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夜時刻瀏覽信箱時,收到訂閱之《全國法規資料庫電子報》(第584期),因而得知《形事訴訟法》第245條修法,此舉有意將「偵查不公開」作明文規定。事實上,早在二年前就已有類似研究報告出版,其書名全稱為《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乃是經監察院研究、彙整及出版,其刊載內容甚為詳細可用以作為制訂法律之參考書目。事實上,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乃是《憲法》第97條管轄之範圍,亦即是屬於可經監察院就其應改善或有失職、違法情事,得以適時地提出糾正或糾舉。有偵查權者都是設置在行政權體系下,無論是司法警察或調查員,亦或是名義上為司法官卻在法理上有行政官位階之檢察官,都是屬於中央或地方公務員。法官不屬於行政權體系,而是位於司法權體系下之公務員,因而不在監察院可糾正或糾舉之範圍。
偵查不公開原則涉違反模糊原則,猶如監察院擁有之糾正和糾舉權,都是沒有法律依據之模糊原則。若是遲遲未能制定法律以明文規定,突如其來地被冠上莫須有之罪名,亦或是反遭輿論質疑其合法性,殊不知該以何種理由堅守其原本之立場。因此,主席反對糾正或糾舉權之行使,因為此乃是屬於涉違反模糊原則之處置,仍然應該回到依法懲戒,而非以超出法律以外之方式,逕行以糾正或糾舉之名義給予治罪。主席在拙著《黃慶民制》中,已刪除糾正和糾舉之陋法,並認為應該回歸制法懲戒原則。當然,法律永遠是要讓第一次發生後,才會知曉要制法防範二度發生於未然,此乃是眾所周知之法律原則。舉例來說,偵查不公開是不公開給何人,直屬上級是否可以公開,亦或可公開給非法務體系之上級。既然要對於違反之公務員制法懲戒,必然有身分之問題存在。檢察官除有司法官身分外,本身具有行政官位階,因而其洩漏偵查訊息之機率較司法警察高。
在臺灣社會中,常聽聞之洩漏偵查訊息者亦確實是檢察官,因而為防堵長久以來即有此一違法情事,理當應制定法律明文規定。主席認為監察院出版書籍─《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對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法律制訂相當有助益,但是礙於篇幅可能較為繁瑣稱其為「手冊」或許較為恰當。以美國來說,有關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相關法律,刊載於《聯邦檢察官手冊》(United States Attorneys' Manual)之中,因為其篇幅繁瑣已非幾條規定可一概而論。事實上,臺灣已經建立起許多工程設計標準,但是多數將其稱之為「手冊」而非「規範」,其主要原因就在於篇幅繁瑣。
不僅止於此,主席認為臺灣在審判案例上,亦有必要建立法定判例,以及其量刑標準。2012年05月31日,臺中有一則一案兩判之新聞,而且兩判結果差距不小,審判似乎是件很講運氣之事。主席認為之所以會有恐龍法官之問題,並不是年紀大小或經驗有無之差異,即便年紀大或有經驗亦常會有所謂之恐龍法官式之審判。主席強調案例法之建立,以便於為同類案件之審判建立標準模式。一旦建立起審判案例法後,法官僅需據《法院組織法》第17-2條第二項之規定,將蒐集資料工作交付司法事務官,即可縮短其個人親為辦理之時間,而將個人時間專注於審判之工作。
審判愛判怎樣就判怎樣,根本就不需要所謂之經驗,其審判問題之根源就是缺乏瀏覽審判案例,使得法官在缺乏前例下形成寡數獨斷之結果。若是能參考審判案例,法官審判就不再是寡數,而是有前人案例可循之多數審判依據。換言之,為法官設立司法事務官一職,對於減少恐龍法官將會有正面之功效。法官和司法事務官都必須專職化,否則何人能夠同法官和司法事務官閱讀龐大卷宗資料,尤其是審判案例(非專指裁判書)向來隨便一個全文都是數萬到數十萬字,因而審判過程非專職化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就沒有資格參與審判活動。主席發現法官和司法事務官二職務,都有過度調動或異動之情形,此乃是法院體系架構下有「刻意增加個人資歷」之目的存在,應該避免此類不正常調度或異動,以達成審判作業程序專職化之目的。
