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有很多警察或普通人,都不知道警察兩人一組究竟起於何時,其實是八八風災後我寫了一篇文章,但投稿未上卻被政府拿去推廣並成了現況。以下,是98年08月16日當天,我寫出的八八風災解決方案的全文內容。我在這篇寫後不久就聯絡大陸的博導,而我攻讀的是「清華大學土木工程系防災減災工程研究所」,但我後來被清華大學以數學博士學位發出了我的學位。我要出名是很容易的事,不僅僅是靠此類文章在臺灣出名,而是此類文章也能在世界各國出名。說起來,在這個資訊傳播快速的年代,隨便寫個有用的文章要出名都很容易。以前,都是1個警察到現場,人手不足再打電話找人支援;現在,這種模式比較恰當,在現場也有討論的對象。
健全防災救災體系
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六日
黃慶民
(臺南縣工程師)
八八水災重創南臺灣,同時反映出臺灣防災與救災體系之不完善。災害應變並非颱風天才需準備,而是隨時隨地無時不刻地在等待並準備,以下提出一套防災救災體系,供政府有關單位參考。
暴雨是近年受氣候變遷,逐漸形成之一種氣候現象。臺灣山地開發過當,是土石流形成主因之一。暴雨和土石流結合,使得水位向外側溢流,並侵蝕河川兩側,因而逐漸擴大了河道。在此之下,由於下次暴雨來襲,必然會出現相同現象,因而僅能考慮遷移村落居住地。臺灣每年四、五、六月是梅雨季,七、八、九月是颱風季。因此,臺灣應定期於每年三月份,清理水溝淤泥,以確保水溝暢通。由於臺灣南部由於常年抽取地下水,多有地層下陷之問題,應該重新測量易積水地區,其水溝洩水坡度及其洩水方向是否正確。臺灣應有完善之排水系統規劃,由中央統籌規劃後,再交付地方落實之,而非分配資金至地方,交由地方自行規劃實施。在震災防治方面,應該由行政院擬訂法令,對於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等屋齡之房屋,檢測其房屋使用狀況,並擬定制式檢查手冊,供專業人員稽查之用。若是能進行補強之房屋,則應進行結構補強作業。但是,對於不適居住之房屋,政府應該要求限期拆除重建。在火災防治方面,臺灣之消防體系尚稱完備,但似乎多數人不會使用消防設備,亦對於逃生觀念不甚清楚,應是宣導不周所致。政府應加強宣導,以提高人民防火意識。
無論是何種災害,人民在發現後第一時間,應該優先通報警察局或消防局。因為,鄉鎮市公多為行政人員,且其人力不足,無法在災害第一時間前往處理,或進行初步了解。在法律上,警察(含消防員)有微罪處罰權,應該再賦予其「災害處置權」。警察在接獲通報後,以兩人一組方式,立即前往災害現場,無論是水災、震災或火災,由一人記錄時間、地點並拍攝照片及影片,另一人指示附近人民因應之方式。若災害為火災,消防隊於出動時,應同時通知警察局,以派遣警察前往災區作記錄。拍攝之照片,應該由其中一位警察先返回警察局,或就近借用附近住戶之網路設備,以網路將時間、地點、災害照片、處置方式、需求機具、需求人力及相關資料,上傳至預先建置之災害防治網站,並通知鄉鎮市公所。鄉鎮市公所認為必要時,得再向上通報縣市政府,請求支援之機具或人力。縣市政府認為必要時,則再向上通報至中央,由行政院進行處置。行政院中央應變中心,應配置人員全年全天候二十四小時監控全國災害。
政府、人民及媒體,可以透過公開之災害防治網站,在第一時間透過照片得知全國災害影響程度,以及各地警察處置方式,並由上級政府(鄉鎮市公所、縣市政府或行政院)決定,是否有必要進行處置變更,並透過網站功能或通訊方式傳達各地警察。警察必須受過災害處置訓練,或將災害處置訓練列入警察教育課程之中。對於需要支援機具或人力時,應優先由鄉鎮市公所以其既有之預算,撥款租借機具並雇用專業人員,來從事災害之處置。在鄉鎮市公所預算不足時,向上通報縣市政府,或請求鄰近鄉鎮市公所先行協助。行政院財政部、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應該分別預留一筆災害處置金,並於每年提出預算時,優先回補該筆預算缺額。當行政院發現同一時間內,災害防治網站顯示全國各地皆通報災害,並已多處向上通報至行政院,必須大量租借機具或雇用專業人員,而無法獲得足夠之機具或人員時,即應由行政院向上呈報總統,由總統召開國家安全會議,擬定災害緊急處置措施,發布全國性或區域性緊急命令。緊急命令是強制性命令,不服從或不配合該命令者,得判處刑罰。在發布緊急命令後,根據考試院及勞委會通過考試之醫師、護士、技師及技術士之名冊資料庫,得依災害發生地點之地緣性強制召集,並同時徵用專業人員所需操作之機具,例如:怪手、山貓、推土機…等。
政府及民間救難人員,應該造冊登錄災害防治網站,供警察隨時得以就近請求協助支援。此外,民間機構乃是補足政府災害救濟之不足,而非主導政府救濟。因此,民間機構應該根據政府擬訂之各種災害防治法令之下,提供較為寬鬆之災害協助及災後救濟金發放,以使災民能盡早恢復正常生活。對於災民在獲救後,應該優先登錄其資料於災害防治網站,隨後經由醫師診察其身體狀況,必要時由護士實施醫護處理。在初步處置災民後,應該先行發放少許救濟金,並遣送災區以外之收容地,或依附其親屬。待災害處置完善後,政府再協助災民重建家園,並由民間機構補足政府機能不足之處。
