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讀者向筆者反映,筆者在根據AISC360 2010作二階分析計算B2後,其需求抗彎強度乃根據規範計算式(AISC360 2010/A-8-1)進行彎矩放大,但是並未對於產生框架結構側移之軸向荷載Plt進行荷載放大(AISC360 2010/A-8-2),是否為筆者有疏漏或謬誤之處呢?
根據AISC360 LRFD1993之規定,B2乃用於框架結構側移之彎矩放大,但是並未用於產生框架結構側移之軸向荷載放大。筆者淺見認為,AISC360 2010之軸向荷載放大公式(A-8-2)錯誤,因為根據結構穩定理論來說,柱挫曲強度之二階分析是考慮框架結構側移後,柱支撐之軸向荷載偏心距對於柱產生額外之彎矩,致使彎矩需要作放大以評估在該偏心距下,對於柱之挫曲強度及其結構穩定性之影響。在結構穩定理論方面,柱乃需評估額外增加之彎矩,而不具有額外增加之軸向荷載。換言之,柱由於框架結構側移之偏心距,將使柱產生額外之彎矩,而並非使柱產生額外之軸向荷載。筆者認為,框架結構側移並未產生額外之軸向荷載,因而在AISC360 2010中,乃對於框架結構產生側移之荷載以B2進行荷載放大,是不合理之軸向荷載放大,因為軸向荷載並未在產生框架結構側移下有所增加。
從另一方面作解釋,即是AISC360 2010/A-8-2僅是考慮單向側移之情形,然而在本工程實務案例中,亦或是從事實際之結構設計上,框架結構側移往往是雙向同時出現,例如:本案例之水平地表加速度,為東北─西南向水平震動,則框架結構將產生雙向側移之結果。此外,在建築結構中,柱之荷載多數帶有載重偏心,除非是建築結構中央區域之柱構件,否則帶有載重偏心之柱需要依據A-8-2以B2作荷載放大,此乃是不合乎常理之結果,因為荷載並不會因為框架產生側移而增加。筆者淺見認為,AISC360 2010/A-8-2應該刪除之,即是在對照AISC360 LRFD1993下,對於軸向荷載採取相同之規定。
筆者承謝讀者多次關照,亦想必讀者乃是鋼結構專業領域之先進人士,以上乃是就筆者淺見下從理論和實務面所作之解釋和說明。
根據AISC360 LRFD1993之規定,B2乃用於框架結構側移之彎矩放大,但是並未用於產生框架結構側移之軸向荷載放大。筆者淺見認為,AISC360 2010之軸向荷載放大公式(A-8-2)錯誤,因為根據結構穩定理論來說,柱挫曲強度之二階分析是考慮框架結構側移後,柱支撐之軸向荷載偏心距對於柱產生額外之彎矩,致使彎矩需要作放大以評估在該偏心距下,對於柱之挫曲強度及其結構穩定性之影響。在結構穩定理論方面,柱乃需評估額外增加之彎矩,而不具有額外增加之軸向荷載。換言之,柱由於框架結構側移之偏心距,將使柱產生額外之彎矩,而並非使柱產生額外之軸向荷載。筆者認為,框架結構側移並未產生額外之軸向荷載,因而在AISC360 2010中,乃對於框架結構產生側移之荷載以B2進行荷載放大,是不合理之軸向荷載放大,因為軸向荷載並未在產生框架結構側移下有所增加。
從另一方面作解釋,即是AISC360 2010/A-8-2僅是考慮單向側移之情形,然而在本工程實務案例中,亦或是從事實際之結構設計上,框架結構側移往往是雙向同時出現,例如:本案例之水平地表加速度,為東北─西南向水平震動,則框架結構將產生雙向側移之結果。此外,在建築結構中,柱之荷載多數帶有載重偏心,除非是建築結構中央區域之柱構件,否則帶有載重偏心之柱需要依據A-8-2以B2作荷載放大,此乃是不合乎常理之結果,因為荷載並不會因為框架產生側移而增加。筆者淺見認為,AISC360 2010/A-8-2應該刪除之,即是在對照AISC360 LRFD1993下,對於軸向荷載採取相同之規定。
筆者承謝讀者多次關照,亦想必讀者乃是鋼結構專業領域之先進人士,以上乃是就筆者淺見下從理論和實務面所作之解釋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