在臺灣審判體系中,連卷宗資料都不看之法官亦不在少數,完全是上法庭後聆聽控辯雙方之言論作裁定,缺乏對於卷宗資料做適當分析和解讀後,以從其隱含不明確或待釐清之處提出於法庭上做確認。法官或許都是電視連續劇看太多,所以會以為審判和電視劇差不多,都是在法庭上即問即答和交互詰問,還有所謂地先斬後奏對抗免死金牌。倘若法官缺乏對於卷宗之閱覽,幾乎可以肯定完全不可能去找案例來參考,此即是恐龍法官產生之緣由。簡而言之,除非是法官沒讀過前人之審判案例,否則隨便判都不可能判出一個差很多之結果,因而的確有必要閱覽前人之審判案例。
主席為解決法官對於工作內容事不關己,甚至於尚涵蓋檢察官和司法警察,因而認為有必要為其重建價值觀,而於另一拙著《憲政檢察官》(電影拍攝劇本)提出勳章升遷制度,並且將直接影響法官、檢察官及司法警察之薪資收入,而不是單純以年紀或資歷來作為判定之依據。主席所指之勳章升遷制度,乃是在同一機構中由同事匿名相互投票(一人多票),因而得以產生得票數之高低差異,並輔以案件審理績效來做綜合評定勳章之級別。此外,許多經由選舉成為政務官之公務員,可能於選後擺爛、不做事及貪污,而於任期結束後不再當選。同理,經由考試成為公務員無異於經由選舉成為公務員,因而司法體系採用任期制亦是可採取之措施,否則就會有通過考試卻必須以各種手段方能使其終止任職之情形。
其實,選舉罷免程序已經被美國排除,亦即是考試要以各種手段來終止任職,都是具有剝奪工作權之不合理措施,因為多數手段都不是「貪污瀆職」。政府機關有越來越多之終止任職手段,乃是以「XXX工作不認真」作為其藉口,但是本質上可能是內部人事鬥爭之結果,亦或是最常聽聞之「我就是看他不順眼」。簡而言之,經由選舉或考試成為司法人員,代表著自己獲得國家保障任期內之工作權,在非貪污瀆職外都不可剝奪其工作權。選舉和考試,究竟有意義?通過選舉,代表著民意支持度被肯定;通過考試,代表著專業能力被肯定。在任期結束後,需要再次經由選舉檢核民意支持度,亦或是再次經由考試檢核專業能力。嚴格而論,選舉和考試完全沒有差異,僅是運作模式之不同而已。在落實方法上,以四年一任為例,每年得招考四分之一人力,並且留守四分之三人力,如此即可確保工作內容得以銜接,此乃是一般人力資源管理之措施。主席經過深思熟慮後,非常慎重地認為:「一開始反對聲浪會很大,但是後來就會轉向支持。」
在主席所提考試任期制,將讓臺灣轉變為何種國家?當然,「真民主」(Real Democracy)乃是無庸置疑之理由,因為公務員產生方式不是選舉就是考試,全部都是帶有任期制之真民主象徵。其次,在公務員工作和備考之餘,理當會較常人產生較大之壓力,因而會增產報國以解決低出生率問題,並將間接地降低臺灣男、女初婚年齡。此外,若是常考試便會養成閱讀習慣,有助於避免看到文件很多字就討厭,也就可以間接提高工作效率。考試最重要之目的,在於對專業能力之肯定,考試方向亦必然會視公務需求,以調整為適當之專業實務,以便檢視考生是否仍保持著其專業能力。事實上,備考是任期屆滿前一年才會開始準備,在開始公務任期前三年應該不需要備考,而是偶爾概略性翻翻書即可。根據主席規劃設計之公務員制度下,將使臺灣擁有真正實力堅強之公務團隊。由於公務員考試是常態性活動,將使得補教機構不增反減,有助於國家欲削減補教風氣。因為,考生並非認為一定要考上不可,也就不會因此過度浪費考生之時間。
臺灣有非常多不合理之處,以下主席就略作說明和解釋。以大學聯考第一類組來說,法律系之所以是第一志願,此乃是因為通過一場司法官考試後,其月薪可自新臺幣9.5萬元起跳。然而,法官自以為平常休息時間很多,其實那些都是法院給予之看卷宗時間,卻可就此坐領高薪殊不合理。當然,司法官考試或律師考試都不容易,一旦考過就可擁有全世界,要是沒考過就什麼都不是,算是相當極端之學門。以大學聯考第二類組來說,電機系是第一志願,此乃是因為一旦取得學士或碩士畢業證書,就擁有從事代工業之資格,其薪資非常非常地高。以大學聯考第三類組來說,醫學系是第一志願,考上醫學系就一定可以當醫師,而不是同其他32類技師以16%作為錄取率,例如:電機技師,因而大學聯考多少學生一窩蜂地自認為要懸壺濟世。主席認為以上都是臺灣社會亂象,專業之選擇應該回歸到個人興趣。主席講出很多人不敢講卻想講之言論,期望能夠為社會大眾共同省思以改善現狀。主席活在一個極端不合理之環境下,所幸有取得臺灣最高學歷,否則連講話資格都沒有,何以能夠代眾人發言呢?美國和日本都是以「Change」作為其口號,主席認為臺灣也需要Change以作適當之改革。
