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推重案觀審制,其目的乃是限縮法官自由心證之任意性,並有意藉此避免恐龍法官和娃娃法官之問題。觀審制乃嘗試透過其在臺灣之訴訟實踐情形,來用以評估陪審制是否為可行之過渡制度。其實,陪審制隱含之問題甚多,已有諸多國外書籍指出其問題所在。筆者暫且不論陪審制之問題,以下乃針對觀審制作進一步之適用性探討。
由於司法院規劃之案件類型以重大案件為主,以致於該類案件可能為新聞媒體競相報導,致使觀審員易受社會輿論和新聞媒體影響,甚至於缺乏對於證據效力之法律認知,而以傳聞證據作為證據在論斷案件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在民國九十二年,立法院增訂是法第一五九之一~一五九之五條,以確切就該條款所指「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之範圍作限定。傳聞證據在已規定之範圍外,並不具有任何得供審判依據之證據效力。然而,人民多是受新聞媒體隨風起舞,亦無法律基本觀念和知識,難以判斷傳聞證據之法律效力。
在法律用詞方面,「法律術語」和「國文常識」之觀念略有不同,不能以口語之認知觀念作為觀審之判斷,例如:故意、過失、…等。法律術語和訴訟文書,是以略帶文言之用詞撰寫,並不易於為完全不懂法律之人所閱讀和理解。因此,筆者認為觀審員需要對於《刑法》第一至九十九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至二一九條,作基本刑事法學知識之考核,以確保觀審員擁有基本法律常識,有能力在觀審過程作出正確之判斷,以及提供法官有意義之建議。否則,人民缺乏法律專業知識,亦缺乏法律專業素養,在法庭上觀審給出之意見,不僅會使觀審制流於形式,甚而可能屢遭法官糾正錯誤之法律觀念。
若是有實際之法庭旁聽經驗之人,不難發現法庭審判過程其實相當枯燥乏味,甚至於會聽到一半想要中途離席。法官在整個案件審判過程中,並不能對於案件審判過程向外界(例如:新聞媒體)作出個人意見之陳述,觀審員亦應該循此原則進行觀審程序。其實,除非是真心期望自己能夠透過觀審程序,來伸張法庭上之公平和正義,否則多數觀審員應該都是抱持著「我是XX案件觀審員」、「我在法庭上有發言權」、「我應該被社會大眾所尊重」、…等。若是司法院納入小案件也涵蓋於觀審制內,是否願意觀審一輩子名不見經傳之小案件,卻偶然觀審一件為社會大眾所關注之重大案件呢?筆者認為,司法院以重大案件為其範疇,是完全錯誤之觀審政策,而是應該將全部案件納入考量,否則觀審制極易淪為有心人士所利用之工具。筆者認為,願意觀審小案件方能觀審重大案件,否則必然不是為伸張公平和正義,而來法院擔任觀審員一職。
司法院欲建立觀審制,其目的不外乎是要避免法官獨斷。根據《法院組織法》第三條之規定,除地方法院小案件是獨審外,一律採取合議行之,法院審判過程已大幅降低法官獨斷之問題。筆者認為,改善法官素質之關鍵,應該是改進法官晉用程序。
參考資料
由於司法院規劃之案件類型以重大案件為主,以致於該類案件可能為新聞媒體競相報導,致使觀審員易受社會輿論和新聞媒體影響,甚至於缺乏對於證據效力之法律認知,而以傳聞證據作為證據在論斷案件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在民國九十二年,立法院增訂是法第一五九之一~一五九之五條,以確切就該條款所指「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之範圍作限定。傳聞證據在已規定之範圍外,並不具有任何得供審判依據之證據效力。然而,人民多是受新聞媒體隨風起舞,亦無法律基本觀念和知識,難以判斷傳聞證據之法律效力。
在法律用詞方面,「法律術語」和「國文常識」之觀念略有不同,不能以口語之認知觀念作為觀審之判斷,例如:故意、過失、…等。法律術語和訴訟文書,是以略帶文言之用詞撰寫,並不易於為完全不懂法律之人所閱讀和理解。因此,筆者認為觀審員需要對於《刑法》第一至九十九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至二一九條,作基本刑事法學知識之考核,以確保觀審員擁有基本法律常識,有能力在觀審過程作出正確之判斷,以及提供法官有意義之建議。否則,人民缺乏法律專業知識,亦缺乏法律專業素養,在法庭上觀審給出之意見,不僅會使觀審制流於形式,甚而可能屢遭法官糾正錯誤之法律觀念。
若是有實際之法庭旁聽經驗之人,不難發現法庭審判過程其實相當枯燥乏味,甚至於會聽到一半想要中途離席。法官在整個案件審判過程中,並不能對於案件審判過程向外界(例如:新聞媒體)作出個人意見之陳述,觀審員亦應該循此原則進行觀審程序。其實,除非是真心期望自己能夠透過觀審程序,來伸張法庭上之公平和正義,否則多數觀審員應該都是抱持著「我是XX案件觀審員」、「我在法庭上有發言權」、「我應該被社會大眾所尊重」、…等。若是司法院納入小案件也涵蓋於觀審制內,是否願意觀審一輩子名不見經傳之小案件,卻偶然觀審一件為社會大眾所關注之重大案件呢?筆者認為,司法院以重大案件為其範疇,是完全錯誤之觀審政策,而是應該將全部案件納入考量,否則觀審制極易淪為有心人士所利用之工具。筆者認為,願意觀審小案件方能觀審重大案件,否則必然不是為伸張公平和正義,而來法院擔任觀審員一職。
司法院欲建立觀審制,其目的不外乎是要避免法官獨斷。根據《法院組織法》第三條之規定,除地方法院小案件是獨審外,一律採取合議行之,法院審判過程已大幅降低法官獨斷之問題。筆者認為,改善法官素質之關鍵,應該是改進法官晉用程序。
參考資料
- 程平(2011.06.29)司院推重案觀審制 邱毅:人民期待陪審制(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29/1/2u59w.html)
- 趙國涵(2011.06.29)人民當法官!最快明年 觀審制上路(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29/8/2u5n0.html)
- 司法院,人民觀審制度研議(http://www.judicial.gov.tw/revolution/judReform03.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