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行業內的專業人士,似乎以為撤銷學士學位可以具有連貫性,而得以向上撤銷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事實上,根據《學位授予法》第7-2條規定,以學位論文撤銷學位並未規範到連貫性行為,而是僅限於該學位本身被撤銷而不擴及其他學位。事實上,在國際上的教育法令上都無學位連貫性行為,有一種相當有可能的解釋就是「跳級生」的觀念,讓世界各國的教育法令幾乎都被假定學位不具有連貫性的觀念。因為,教育體系下的跳級生並無學位連貫性,有可能直接念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所以根本就沒有念過學士學位是有其可能性。
即使無跳級生的觀念存在,但是攻讀學士學位的重點在課程,其最終的成果是將學習的專業,全部運用於一篇學士學位論文上,就是學士學位最早被發行於英國的觀念。英國也是最早發行博士學位的地方,早期是提出博士論文供皇家科學院這類機構審查,後來發展成以攻讀博士學位模式來授予博士學位,但是其基本條件並不限於要具備學士學位。至於,碩士學位的產生原因,被認為是攻讀博士學位失敗下發出的學位,然而此觀點後來被轉化為取得博士學位過程中,已經完成階段性成果提出被審查的論文,也就稱其為碩士論文發出了碩士學位。
1990年之後,在臺灣的國家教育政策上,逐年大幅度擴增碩士班的錄取名額,有意將碩士學位作為人力市場上的主流學位(高級專業主管),其教育觀點不同於英國攻讀博士學位失敗下的學位。事實上,在此國家教育政策下一定會念完國內碩士學位,然後再考慮出國攻讀歐美國家的博士學位,卻常常會被誤認為曾經攻讀博士學位失敗過。然而,歐美國家常以很多管道影響學生畢業,所以攻讀博士學位失敗是相當常見的情形。況且,國外的教授又常認為持碩士學位者,都是曾經攻讀博士學位失敗過的留學生。所以,攻讀博士學位失敗的人數更多了,而且會被以較高的學術水平審查其學位要件。
中國大陸的博士學位發行量,一年其境內獲得博士學位者約有5萬人。中國大陸的博士學位授予關鍵問題,就是受限於《學位條例》第6條第1款第3項,以致於其博士學位發行量遠低於其他國家的同比人口比例。然而,臺灣法律上對於本土的博士學位獲得者,反而由於《學位授予法》無類似的學術水平規定,而得以避免遭受學術水平問題被撤銷學位。事實上,臺灣的教授常有將博士論文的份量,以2份碩士論文視為是對等的觀念,但要是參酌《學位條例》第6條第1款第3項,就會知道此種價值觀是一種錯誤的解讀。我認為,臺灣仍然應該依據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臺灣土博士不就學術水平做要求。
其實,並無公平性問題存在,因為國外留學回國待遇比較好。以我來說,我之所以被臺灣人忌妒,就是因為我「不是」土博士,而且我的博士論文必須達到要求的學術水平,也就是《學位條例》第6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有臺灣人確實獲得了北京大學博士學位,而且符合《學位條例》第6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僅僅是其學歷背景條件比較沒有我這麼好。我已經解釋過相當多次中國大陸授予博士學位的觀念,也就是學歷好不容易獲得北京大學博士學位,反而是學歷不好比較容易獲得北京大學博士學位。我並不是要找擋箭牌,而是確實有臺灣人攻讀北京大學,並且獲得了無法撤銷的博士學位。
我在教育相關期刊論文的投稿上,除有9篇一般教育論文都投稿英國教育期刊IJER,以及4篇工程教育論文投稿美國ASCE教育期刊外,另有1篇臺灣教育評論月刊的論文。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ducational Research
即使無跳級生的觀念存在,但是攻讀學士學位的重點在課程,其最終的成果是將學習的專業,全部運用於一篇學士學位論文上,就是學士學位最早被發行於英國的觀念。英國也是最早發行博士學位的地方,早期是提出博士論文供皇家科學院這類機構審查,後來發展成以攻讀博士學位模式來授予博士學位,但是其基本條件並不限於要具備學士學位。至於,碩士學位的產生原因,被認為是攻讀博士學位失敗下發出的學位,然而此觀點後來被轉化為取得博士學位過程中,已經完成階段性成果提出被審查的論文,也就稱其為碩士論文發出了碩士學位。
1990年之後,在臺灣的國家教育政策上,逐年大幅度擴增碩士班的錄取名額,有意將碩士學位作為人力市場上的主流學位(高級專業主管),其教育觀點不同於英國攻讀博士學位失敗下的學位。事實上,在此國家教育政策下一定會念完國內碩士學位,然後再考慮出國攻讀歐美國家的博士學位,卻常常會被誤認為曾經攻讀博士學位失敗過。然而,歐美國家常以很多管道影響學生畢業,所以攻讀博士學位失敗是相當常見的情形。況且,國外的教授又常認為持碩士學位者,都是曾經攻讀博士學位失敗過的留學生。所以,攻讀博士學位失敗的人數更多了,而且會被以較高的學術水平審查其學位要件。
中國大陸的博士學位發行量,一年其境內獲得博士學位者約有5萬人。中國大陸的博士學位授予關鍵問題,就是受限於《學位條例》第6條第1款第3項,以致於其博士學位發行量遠低於其他國家的同比人口比例。然而,臺灣法律上對於本土的博士學位獲得者,反而由於《學位授予法》無類似的學術水平規定,而得以避免遭受學術水平問題被撤銷學位。事實上,臺灣的教授常有將博士論文的份量,以2份碩士論文視為是對等的觀念,但要是參酌《學位條例》第6條第1款第3項,就會知道此種價值觀是一種錯誤的解讀。我認為,臺灣仍然應該依據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臺灣土博士不就學術水平做要求。
其實,並無公平性問題存在,因為國外留學回國待遇比較好。以我來說,我之所以被臺灣人忌妒,就是因為我「不是」土博士,而且我的博士論文必須達到要求的學術水平,也就是《學位條例》第6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有臺灣人確實獲得了北京大學博士學位,而且符合《學位條例》第6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僅僅是其學歷背景條件比較沒有我這麼好。我已經解釋過相當多次中國大陸授予博士學位的觀念,也就是學歷好不容易獲得北京大學博士學位,反而是學歷不好比較容易獲得北京大學博士學位。我並不是要找擋箭牌,而是確實有臺灣人攻讀北京大學,並且獲得了無法撤銷的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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