以上淺見,若是能獲得政府相關單位採用,是本人榮幸。
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六日
黃慶民
(臺南縣工程師)
八八水災重創南臺灣,同時反映出臺灣防災與救災體系之不完善。災害應變並非颱風天才需準備,而是隨時隨地無時不刻地在等待並準備,以下提出一套防災救災體系,供政府有關單位參考。
暴雨是近年受氣候變遷,逐漸形成之一種氣候現象。臺灣山地開發過當,是土石流形成主因之一。暴雨和土石流結合,使得水位向外側溢流,並侵蝕河川兩側,因而逐漸擴大了河道。在此之下,由於下次暴雨來襲,必然會出現相同現象,因而僅能考慮遷移村落居住地。臺灣每年四、五、六月是梅雨季,七、八、九月是颱風季。因此,臺灣應定期於每年三月份,清理水溝淤泥,以確保水溝暢通。由於臺灣南部由於常年抽取地下水,多有地層下陷之問題,應該重新測量易積水地區,其水溝洩水坡度及其洩水方向是否正確。臺灣應有完善之排水系統規劃,由中央統籌規劃後,再交付地方落實之,而非分配資金至地方,交由地方自行規劃實施。在震災防治方面,應該由行政院擬訂法令,對於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等屋齡之房屋,檢測其房屋使用狀況,並擬定制式檢查手冊,供專業人員稽查之用。若是能進行補強之房屋,則應進行結構補強作業。但是,對於不適居住之房屋,政府應該要求限期拆除重建。在火災防治方面,臺灣之消防體系尚稱完備,但似乎多數人不會使用消防設備,亦對於逃生觀念不甚清楚,應是宣導不周所致。政府應加強宣導,以提高人民防火意識。
無論是何種災害,人民在發現後第一時間,應該優先通報警察局或消防局。因為,鄉鎮市公多為行政人員,且其人力不足,無法在災害第一時間前往處理,或進行初步了解。在法律上,警察(含消防員)有微罪處罰權,應該再賦予其「災害處置權」。警察在接獲通報後,以兩人一組方式,立即前往災害現場,無論是水災、震災或火災,由一人記錄時間、地點並拍攝照片及影片,另一人指示附近人民因應之方式。若災害為火災,消防隊於出動時,應同時通知警察局,以派遣警察前往災區作記錄。拍攝之照片,應該由其中一位警察先返回警察局,或就近借用附近住戶之網路設備,以網路將時間、地點、災害照片、處置方式、需求機具、需求人力及相關資料,上傳至預先建置之災害防治網站,並通知鄉鎮市公所。鄉鎮市公所認為必要時,得再向上通報縣市政府,請求支援之機具或人力。縣市政府認為必要時,則再向上通報至中央,由行政院進行處置。行政院中央應變中心,應配置人員全年全天候二十四小時監控全國災害。
政府、人民及媒體,可以透過公開之災害防治網站,在第一時間透過照片得知全國災害影響程度,以及各地警察處置方式,並由上級政府(鄉鎮市公所、縣市政府或行政院)決定,是否有必要進行處置變更,並透過網站功能或通訊方式傳達各地警察。警察必須受過災害處置訓練,或將災害處置訓練列入警察教育課程之中。對於需要支援機具或人力時,應優先由鄉鎮市公所以其既有之預算,撥款租借機具並雇用專業人員,來從事災害之處置。在鄉鎮市公所預算不足時,向上通報縣市政府,或請求鄰近鄉鎮市公所先行協助。行政院財政部、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應該分別預留一筆災害處置金,並於每年提出預算時,優先回補該筆預算缺額。當行政院發現同一時間內,災害防治網站顯示全國各地皆通報災害,並已多處向上通報至行政院,必須大量租借機具或雇用專業人員,而無法獲得足夠之機具或人員時,即應由行政院向上呈報總統,由總統召開國家安全會議,擬定災害緊急處置措施,發布全國性或區域性緊急命令。緊急命令是強制性命令,不服從或不配合該命令者,得判處刑罰。在發布緊急命令後,根據考試院及勞委會通過考試之醫師、護士、技師及技術士之名冊資料庫,得依災害發生地點之地緣性強制召集,並同時徵用專業人員所需操作之機具,例如:怪手、山貓、推土機…等。
政府及民間救難人員,應該造冊登錄災害防治網站,供警察隨時得以就近請求協助支援。此外,民間機構乃是補足政府災害救濟之不足,而非主導政府救濟。因此,民間機構應該根據政府擬訂之各種災害防治法令之下,提供較為寬鬆之災害協助及災後救濟金發放,以使災民能盡早恢復正常生活。對於災民在獲救後,應該優先登錄其資料於災害防治網站,隨後經由醫師診察其身體狀況,必要時由護士實施醫護處理。在初步處置災民後,應該先行發放少許救濟金,並遣送災區以外之收容地,或依附其親屬。待災害處置完善後,政府再協助災民重建家園,並由民間機構補足政府機能不足之處。
以上淺見,若是能獲得政府相關單位採用,是本人榮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