臺灣不比歐美國家之法官都會閱讀卷宗和案例,使得人民可以獲得極高之司法審判品質,此乃是受臺灣民主觀念尚未扎根之影響,否則民主根本就跟垃圾沒什麼兩樣,因而應該為臺灣之司法建立起更為完善之典範。主席應該算是民主支持者,拙著《黃慶民制》可了解主席之思想觀念,而且是「完全」三權分立架構,不像《美國聯邦憲法》是半調子三權分立。為什麼?美國副總統不經參議院選舉,即可取得參議院議長之地位,而且得以逕行影響參議院各項法案或預算案之審理,行政權已經干預到立法權之行使,而且總統有否決權亦是不民主之條文。即便是行政權和立法權由同一政黨控制,其分權之目的就在於避免相互牽扯,因而國會不一定會通過行政機關之提案。
臺灣仍有相當多法律未明確規定之處,有待行政、立法及司法體系共同建立尚未明文之法律。主席反對任何涉違反模糊原則之非法處置,而是應該一概以法律治罪為根本。在偵查不公開方面,主席認為伴隨《刑事訴訟法》之修正,必然可以帶來正面之功用。在審判講運氣方面,主席認為建立案例法是有其必要性,並且要求在審判書面資料謄寫上「審判案例依據:《審判案例法》第XXXXXXXX號」,否則法官在審判上無從依據,卻總是有偷懶不瀏覽案例之法官,輿論所稱之恐龍法官當然屢見不鮮。偵查不公開明文化,開啟為偵查立法之依據,甚至於為來日之《偵查案例法》作奠基;相對地,審判亦需同偵查一般,建立起適當之《審判案例法》,以使法官之審判工作更加有憑有據。
References
偵查不公開原則涉違反模糊原則,猶如監察院擁有之糾正和糾舉權,都是沒有法律依據之模糊原則。若是遲遲未能制定法律以明文規定,突如其來地被冠上莫須有之罪名,亦或是反遭輿論質疑其合法性,殊不知該以何種理由堅守其原本之立場。因此,主席反對糾正或糾舉權之行使,因為此乃是屬於涉違反模糊原則之處置,仍然應該回到依法懲戒,而非以超出法律以外之方式,逕行以糾正或糾舉之名義給予治罪。主席在拙著《黃慶民制》中,已刪除糾正和糾舉之陋法,並認為應該回歸制法懲戒原則。當然,法律永遠是要讓第一次發生後,才會知曉要制法防範二度發生於未然,此乃是眾所周知之法律原則。舉例來說,偵查不公開是不公開給何人,直屬上級是否可以公開,亦或可公開給非法務體系之上級。既然要對於違反之公務員制法懲戒,必然有身分之問題存在。檢察官除有司法官身分外,本身具有行政官位階,因而其洩漏偵查訊息之機率較司法警察高。
在臺灣社會中,常聽聞之洩漏偵查訊息者亦確實是檢察官,因而為防堵長久以來即有此一違法情事,理當應制定法律明文規定。主席認為監察院出版書籍─《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對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法律制訂相當有助益,但是礙於篇幅可能較為繁瑣稱其為「手冊」或許較為恰當。以美國來說,有關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相關法律,刊載於《聯邦檢察官手冊》(United States Attorneys' Manual)之中,因為其篇幅繁瑣已非幾條規定可一概而論。事實上,臺灣已經建立起許多工程設計標準,但是多數將其稱之為「手冊」而非「規範」,其主要原因就在於篇幅繁瑣。
不僅止於此,主席認為臺灣在審判案例上,亦有必要建立法定判例,以及其量刑標準。2012年05月31日,臺中有一則一案兩判之新聞,而且兩判結果差距不小,審判似乎是件很講運氣之事。主席認為之所以會有恐龍法官之問題,並不是年紀大小或經驗有無之差異,即便年紀大或有經驗亦常會有所謂之恐龍法官式之審判。主席強調案例法之建立,以便於為同類案件之審判建立標準模式。一旦建立起審判案例法後,法官僅需據《法院組織法》第17-2條第二項之規定,將蒐集資料工作交付司法事務官,即可縮短其個人親為辦理之時間,而將個人時間專注於審判之工作。
