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各地方政府乃是以颱風之風速,來分別訂定上班、上課與否之標準。在上班不上課時,雇主是否該同意放假給付薪資呢?根據勞委會統計數據顯示,在全國勞工701萬人之中,家有十二歲以下兒童者約有32萬戶。若是颱風風速達不上課標準時,即強制雇主必須給予勞工給薪之家庭照顧假,則全國年均勞動經濟損失達新臺幣167.9億元。
依常理而論,雇主並無義務給付勞工家庭照顧假,因為家庭照顧乃是勞工私人之需要,尚且由於家庭照顧假屬於「事假」之性質,符合《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是屬於法定不給付薪資之假別。相較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生理假規定,乃是屬於女性特有之病假性質,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三項之規定以半薪計算,符合該類假別之意義。事實上,若是女性員工非出於有生理問題,而是帶有刻意以該類假別請假,必然遭到雇主予以資遣,因而該類假別實際上少有女性用以請假,也確實是符合病假之性質和意義。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第二項之規定,即已明確指出「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換言之,家庭照顧假就是事假,是屬於法定不給付薪資之假別,因為其本質上是肇因於家庭私事以向雇主請假。筆者認為,之所以政府和人民對於家庭照顧假有爭議,概略可區分為以下二大原因:
一、勞工認為颱風是天災,勞工要上班小孩不上課,勞工要雇主對其小孩負責;
二、勞工不清楚家庭照顧假是公事或家庭私事,以致於無法判斷其假別性質。
以客觀之立場觀之,即便颱風是天災,雇主亦沒必要為勞工之小孩負責。家庭照顧假不是公事(公假是全薪),必然以家庭私事論,在病假(半薪)和事假(無薪)二者之中,必然是以事假論之。因此,家庭照顧假可以給予勞工請假,但是應該併入事假計算,而非由雇主向勞工全薪給付之不合理作法。在比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和《勞動基準法》後可知,公務員有各種假別之放假保障日數,一般勞工無法比照公務員擁有各種假別之放假保障日數,因而即使心生忌妒和不滿亦無法解決。公務員之家庭照顧假乃是併入事假(同一般勞工),但是其之所以能夠享有支薪之優惠,乃是該五日為事假之放假保障日數,此乃是公務員特有之保障條款,而並非公務員和勞工對於家庭照顧假有差別待遇。簡而言之,問題癥結是公務員有五日之支薪事假,但是一般勞工沒有五日支薪事假,而不是公務員有五日之支薪家庭照顧假。
勞工對於颱風假產生上班不上課之問題,又該如何因應和尋求解決之道呢?筆者認為,若是有颱風即將來臨,勞工得於颱風來臨前3~4日,以電話或網路向鄰近之托兒所或幼稚園預約,以於未達停止上班之颱風當日,委託鄰近之幼教機構安置小孩,並且給付1日之兒童安置費用。筆者認為,根據法令若是上班不上課,托兒所或幼稚園之教師依法仍然應該去上班,期望能夠配合政府和民間之需求,來協助托管勞工之小孩,以尋求上班不上課之紓困管道。由於每一間托兒所或幼稚園之容量有限,因而應該採取總量管制之預約制度,以避免超額造成安置環境不佳之情形。
筆者認為,政府可對《幼稚教育法》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增列條款,以要求幼教機構在颱風假時,能夠協助勞工安置和托管其幼兒,即可解決上班不上課之勞工家庭照顧問題。若是政府過度向民粹傾斜,將導致勞工由於擁有過多之放假保障日數,而造成臺灣經濟成長率衰減之結果。倘若一般勞工完全比照公務員,擁有事假和病假之放假保障日數,則臺灣全體勞工平均勞動工時將降為87%,並致使經濟成長率約略降低0.6%左右。筆者學淺,以上粗淺解釋個人觀點,期能獲得相關人士之參考。
參考資料
依常理而論,雇主並無義務給付勞工家庭照顧假,因為家庭照顧乃是勞工私人之需要,尚且由於家庭照顧假屬於「事假」之性質,符合《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是屬於法定不給付薪資之假別。相較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生理假規定,乃是屬於女性特有之病假性質,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三項之規定以半薪計算,符合該類假別之意義。事實上,若是女性員工非出於有生理問題,而是帶有刻意以該類假別請假,必然遭到雇主予以資遣,因而該類假別實際上少有女性用以請假,也確實是符合病假之性質和意義。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第二項之規定,即已明確指出「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換言之,家庭照顧假就是事假,是屬於法定不給付薪資之假別,因為其本質上是肇因於家庭私事以向雇主請假。筆者認為,之所以政府和人民對於家庭照顧假有爭議,概略可區分為以下二大原因:
一、勞工認為颱風是天災,勞工要上班小孩不上課,勞工要雇主對其小孩負責;
二、勞工不清楚家庭照顧假是公事或家庭私事,以致於無法判斷其假別性質。
以客觀之立場觀之,即便颱風是天災,雇主亦沒必要為勞工之小孩負責。家庭照顧假不是公事(公假是全薪),必然以家庭私事論,在病假(半薪)和事假(無薪)二者之中,必然是以事假論之。因此,家庭照顧假可以給予勞工請假,但是應該併入事假計算,而非由雇主向勞工全薪給付之不合理作法。在比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和《勞動基準法》後可知,公務員有各種假別之放假保障日數,一般勞工無法比照公務員擁有各種假別之放假保障日數,因而即使心生忌妒和不滿亦無法解決。公務員之家庭照顧假乃是併入事假(同一般勞工),但是其之所以能夠享有支薪之優惠,乃是該五日為事假之放假保障日數,此乃是公務員特有之保障條款,而並非公務員和勞工對於家庭照顧假有差別待遇。簡而言之,問題癥結是公務員有五日之支薪事假,但是一般勞工沒有五日支薪事假,而不是公務員有五日之支薪家庭照顧假。
勞工對於颱風假產生上班不上課之問題,又該如何因應和尋求解決之道呢?筆者認為,若是有颱風即將來臨,勞工得於颱風來臨前3~4日,以電話或網路向鄰近之托兒所或幼稚園預約,以於未達停止上班之颱風當日,委託鄰近之幼教機構安置小孩,並且給付1日之兒童安置費用。筆者認為,根據法令若是上班不上課,托兒所或幼稚園之教師依法仍然應該去上班,期望能夠配合政府和民間之需求,來協助托管勞工之小孩,以尋求上班不上課之紓困管道。由於每一間托兒所或幼稚園之容量有限,因而應該採取總量管制之預約制度,以避免超額造成安置環境不佳之情形。
筆者認為,政府可對《幼稚教育法》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增列條款,以要求幼教機構在颱風假時,能夠協助勞工安置和托管其幼兒,即可解決上班不上課之勞工家庭照顧問題。若是政府過度向民粹傾斜,將導致勞工由於擁有過多之放假保障日數,而造成臺灣經濟成長率衰減之結果。倘若一般勞工完全比照公務員,擁有事假和病假之放假保障日數,則臺灣全體勞工平均勞動工時將降為87%,並致使經濟成長率約略降低0.6%左右。筆者學淺,以上粗淺解釋個人觀點,期能獲得相關人士之參考。
參考資料
- 戎華儀(2011.08.30)天災可請公假? 王如玄:羊毛出在羊身上,中廣新聞網(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830/1/2xtu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