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讀者向筆者反映,提高課稅應該以使用者付費為原則,因而應該增加國營企業之課徵稅額,並藉此轉嫁稅徵至人民消耗之油水電上,而並非對於所得稅進行加稅行為。有關於讀者提出之該類問題,應該是在閱讀《降低臺灣國債II》(August 17, 2011)後,因而產生對於筆者所提課稅調整觀點之質疑。筆者認為,讀者缺乏對於國家總體經濟之評估,因而產生諸如此類之問題,筆者將作以下之論述以使讀者了解問題之癥結。
筆者認為,臺灣國營企業對於油水電之價格略有些許超額,其亦是同讀者缺乏對於國家總體經濟之認知,以致於過度強調自我之內部收支盈餘,但是實際上卻會降低國家在全球之競爭力。若是提高對油水電之課徵稅額,將直接反映在製造業之生產成本上,會提高製造業出口之困難性,並間接降低本國製造業在國際市場上之佔有率。如此一來,製造業必然由於盈餘下降,而降低勞工之工資和獎金,導致國家整體稅收下降之結果。因此,國營企業「不能比照」使用者付費原則,否則將導致國家整體稅收下降,並且將降低國家勞動生產力和經濟成長率。
在有關能源稅之課徵上,乃是近年在國際間達成之共識,其目的是要改變國家之耗能產業結構。由於能源稅之課徵,將會直接影響國內製造業之國際競爭力,所以並非世界各國皆跟進配合,例如:美國並未簽署《京都議定書》。筆者對於該類稅徵之觀點,乃是以政府管制之必要費用為主,並且逐步推廣和獎勵國內產業轉型,而非一步到位地要求產業立即升級為節能生產體系。換言之,以獎勵方式來推動節能生產體系,將是比藉由加重能源稅要有效率,因為獎勵乃是正面之利益誘導,而非如同能源稅之負面增加製造成本。
在償還臺灣國債方面,若不過度減少國家之各項計劃支出,必然需要考慮增加額外收入,其中以調整稅徵來償還國債將是最直接之方式。國家之所得稅收乃是就人民之所得,來進行營利事業所得稅和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在所得項目之分類上,所得可以概分為「勞動所得」和「資本利得」二大類,亦即透過勞動、生產、創造、…等之所得,例如:薪資獎金收入、智慧財產收入、執行業務所得、…等,以及透過資本、投資、買賣、…等之所得,例如:銀行存款利息、土地交易所得、股票交易所得、…等。
勞動所得和資本利得,其分界線即在於是否「以錢賺錢」。在勞動者之稅賦觀點上,乃是認為勞動所得應該課徵較低之稅額,而資本利得應該課徵較高之稅額。然而,在資本家之稅賦觀點上,乃是認為勞動所得之風險較低,而資本利得之風險較高,因而反對勞動者之稅賦觀點。有關於勞動者和資本家之爭論尚未有定論,況且人人都有可能同時是勞動者兼資本家,然而觀點上皆是以自我之利益為出發點,因而無法對於課稅作出定論。但是,以客觀條件作衡量,累進稅率乃是正當之作法,僅在於如何提高累進稅率之門檻。
美國有課稅稅率不公平之情形,亦即高所得人士之課稅稅率低於平均所得及其以下之人士之稅率,以致於對於課稅不公之問題產生爭議。其實,臺灣也有類似之問題,但由於課稅不公較為不明顯,因而僅是偶爾遭公眾提出質疑。筆者認為,若是臺灣能夠將課稅合理化,將可以讓增額課稅之國家稅收,用以償還臺灣之龐大國債,因而提出調整稅賦制度之觀點。
臺灣在油水電之基本費用上,應該強調在營運成本、人事費用及基本利潤下,對於基本油價、基本水費及基本電價作訂定和調整,而並非一昧地以自我之利益為考量因素,否則將衝擊臺灣產業在全球之競爭力,此乃是作為國營企業所應理解之國家總體經濟觀點。筆者學淺,以上粗淺解釋個人觀點,期能獲得相關人士之參考。
參考資料