審判愛判怎樣就判怎樣,根本就不需要所謂之經驗,其審判問題之根源就是缺乏瀏覽審判案例,使得法官在缺乏前例下形成寡數獨斷之結果。若是能參考審判案例,法官審判就不再是寡數,而是有前人案例可循之多數審判依據。換言之,為法官設立司法事務官一職,對於減少恐龍法官將會有正面之功效。法官和司法事務官都必須專職化,否則何人能夠同法官和司法事務官閱讀龐大卷宗資料,尤其是審判案例(非專指裁判書)向來隨便一個全文都是數萬到數十萬字,因而審判過程非專職化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就沒有資格參與審判活動。主席發現法官和司法事務官二職務,都有過度調動或異動之情形,此乃是法院體系架構下有「刻意增加個人資歷」之目的存在,應該避免此類不正常調度或異動,以達成審判作業程序專職化之目的。
在臺灣審判體系中,連卷宗資料都不看之法官亦不在少數,完全是上法庭後聆聽控辯雙方之言論作裁定,缺乏對於卷宗資料做適當分析和解讀後,以從其隱含不明確或待釐清之處提出於法庭上做確認。法官或許都是電視連續劇看太多,所以會以為審判和電視劇差不多,都是在法庭上即問即答和交互詰問,還有所謂地先斬後奏對抗免死金牌。倘若法官缺乏對於卷宗之閱覽,幾乎可以肯定完全不可能去找案例來參考,此即是恐龍法官產生之緣由。簡而言之,除非是法官沒讀過前人之審判案例,否則隨便判都不可能判出一個差很多之結果,因而的確有必要閱覽前人之審判案例。
主席為解決法官對於工作內容事不關己,甚至於尚涵蓋檢察官和司法警察,因而認為有必要為其重建價值觀,而於另一拙著《憲政檢察官》(電影拍攝劇本)提出勳章升遷制度,並且將直接影響法官、檢察官及司法警察之薪資收入,而不是單純以年紀或資歷來作為判定之依據。主席所指之勳章升遷制度,乃是在同一機構中由同事匿名相互投票(一人多票),因而得以產生得票數之高低差異,並輔以案件審理績效來做綜合評定勳章之級別。此外,許多經由選舉成為政務官之公務員,可能於選後擺爛、不做事及貪污,而於任期結束後不再當選。同理,經由考試成為公務員無異於經由選舉成為公務員,因而司法體系採用任期制亦是可採取之措施,否則就會有通過考試卻必須以各種手段方能使其終止任職之情形。
其實,選舉罷免程序已經被美國排除,亦即是考試要以各種手段來終止任職,都是具有剝奪工作權之不合理措施,因為多數手段都不是「貪污瀆職」。政府機關有越來越多之終止任職手段,乃是以「XXX工作不認真」作為其藉口,但是本質上可能是內部人事鬥爭之結果,亦或是最常聽聞之「我就是看他不順眼」。簡而言之,經由選舉或考試成為司法人員,代表著自己獲得國家保障任期內之工作權,在非貪污瀆職外都不可剝奪其工作權。選舉和考試,究竟有意義?通過選舉,代表著民意支持度被肯定;通過考試,代表著專業能力被肯定。在任期結束後,需要再次經由選舉檢核民意支持度,亦或是再次經由考試檢核專業能力。嚴格而論,選舉和考試完全沒有差異,僅是運作模式之不同而已。在落實方法上,以四年一任為例,每年得招考四分之一人力,並且留守四分之三人力,如此即可確保工作內容得以銜接,此乃是一般人力資源管理之措施。主席經過深思熟慮後,非常慎重地認為:「一開始反對聲浪會很大,但是後來就會轉向支持。」
在主席所提考試任期制,將讓臺灣轉變為何種國家?當然,「真民主」(Real Democracy)乃是無庸置疑之理由,因為公務員產生方式不是選舉就是考試,全部都是帶有任期制之真民主象徵。其次,在公務員工作和備考之餘,理當會較常人產生較大之壓力,因而會增產報國以解決低出生率問題,並將間接地降低臺灣男、女初婚年齡。此外,若是常考試便會養成閱讀習慣,有助於避免看到文件很多字就討厭,也就可以間接提高工作效率。考試最重要之目的,在於對專業能力之肯定,考試方向亦必然會視公務需求,以調整為適當之專業實務,以便檢視考生是否仍保持著其專業能力。事實上,備考是任期屆滿前一年才會開始準備,在開始公務任期前三年應該不需要備考,而是偶爾概略性翻翻書即可。根據主席規劃設計之公務員制度下,將使臺灣擁有真正實力堅強之公務團隊。由於公務員考試是常態性活動,將使得補教機構不增反減,有助於國家欲削減補教風氣。因為,考生並非認為一定要考上不可,也就不會因此過度浪費考生之時間。
