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6日傍晚,我雖然最終的決定是沒有要提出博士學位答辯,但是有非常非常多的非此專業領域的學者質疑,何以此篇論文有資格作為博士論文提出博士學位答辯?根據結構可靠度領域的學者檢視,我的這一篇論文的內容符合博士論文標準,有符合《學位條例》第6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也就是「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雖然,有相當多的學者肯定此論文無實作的困難性,但是我不認為未提出博士學位答辯過於保守。況且,此論文的格局相較於其他博士論文小,並局限於結構構件層級的問題求解,無法擴及到結構系統層級的問題解決。我已經投稿國際期刊論文逾百篇了,但並非每一篇都可以作為博士論文,此乃《學位條例》第6條第1款第3項,對於博士論文有其特定的基本水平要求。若博士論文有剽竊論文、數據造假、內容問題、…等情形,得根據《學位條例》第17條的規定撤銷博士學位;此外,有不符合《學位條例》第6條第1款第3項之情形,得根據《學位條例》第18條的規定撤銷博士學位。
中國大陸正在階段性地大規模撤銷博士學位,其主要引用的法條就是《學位條例》第17、18條,而且其大法官已經對於《學位條例》做出正確解讀。我的博士學位,確定無法撤銷。中國大陸的大法官都沒有博士學位,所以在法律上確實無法撤銷我的博士學位。有權撤銷博士學位的人,是學術界的同專業領域人士,而不是法律專業領域的人士。說起來,法律就是解讀之後訂出一個標準,然後讓學術界的同專業領域人士在撤銷學位。臺灣的學、碩、博士學位是發出去後,除有《學位授予法》第7-2條「抄襲或舞弊情事」得撤銷學位外,並不對碩、博士論文做任何的基本學術水平要求。另外,根據現行的《學位授予法》規範下,在臺灣的學士學位審查要件上,並不需要提出學士學位答辯,以作為得授予學士學位的依據。但是,臺灣以前的學士學位審查要件之一,就得通過學士學位答辯取得學位。基本上,在《學位授予法》的規範下,臺灣的學、碩及博士論文,不得有任何的學術水平要求,而撤銷學位應該遵照法律的規定。
我的學士論文、碩士論文及博士論文,已獲得國際上的審查無剽竊和肯定學術水平,都是符合博士學位授予標準下的學位論文,但我的學位論文有明顯的程度差異。
Structural Safety
第 六 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準者,授予
博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第 十七 條 學位授予單位對於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經學位元評定委員會覆議,可以撤銷。
第 十八 條 國務院對於已經批准授予學位的單位,在確認其不能保證所授學位的學術水準時,可以停止或撤銷其授予學位的資格。
中華民國學位授予法(2013年6月11日)
第 7-2條 各大學對其所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
書;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中國大陸正在階段性地大規模撤銷博士學位,其主要引用的法條就是《學位條例》第17、18條,而且其大法官已經對於《學位條例》做出正確解讀。我的博士學位,確定無法撤銷。中國大陸的大法官都沒有博士學位,所以在法律上確實無法撤銷我的博士學位。有權撤銷博士學位的人,是學術界的同專業領域人士,而不是法律專業領域的人士。說起來,法律就是解讀之後訂出一個標準,然後讓學術界的同專業領域人士在撤銷學位。臺灣的學、碩、博士學位是發出去後,除有《學位授予法》第7-2條「抄襲或舞弊情事」得撤銷學位外,並不對碩、博士論文做任何的基本學術水平要求。另外,根據現行的《學位授予法》規範下,在臺灣的學士學位審查要件上,並不需要提出學士學位答辯,以作為得授予學士學位的依據。但是,臺灣以前的學士學位審查要件之一,就得通過學士學位答辯取得學位。基本上,在《學位授予法》的規範下,臺灣的學、碩及博士論文,不得有任何的學術水平要求,而撤銷學位應該遵照法律的規定。
我的學士論文、碩士論文及博士論文,已獲得國際上的審查無剽竊和肯定學術水平,都是符合博士學位授予標準下的學位論文,但我的學位論文有明顯的程度差異。
Structural Safety
- Using a Geometric Approach to Deal with the Problems of Structural Reliability in High Dimensions
第 六 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準者,授予
博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第 十七 條 學位授予單位對於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經學位元評定委員會覆議,可以撤銷。
第 十八 條 國務院對於已經批准授予學位的單位,在確認其不能保證所授學位的學術水準時,可以停止或撤銷其授予學位的資格。
中華民國學位授予法(2013年6月11日)
第 7-2條 各大學對其所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
書;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