筆者認為,臺灣國營企業對於油水電之價格略有些許超額,其亦是同讀者缺乏對於國家總體經濟之認知,以致於過度強調自我之內部收支盈餘,但是實際上卻會降低國家在全球之競爭力。若是提高對油水電之課徵稅額,將直接反映在製造業之生產成本上,會提高製造業出口之困難性,並間接降低本國製造業在國際市場上之佔有率。如此一來,製造業必然由於盈餘下降,而降低勞工之工資和獎金,導致國家整體稅收下降之結果。因此,國營企業「不能比照」使用者付費原則,否則將導致國家整體稅收下降,並且將降低國家勞動生產力和經濟成長率。
在有關能源稅之課徵上,乃是近年在國際間達成之共識,其目的是要改變國家之耗能產業結構。由於能源稅之課徵,將會直接影響國內製造業之國際競爭力,所以並非世界各國皆跟進配合,例如:美國並未簽署《京都議定書》。筆者對於該類稅徵之觀點,乃是以政府管制之必要費用為主,並且逐步推廣和獎勵國內產業轉型,而非一步到位地要求產業立即升級為節能生產體系。換言之,以獎勵方式來推動節能生產體系,將是比藉由加重能源稅要有效率,因為獎勵乃是正面之利益誘導,而非如同能源稅之負面增加製造成本。
在償還臺灣國債方面,若不過度減少國家之各項計劃支出,必然需要考慮增加額外收入,其中以調整稅徵來償還國債將是最直接之方式。國家之所得稅收乃是就人民之所得,來進行營利事業所得稅和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在所得項目之分類上,所得可以概分為「勞動所得」和「資本利得」二大類,亦即透過勞動、生產、創造、…等之所得,例如:薪資獎金收入、智慧財產收入、執行業務所得、…等,以及透過資本、投資、買賣、…等之所得,例如:銀行存款利息、土地交易所得、股票交易所得、…等。
勞動所得和資本利得,其分界線即在於是否「以錢賺錢」。在勞動者之稅賦觀點上,乃是認為勞動所得應該課徵較低之稅額,而資本利得應該課徵較高之稅額。然而,在資本家之稅賦觀點上,乃是認為勞動所得之風險較低,而資本利得之風險較高,因而反對勞動者之稅賦觀點。有關於勞動者和資本家之爭論尚未有定論,況且人人都有可能同時是勞動者兼資本家,然而觀點上皆是以自我之利益為出發點,因而無法對於課稅作出定論。但是,以客觀條件作衡量,累進稅率乃是正當之作法,僅在於如何提高累進稅率之門檻。
美國有課稅稅率不公平之情形,亦即高所得人士之課稅稅率低於平均所得及其以下之人士之稅率,以致於對於課稅不公之問題產生爭議。其實,臺灣也有類似之問題,但由於課稅不公較為不明顯,因而僅是偶爾遭公眾提出質疑。筆者認為,若是臺灣能夠將課稅合理化,將可以讓增額課稅之國家稅收,用以償還臺灣之龐大國債,因而提出調整稅賦制度之觀點。
臺灣在油水電之基本費用上,應該強調在營運成本、人事費用及基本利潤下,對於基本油價、基本水費及基本電價作訂定和調整,而並非一昧地以自我之利益為考量因素,否則將衝擊臺灣產業在全球之競爭力,此乃是作為國營企業所應理解之國家總體經濟觀點。筆者學淺,以上粗淺解釋個人觀點,期能獲得相關人士之參考。
參考資料
- 劉千郁編譯(2011.09.01)巴菲特加稅說 遭批政治操作,自由時報A7版(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901/78/2xwua.html)
- 盧永山編譯(2011.09.01)歐洲富豪呼應股神 準備繳更多稅,自由時報A7版(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901/78/2xwu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