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考試是臺灣雙主修或輔系的動機,然而我已經將專技考試轉變成頭銜考試,那麼雙主修學歷的重點方向該如何擬定?我認為,雙主修是符合跨領域的最低要求,幾乎都是在修讀所謂的考試科目,所以雙主修的重點方向是三級學歷。也就是說,三級學歷多念半年到一年,就能夠取得雙主修三級學歷。在二級學歷方面,應該是攻讀專業的主要學歷,我反而比較不建議雙主修二級學歷。
以法律為例,土木和法律三級學歷雙主修,並且在二級學歷主修法律的話,將是優秀的土木背景法律專業人士。以往,所謂的雙主修是四年制的雙主修,所以要修讀非常多的跨系課程和學分,以致於往往要多念二年的時間,才能夠真正的取得雙主修學士學位。簡單的說,雙主修三級學歷是以往的輔系,但在學歷的條件是「雙主修」的名義,有助於畢業生在臺灣業界的前途發展。
在雙主修的觀念上,其目的是要跨領域擁有專業知識,乃是要擁有專技考試的學科能力。雙主修有以誰為主的問題,在低層級學歷雙主修有利於換專業,而不是綁死自己日後的專業發展方向。以臺灣業界發展來說,除非雙主修的兩個專業領域有互補用途,否則雙主修多花時間僅是轉換跑道的策略。以我的觀點來看,以往雙主修都是為了考試資格,但在新制度是取得2個執業資格。
根據臺灣《學位授予法》的規定來說,雙主修涉及到學術研究成果,學位論文或文憑報告必須做2份。在三級學歷方面,為讓學位和文憑有對等資格報考二級學歷,其實副學位論文或三級文憑報告難度比較低,所以符合法律的雙主修最佳階段是三級學歷。在二級學歷方面,其學位和文憑不具對等性的混合考試升學,亦即學士論文和二級文憑報告難度較高,也就是二級學歷比較不適合作為雙主修學歷。
在一級學歷方面,照樣同二、三級學歷能夠設置雙主修的制度,但得要提供2份碩士論文或一級文憑報告。在書院方面,採不需提交學術研究成果的畢業制,其一、二、三級學歷都相當適合雙主修。在博士課程階段,照樣可以提供雙主修的制度,僅是要提交2份博士論文以供審查。若是投稿量夠大的話,其實要提交2份博士論文並不困難,所以其雙主修在制度上得保有彈性。
以中國大陸《學位條例》第13條來說,我符合此一條文得免除所有的修課和考試,而我在2014年01月28日當天,投稿了第40篇國際期刊論文以做審查。由此可知,我其實能夠領取不少博士學位,但以8篇為1個博士學位的底數來說,其實不過就是領5個博士學位的等級。說不定,其中有幾個頂多算是副博士學位,所以有可能在博士課程階段修讀雙主修。不過,臺灣的講座教授未必符合第13條,所以臺灣要是增訂此條文的規定,也是不會有很多人符合此一教育法律。
学位条例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
,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以法律為例,土木和法律三級學歷雙主修,並且在二級學歷主修法律的話,將是優秀的土木背景法律專業人士。以往,所謂的雙主修是四年制的雙主修,所以要修讀非常多的跨系課程和學分,以致於往往要多念二年的時間,才能夠真正的取得雙主修學士學位。簡單的說,雙主修三級學歷是以往的輔系,但在學歷的條件是「雙主修」的名義,有助於畢業生在臺灣業界的前途發展。
在雙主修的觀念上,其目的是要跨領域擁有專業知識,乃是要擁有專技考試的學科能力。雙主修有以誰為主的問題,在低層級學歷雙主修有利於換專業,而不是綁死自己日後的專業發展方向。以臺灣業界發展來說,除非雙主修的兩個專業領域有互補用途,否則雙主修多花時間僅是轉換跑道的策略。以我的觀點來看,以往雙主修都是為了考試資格,但在新制度是取得2個執業資格。
根據臺灣《學位授予法》的規定來說,雙主修涉及到學術研究成果,學位論文或文憑報告必須做2份。在三級學歷方面,為讓學位和文憑有對等資格報考二級學歷,其實副學位論文或三級文憑報告難度比較低,所以符合法律的雙主修最佳階段是三級學歷。在二級學歷方面,其學位和文憑不具對等性的混合考試升學,亦即學士論文和二級文憑報告難度較高,也就是二級學歷比較不適合作為雙主修學歷。
在一級學歷方面,照樣同二、三級學歷能夠設置雙主修的制度,但得要提供2份碩士論文或一級文憑報告。在書院方面,採不需提交學術研究成果的畢業制,其一、二、三級學歷都相當適合雙主修。在博士課程階段,照樣可以提供雙主修的制度,僅是要提交2份博士論文以供審查。若是投稿量夠大的話,其實要提交2份博士論文並不困難,所以其雙主修在制度上得保有彈性。
以中國大陸《學位條例》第13條來說,我符合此一條文得免除所有的修課和考試,而我在2014年01月28日當天,投稿了第40篇國際期刊論文以做審查。由此可知,我其實能夠領取不少博士學位,但以8篇為1個博士學位的底數來說,其實不過就是領5個博士學位的等級。說不定,其中有幾個頂多算是副博士學位,所以有可能在博士課程階段修讀雙主修。不過,臺灣的講座教授未必符合第13條,所以臺灣要是增訂此條文的規定,也是不會有很多人符合此一教育法律。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
,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