臺灣有非常多不合理之處,以下主席就略作說明和解釋。以大學聯考第一類組來說,法律系之所以是第一志願,此乃是因為通過一場司法官考試後,其月薪可自新臺幣9.5萬元起跳。然而,法官自以為平常休息時間很多,其實那些都是法院給予之看卷宗時間,卻可就此坐領高薪殊不合理。當然,司法官考試或律師考試都不容易,一旦考過就可擁有全世界,要是沒考過就什麼都不是,算是相當極端之學門。以大學聯考第二類組來說,電機系是第一志願,此乃是因為一旦取得學士或碩士畢業證書,就擁有從事代工業之資格,其薪資非常非常地高。以大學聯考第三類組來說,醫學系是第一志願,考上醫學系就一定可以當醫師,而不是同其他32類技師以16%作為錄取率,例如:電機技師,因而大學聯考多少學生一窩蜂地自認為要懸壺濟世。主席認為以上都是臺灣社會亂象,專業之選擇應該回歸到個人興趣。主席講出很多人不敢講卻想講之言論,期望能夠為社會大眾共同省思以改善現狀。主席活在一個極端不合理之環境下,所幸有取得臺灣最高學歷,否則連講話資格都沒有,何以能夠代眾人發言呢?美國和日本都是以「Change」作為其口號,主席認為臺灣也需要Change以作適當之改革。
臺灣不比歐美國家之法官都會閱讀卷宗和案例,使得人民可以獲得極高之司法審判品質,此乃是受臺灣民主觀念尚未扎根之影響,否則民主根本就跟垃圾沒什麼兩樣,因而應該為臺灣之司法建立起更為完善之典範。主席應該算是民主支持者,拙著《黃慶民制》可了解主席之思想觀念,而且是「完全」三權分立架構,不像《美國聯邦憲法》是半調子三權分立。為什麼?美國副總統不經參議院選舉,即可取得參議院議長之地位,而且得以逕行影響參議院各項法案或預算案之審理,行政權已經干預到立法權之行使,而且總統有否決權亦是不民主之條文。即便是行政權和立法權由同一政黨控制,其分權之目的就在於避免相互牽扯,因而國會不一定會通過行政機關之提案。
臺灣仍有相當多法律未明確規定之處,有待行政、立法及司法體系共同建立尚未明文之法律。主席反對任何涉違反模糊原則之非法處置,而是應該一概以法律治罪為根本。在偵查不公開方面,主席認為伴隨《刑事訴訟法》之修正,必然可以帶來正面之功用。在審判講運氣方面,主席認為建立案例法是有其必要性,並且要求在審判書面資料謄寫上「審判案例依據:《審判案例法》第XXXXXXXX號」,否則法官在審判上無從依據,卻總是有偷懶不瀏覽案例之法官,輿論所稱之恐龍法官當然屢見不鮮。偵查不公開明文化,開啟為偵查立法之依據,甚至於為來日之《偵查案例法》作奠基;相對地,審判亦需同偵查一般,建立起適當之《審判案例法》,以使法官之審判工作更加有憑有據。
References
- 監察院(2010)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ISBN: 978-986-02-3487-9,中華民國(臺灣)
- 立法院(2012.06.13)形事訴訟法,中華民國(臺灣)
- 制憲國民大會(1947.01.01)憲法,中華民國
- Department of Justice(2009)United States Attorneys' Manual,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http://www.justice.gov/usao/eousa/foia_reading_room/usam/
- 李坤錫(2012.05.31)糊塗司法官 一案兩判大烏龍,民視新聞,http://tw.news.yahoo.com/糊塗司法官-案兩判大烏龍-060143229.html
- 立法院(2011.11.23)法院組織法,中華民國(臺灣)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華民國(臺灣),http://jirs.judicial.gov.tw/
- 黃慶民(2008.07.06)黃慶民制,黃慶民辦公室
- 黃慶民(2010)憲政檢察官,黃慶民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