之教育發展下,形成如此之集中管制模式。臺灣在博士學位之授予方面,對於部份新興大學申請博士班,應該採取限額試辦形式之授予,並且以博士畢業生之研究成果審查其水準,作為核定是否給予該校增額招收博士生,或者撤銷該校之博士學位授予權,以作為相適應之配套措施。
筆者認為,臺灣仍然需要長期觀察後,方能建立屬於臺灣自有之博士授予模式,而非完全承襲美國之集中管制模式。臺灣博士產量並無過剩之虞,而是需要對於博士授予權作審查,以及對於各領域之博士需求量作比例調整。若是從博士觀點以同理心來看,應該給自己問一件事,亦即是「若我是雇主的話,願意給自己多少薪資?」筆者學淺,以上粗淺解釋個人觀點,期能獲得相關人士之參考。
參考資料
- 李宗祐(2011.09.05)每年3700人 土博士產量過剩,中國時報(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905/4/2y57d.html)
- 陳映竹(2011.09.05)博士生太多 教部:從嚴審查,中廣新聞網(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905/1/2y6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